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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地方政府应与政协委员建立对话沟通机制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1日11:47 人民网

  我自1983年起任全国政协委员,20余年来个人和与其他全国政协委员联名提过许多提案,凡是由中央政府各部门承办的提案多数得到满意的答复和解决。如2004年政协十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期间我提出的《关于对拖欠民工(员工)工资的雇主和用人单位在法律上应制订惩罚性条款》(第1353号提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9月给予答复称:“目前我部正在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修改完善《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草案)》。该条例列入了2004年国务院一类立法计划,计划于年内颁布。”当年11月,报纸上果然公布了要对拖欠民工工资特别是
恶意拖欠的雇主和用人单位进行相应惩罚的消息,使我与联名者都感到十分欣慰。

  在任全国政协委员的这些年,我也曾与全国各省市区县的地方政协委员有频繁接触。据各地地方政协委员反映,一些地方政府承办单位对地方政协委员提案的答复有很多是不能令人满意的。在地方政协委员和民众看来可解决的事,到地方政府承办单位手里却难以解决,答复“近期解决”“应予解决”的也久拖不办。尤其是牵扯到地方政府部门利益的,承办单位答复“暂缓办理”“暂不能办理”的理由就更不充分甚至荒谬。提出提案的地方政协委员想就此质疑又不得其门而入,只有等到下一年度地方政协召开时再次提出,而年复一年,问题还是问题,使地方政协委员感到“说了白说”“提了白提”。一般老百姓却又认为政协委员不关心群众,是个不起实际作用的“荣誉称号”,使地方政协委员很难与地方民众有密切联系,深入收集社情民意,每年的视察也常常流于形式。我每到一处,总能听到地方政协委员这样的抱怨,说明这种现象相当普遍。

  最近,我在本地区宁夏见到这样一件提案的办理情况,才让我认为这问题不仅普遍而且严重。宁夏某市有一处市级文物古迹,1999年3月市政府还为此颁布了《保护通告》,划定文物古迹周边150公尺范围为“建设控制地带”,而恰恰是市政府的一个重要部门于2000年不受“控制”地在“建设控制地带”修建了一座3层楼房。宁夏政协委员提出提案,认为这是违章建筑,应予拆除。承办此案的市政府办公厅在“答复”中,竟把这一建于2000年的楼房说成是建于1995年,以此规避市政府在1999年发布的《文物保护通告》,并说是经过国土规划部门批准的,趁给政协委员“答复”之机将一违章建筑合法化了。可是附近上千老百姓都亲眼目睹它建于何时,在建时,就有当地负责人因其未获任何批准手续而劝阻过。宁夏政协委员对此“答复”提出质疑,承办单位却叫政协委员举证。众所周知,政协委员都有自己的本职工作,没有时间精力也没有交通工具到附近老百姓家中一一取证,又无处查阅工程的原始资料,当时劝阻在建工程的当地负责人也属市政府管,哪敢出面作证。退一步说,如这座建筑确实是建于1995年并经国土规划部门批准而提案人不明情况,正确的做法应该是承办单位向提案人出示相关文件,以解除政协委员的疑惑,也给附近群众一个交代。不能把政协委员针对某件事情的提案当成民事诉讼的“官司”,要“原告方举证”。

  政协委员提案是政协委员参政议政、反映社情民意的重要渠道。诚然,并不是政协委员的每件提案都具有可行性。但不能否认大多数提案有一定事实根据,至少代表着部分民意。也许政协委员的提案在处理问题的方法步骤上设想不周全,急于求成,更多的是限于地方政府的财力物力一时难以解决。即使是这类提案,也有助于地方政府官员了解社情民意,拓宽思路,不能轻率地以一纸“答复”了之。特别是牵连到政府部门利益的提案,更应严肃办理,与提案人进行沟通。如政府部门确实需要保留其利益或者政府在财力物力上真有困难一时难办,政协委员也不是不通情理的人,还会帮助政府向群众解释。其实,有许多方法步骤上的问题及财力物力上的困难,在政府官员与具有专业知识和知情的政协委员的对话、沟通、切磋中,可能产生出比政府承办单位单方面思考更为妥善的方案予以解决。现在,每一份提案都能得到政府承办单位的答复,这比上世纪80年代有很大进步,但对很多“难以解决”“暂缓解决”的提案,却缺乏提出提案的政协委员与政府承办单位之间对话沟通的机制,没有深入研究、达成共识的机会,更不能集思广益,产生出妥善的解决办法。

  所以我建议:地方政府承办地方政协委员提案过程中,应建立一个对话沟通机制。有了这种制度化的机制,既能真正发挥政协委员参政议政的作用,又能为地方政府在处理具体问题上出谋划策,从而加强地方政府的执政能力,共同构建和谐社会。 (提案人:文艺界张贤亮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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