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委员建议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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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07日20:51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3月7日电(记者李薇薇、李亚杰、邱红杰)广州市妇联曾做过这样一项调查:广州实行土地承包经营权股份制改革以来,完全没有享受股份分红的“出嫁女”达7000多人,完全没有享受征地补偿款的“出嫁女”达6000多人。传统的“从夫居”习俗,使我国不少农村妇女由于婚嫁失去土地。 谁来保障“出嫁女”的土地承包权?在庆祝“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之际,妇女权
记者从全国妇联了解到,第二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抽样调查结果显示,名下没有土地的农民占全国农业人口总数的8.3%,其中71%是女性。黑龙江省人大2003年底的调查显示,二轮土地承包时,全省有34.1万农村妇女没有承包到土地。 全国政协委员王淑贤心情沉重地说,“广大农村妇女,是农业劳动大军中的主力。然而她们在享有土地承包、财产继承、集体分红等权利上常常遭遇不公正待遇,在教育、培训、文化和卫生等资源占有中处于不利地位,而我们的农业政策却较少对农村妇女的地位、作用和权益给予倾斜保障。” 全国人大代表吴木根认为,由于缺少法律依据,很多集体经济组织就会以各种形式限制出嫁妇女的村民待遇,土地承包权也得不到有效保障。 全国妇联系统受理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案件的信访投诉,连续三年上升幅度都在10%以上。“按照三十年不变的土地承包政策,现在没有名下土地的农村妇女,其子孙三代人都无法享有基本的生产资料和生活保障。”全国妇联有关负责人指出,部分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及相关财产权益得不到保障,直接影响到农村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落实,使农村在经济利益分配中,牺牲部分妇女的利益成为正常现象。 全国政协委员胡旭晟说,许多地方的村委会作出如此规定:“凡本村女子外嫁后户口未迁出本村的,须与其他村民同等承担义务,但其本人、丈夫、子女均不得享受土地收益分配。”此类村规民约明显地与国家的民法通则、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相违背,也严重侵害了妇女的合法权益。 为此,代表委员们建议,修改现行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及相关财产权益保障内容进行扩充。针对妇女因婚姻状况带来的权益受侵害问题,强制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剥夺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财产权益。 代表委员们还提出,对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基层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改正;受害妇女请求司法救助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等,推动解决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及相关财产权益问题。 相关专题:2005年全国两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