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委员:同性性侵犯也应写入《刑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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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09日10:02 金羊网-新快报 | ||||||||||
新快报北京专电(特派记者 陈红艳张琳周琼)男子强行猥亵妇女,就构成了“强制猥亵妇女罪”。那要是男子猥亵男子,到底犯不犯罪呢?全国政协委员刘白驹提出,修改《刑法》,将同性性侵犯行为列为犯罪。 刘白驹(见图)介绍说,将同性性侵犯列为犯罪是各国通例,1978~1997年,根据我国《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对同性性侵犯按“流氓罪”处罚。自从1997年中国《刑法》取消“流氓罪”罪名之后,成年人之间自愿私下进行同性性行为,若没有其他违法情节,不再作为犯罪处理。这是尊重少数人人权的一个体现,并逐渐为社会认可。 近年来,同性性侵犯案件时有报道,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由于无法可依,司法机关无法对行为人进行处罚。 刘白驹认为,同性性侵犯行为具有较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构成对他人人身权利的侵犯,损害他人的身心健康,并败坏社会风化。同样严重的是,这种行为也更容易传播艾滋病和性病。因此,建议修改《刑法》,将同性性侵犯行为列为犯罪。 刘建议,将同性性侵犯行为列为犯罪可有两种选择: 一、修改“强奸罪”和“强制猥亵妇女罪”条款,取消对两罪被害人性别的限制,后者罪名改为“强制猥亵罪”,把强行与同性发生性关系归入强奸罪,把强制猥亵同性归入“强制猥亵罪”。 二、只修改“强制猥亵妇女罪”条款,取消该罪对被害人性别的限制,罪名更改同上。从现阶段看,这种修改似更为稳妥。 2004年2月17日下午,江苏首例同性恋卖淫案在南京秦淮法院公开宣判,判处李宁组织卖淫罪有期徒刑8年。2003年8月18日,李宁等人曾被归案。但检察机关认为《刑法》对组织同性卖淫行为没有明确界定,李宁等人的行为难以定罪,而将其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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