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委员:广告作假应罚双倍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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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09日15:29 南方都市报 | ||||||||
本报讯 医疗、金融、教育领域的被服务对象能否列入“消法”的保护范围?能否设立小额争讼法庭灵活解决日常消费纠纷?虚假广告能否要求双倍赔偿?全国“两会”期间,有政协委员提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存在的问题日益突出,应该尽快修改。 来自福建的丁瑜委员向大会提交了一份提案,表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育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已实施11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法》在实行过程中存在的不完善、
丁瑜委员说,首先需要进一步明确界定消费者所接受的服务。现行法律没有明确标明消费者接受服务的范围,使得金融、教育、医疗以及法律等领域的被服务者往往被排斥在消费者之外。而这些领域也是近年来,消费纠纷发生最多的领域。因此,丁瑜委员同时表示,作为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一个重要方面,广告欺诈也应该适用本法。目前,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规定了销售房屋的广告属于要约,但是其他领域的广告是否构成要约,则没有明确规定。所以需要立法完善,并建议可就虚假广告内容要求双倍赔偿。此外,要对经营者的权利进行保护,对“偷一罚十”的现象作出明确的解释。 相关专题:2005年全国两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