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代表建议针对《立法法》实施中的问题进行修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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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07日09:59 广州日报大洋网 | ||||||||
本报讯 (记者李桂文、严利) 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力昨日向大会提交议案,建议对已实施5年的《立法法》进行修改。李力建议在《立法法》中明确规定:国务院或者被指定的其他国家机关,应当自法律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或者法律确定的时限内,颁布与法律配套的实施性办法或者规定。据悉,为了准备这个议案,李力代表
将“一府两院”释法合法化 李力介绍说,宪法和《立法法》规定,法律解释权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但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一个关于法律解释的决议,却分别赋予了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和国务院及主管部门对法律的解释权,这与宪法和后来制定的《立法法》相矛盾。 李力建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两高”对法律的具体适用进行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授权国务院对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的其他法律的具体应用进行行政解释。同时规定,“一府两院”的法律解释应当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如果不适当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授予“一府两院”法律解释权,将“一府两院”释法合法化。 法律已实施配套规定迟迟未出 我国的法律条文中,经常会包括指定国务院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制定配套法规或规定的内容。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道路交通法从去年5月1日开始实施,但国务院的配套规定到现在还没出台。 配套规定的滞后常使执法部门陷入无法可依的窘境。为此,李力建议:明确规定国务院或者被指定的其他国家机关应当自法律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或者法律确定的时限内颁布实施性办法或者规定。(来源:广州日报) 相关专题:2005年全国两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