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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委员呼吁加强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07日20:51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3月7日电(记者李薇薇、李亚杰、邱红杰)在东北等地人才市场的招聘会上,某些企业招聘女工时,竟提出了5至10年内不得怀孕的条件。据河北省对96家企业的调查,女工无孕期、无产期、无哺乳期的企业占到79.2%。

  女职工劳动卫生、职业安全及健康保健问题突出,侵犯女职工人身权利事件时有发生……在“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到来之际,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中的一些问题引起了代表
委员的关注。

  全国妇联有关负责人指出,男女两性在生理上的差别,决定了女职工不宜从事较重体力的劳动。女性生理机能决定了女职工有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简称“四期”)的生理变化,在此期间需要进行特殊保护。“但是,现在一些用人单位招工中存在明显的性别和年龄歧视。如用男不用女,用小不用大,招工时用青春期,而签订劳动合同时却避开孕期、产期、哺乳期等,严重侵害女职工劳动权利。”全国人大代表周丽珍说。

  据了解,在橡胶、制鞋、化工、陶瓷、铸造、玩具等女工集中的行业,不少女工长期在有毒有害作业的环境中工作,部分劳动密集和规模较小的企业设备陈旧、作业环境差、存在严重的事故隐患。

  “一些女性从来没有意识到自己与男性有什么不同,只有到了求职的时候才真正体会到对女性的歧视。”全国政协委员王淑贤说。用工制度改革后,规范的用人竞争机制尚未形成,一些企业肆意提高女性就业门槛,把招工变成了“选美”,避开生育期使用女职工的“黄金年龄”段,减员中女性首当其冲,且年龄提前于男性等。

  “全国人大颁布了妇女权益保障法,国家也制定了妇女发展纲要,从法律、政策、机制上保障男女平等,促进妇女发展,但在现实社会中,对妇女的种种歧视和不平等待遇还严重存在。”全国政协委员王淑贤表示。

  代表委员们指出,目前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现行的法律法规有些内容已不适应当前形势发展的需要,在实施中因缺乏可操作性或与实际脱节而难以遵循,特别是对违法行为的惩治方面,缺乏强有力的制约措施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规定。有法不依,监督不利,影响了法律法规的落实。女职工法律意识薄弱,也增加了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法规落实的难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日前把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列入2005年立法计划的做法,受到了代表委员们的欢迎。他们建议,在修改完善这部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中,应进一步明确禁止就业性别歧视,加强对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以更好地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相关专题:2005年全国两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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