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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挪用百万公款捐献事件引出法学争议(2)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3日07:48 北京青年报

  -议题四:慈善机构是否具有核实善款来源是否合法的义务?

  主持人:刘总编的发言引出了我们另一个议题。目前我国法律是否规定了慈善机构对于善款来源应进行核实的义务?一旦善款来源不合法,应该承担何种责任?

  马江涛:在法律上讲,慈善机构没有核实善款来源合法与否的义务,当它得到捐款后,依其《章程》发放,它的行为就合法有效了。更何况慈善机构也不具备那样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去做这项工作。但是,慈善机构作为公益事业组织,它有义务对捐赠人的身份、姓名、工作单位等大体的情况进行登记,以备后用。

  一旦善款来源不合法,慈善机构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应具体分析,如果慈善机构尽到了应当注意的义务,它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它应当注意而没有注意到,那肯定是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的。

  陈刑天:慈善机构没有法定义务核实善款来源是否合法。善款来源不合法,慈善机构没过错的,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韩冰:这是立法方面应该完善的地方。《公益事业捐赠法》第9条的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选择符合其捐赠意愿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进行捐赠。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该条规定只强调了问题的一个方面,即捐赠人只能保证所捐献财产的合法性,作为受赠人同时也应负有必要的注意义务;当然,这并不意味慈善机构要像司法机关那样履行,但至少要明确应在合理的限度内、力所能及的对受赠财产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如果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种责任主要是及时停止受赠款物的使用、向有关部门报告以及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的行政处分等。至于对受损害的第三方是否承担民事责任、如何承担民事责任,这个问题还是有待研究的课题。

  许身健:由于公益事业捐赠的特殊性,本案出现的问题提醒我们:慈善机构对于捐赠款物不宜不问来历、照单全收,而是应尽到相应的审查、注意义务,防止来路不正或者非法有害的款物流入彰显爱心的慈善事业,玷污慈善的公益形象。

  款项来源不合法,慈善机构所负责任要视情况而定,假如尽到了基本的注意、审查义务,并未明知捐赠行为存在瑕疵,则不应过分苛责慈善机构。对于慈善机构应尽何种注意义务及应负何种责任,建议相关立法对此加以细化,以有章可循。

  -议题五:本案引发的社会思考?

  主持人:在公益性主流慈善文化的形成阶段,我们需要一种良性的引导和制度规范的力量。本案的出现给我们留下了多层面的思考空间。各位专家对此有何看法?

  韩冰:献出爱心,帮助弱者,救助他人,这是我们的社会要大力提倡的,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良好社会道德风尚的需要。但是做善事、献爱心,也应像从事其他任何社会活动时一样,都必须以遵守法律,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为前提。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个基本要求。对此《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六条规定:“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陈刑天:我个人认为,本案孔某的行为在法律上有较多明确的“说法”,没有过多的“争议”之处;孔某所在单位,遭受了损失,与其财务管理制度和劳动人事制度不健全不无关系。所以,我建议用人单位加强对员工精神方面的防治意识,及早发现患有精神病的员工并积极为其接受治疗提供条件。

  马江涛:一个精神病患者能够如此不费力气的把百万巨款捐出,这个单位的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存在的诸多弊病就可想而知了。如果我们的单位都能尽到自己应有的注意义务,我想这样的事情还是能够避免的;另一方面,如果能在法律中对类似的事情有所规定,那我们就能够避免法律上的空白了。

  许身健:近年来,随着社会发展,社会上下扶危济困,乐善好施的事情屡见不鲜,人们对于身处危难者也乐得伸出援手。但应当看到,慈善业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需要加以规制。相关立法应当及时应对上述问题,以便使慈善事业健康、有序地运行。同时本案也反映出某国有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的漏洞,精神病人竟能在财物部门顺畅地汇出巨款,简直匪夷所思。这里希望有关各方积极协调,找到万全之策同时吸取教训,杜绝此类案件的重演,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刘桂明:本案披露出的法律问题。一是民法上关于民事行为效力状态的分类,除有效、无效、可撤销外,还有就是效力待定。所谓效力待定,就是指效力是否发生尚未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对其进行确定的行为。孔某本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因而,她在可以进行与其精神健康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之外,其他活动要由她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二是不当得利。在本案中,慈善机构完全是受益了,而中国石油大学完全是受损了,两者之间确有因果关系,最主要的是,受益者的受益当时没有合法根据。因为既无协议,又无确认。所以,受损人中国石油大学有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受益人驻马店慈善总会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三是责任承担。本案属于确认之诉。当然,这个“诉”还只是个纠纷,没有进入诉讼程序。但驻马店慈善总会与中国石油大学之间就存在着一种法律关系及法律行为的确认因素。确认什么呢?那就是确认双方的权利义务,确认中国石油大学职工孔某的行为是否合法有效,确认驻马店慈善总会的受益是否属于不当得利,确认孔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贪污罪。

   现在,本案有了一定的了结,但留给我们的思考却没有了结。如一个单位的财务管理如何规范,精神病人的治疗与工作如何安排,社会捐赠如何参与和投入,公益事业如何做到自愿和无偿,善款来源应否合法审核与认真使用,最重要的是,对艾滋病人应怎样去关心和救助。这一系列问题,都需要我们全社会来思考和关心。

  -新闻背景

  据新华社电 2月22日,河南驻马店市慈善总会收到一笔个人100万元的捐款。事后发现,这笔捐款竟是一名精神病患者挪用公款所为,这笔捐款已经下发到7000多户艾滋病患者困难家庭。该巨款是否该追回,引发了一连串问题,成为热门话题。

  据驻马店市慈善总会办公室负责人蔡华振介绍,2月11日,一位女士打来电话,表示要捐款。2月22日,驻马店市慈善总会的银行账户上便出现了一笔100万元巨款,并注明用途:“赞助艾滋病困难家庭。”经电话询问,得知这笔巨款是位于山东省东营市的中国石油大学信息与控制工程学院的孔亚娴女士所捐。驻马店市慈善总会第二天就将百万元巨款分头下发到当地民政部门或慈善机构及全市7415个艾滋病困难家庭。

  但意想不到的事发生了。2月26日,中国石油大学负责人找到驻马店市慈善总会,称孔是学院出纳员,患精神病已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这笔捐款是她挪用国家下拨的科研经费,要求追回。

  此事一经媒体披露,立即引起广泛关注。河南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孙保山说,根据相关法律,捐赠人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挪用公款捐赠是违法行为。但作为受赠方的驻马店慈善总会并没有义务和责任一定要返还这笔捐款。

  3月8日上午,记者拨通驻马店市慈善总会负责人蔡华振的电话,了解捐款事件最新进展时,他告诉记者,截至当天上午为止,慈善总会已将经过6天逐门逐户追回的孔亚娴的100万巨款全部电汇给了中国石油大学。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的校方追款工作组透露:孔亚娴手中的6万元公款,其家人也已还给学校。至此,被其挪用的公款已经全部被追回。

  据悉,孔亚娴目前在南京一家医院接受治疗。

  -相关链接

  《民法通则》第61条第1款: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特别观点

  -根据材料,我们可以认为,孔某的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原因就在于孔某属于限制行为能力的主体,同时又属于无权处分的行为。鉴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既不同于无效的民事行为,但又存在转变为无效的民事行为的可能性,也存在转变为完全有效的民事行为的可能性,因而又类似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本案中,慈善总会接到款子时并不知道那是公款,更不知道孔某是精神病人,慈善总会本身的做法没有过错,是善意的,应该取得捐款的所有权。同样的,艾滋病人也不存在过错,他们也没有返还的义务。本案中,应由孔某个人财产来偿还;如果司法鉴定确认孔某在捐款时确实是精神病人,孔某本人有财产,先以她的个人财产偿还,如果她的财产不足以偿还就由她的监护人来代为偿还。不可忽略的一点是,如果司法确认孔某是精神病人,中国石油大学雇佣精神病人担任职务,而且这个职员又如此轻松地把百万巨款捐出,校方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也应承担一部分责任。

  -本版所议话题仅代表嘉宾个人观点

  -本期主持

  杨灿北京中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期嘉宾

  许身健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

  韩冰北京汉卓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陈刑天北京厚信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马江涛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刘桂明《中国律师》杂志社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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