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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建议建立司法官助理制度提高执法质量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04日14:14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3月3日讯 (记者 胡新桥 于澄) 来自湖南的法学教授胡旭晟委员在多年跟踪调查研究后,向本次政协大会提出建议:修改有关法律规定,在我国建立“司法官(法官、检察官)———司法官助理(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书记员”制度,以提高司法执法水平。

  在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一部署下,我国部分法院、检察院陆续进行了
司法官助理的改革试点,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确定了18家法院作为试点单位。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就是试点单位之一。胡旭晟委员两年前开始在这里调研。他说,该院“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这一模式的运行,建立以审判法官为核心的审判组织,有力地推进了法官职业化建设的进程,也大大提高了司法的公正和效率。

  但胡旭晟委员也发现这一模式的推进依然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缺乏科学的评估机制、奖惩机制、培训机制、补选机制和保障机制。其中主要硬伤是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

  因此,胡旭晟委员建议:尽快修改我国的人民法院组织法、法官法及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明确设置司法官助理(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制度,总结试点经验,在上述相关法律中全面规范司法官助理(尤其是法官助理)的职责、条件、权利义务、配备、保障、管理等各项事宜,特别是明确规定司法官、司法官助理、书记员三者之间的职能划分和在司法活动中的相互关系。 (作者:胡新桥 于澄)

  相关专题:2005年全国两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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