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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中国应改革法院制度预防司法腐败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09日10:41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3月9日电(记者全晓书) 出席此间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的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李玉臻代表认为,目前中国现行的法院制度还存在一些弊端,与司法公正、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宪法要求有一定的差距,需通过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来改革和完善。

  据李玉臻介绍,人民法院组织法颁布于1983年,是中国法院制度的基本法律依据,也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修改可能在近两年内被列入人
大立法计划。

  “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最重要的一点是解决地方化的问题。目前,法院的设置与管辖和行政区域的设置是重合的,法院的院长和审判人员分别由当地人大选举和任命,法院经费又要依赖地方财政,这不利于在审判中排除地方主义的干扰。”李玉臻说。

  他指出,这样的法院设置也造成了司法资源配置不合理。“同样的区县,一样的法院,一样的审判力量,有的一年处理两、三万件案子,有的一年才只有几十、上百个案件,工作量相差非常大。”

  “我认为,法院可以根据地方经济发展、案件多寡以及审判工作的需要来设置。基层法院的审判人员应由上一级人大来任命,这样也有利于法院摆脱地方势力的干扰,保证公正审判。不过,这个问题的解决还需要一个过程。”李玉臻说。

  他还指出,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应考虑将法院的审判系统与行政管理系统分立。“现在,审判庭的庭长、法院的院长既是法官,又是行政首长,要花很多精力协调内外关系,解决干部、人事、经费和法院自身的建设问题,不能集中精力审判案件。”

  同时,他认为,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应该解决法官非职业化的问题。“目前,法官职级的评定完全不是根据法官的审判资历、业务经验和工作成绩,而是按照其行政级别来确定的。法官职级既不反映其审判水平,也不与其待遇挂钩。”

  “举个例子,只要你是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院长,你就可以套上二级大法官的职级。也就是说,只要升官了,法官职级自然就提高了。这非常影响法官的职业化水平,很多法官因此忽视了业务钻研、经验积累和素质提高。”李玉臻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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