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吕忠梅:积极稳妥地推进司法体制改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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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3日11:29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3月12日电(记者翟学智 李月)“尽管任何改革都要付出代价,但我们要把司法体制改革所付出的社会代价降到最低点,因为哪怕只是一点微小的震荡,都会对社会带来负面的后果。”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吕忠梅在与记者谈司法体制改革时特别强调,司法体制改革不能冒进,一定要积极稳妥,稳步推进。 作为我国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成员,吕忠梅代表是全国司法系统唯一吸
吕忠梅认为,“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是司法体制改革必须坚持的原则,其先期工作应该是率先修订与改革内容相关的法律,一些法律有规定的,也要先把法律的协调工作完成,然后再考虑具体改革方案的实施。比如死刑复核权力的上收,就涉及法院组织法和相关法律的修改问题。此外还包括法院、检察院在职能配置上的协调问题。这些先期工作必须作好,否则会带来一些负面的影响。因此,采取积极稳妥的态度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方案的实施是最重要的一点。” 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工作报告中也提出了我国在去年已经做好准备,并将在今年推出的一系列法院改革措施。对此,吕忠梅代表认为,有8项措施将为下一步司法体制改革的推进奠定良好的基础,具体包括: 一是死刑复核权要回到刑事诉讼法,即死刑复核权的上收; 二是改革审判委员会,解决审判委员会的职能以及审判与最后决定权的关系问题; 三是人民陪审员制度。目前,法院已完成了人民陪审员的预选工作,但要由同级人大任命,这项制度将对司法民主,促进公正、公开起到积极作用。 四是再审制度的改革,主要是解决再审的启动权问题,包括解决再审的无期限、无次数,反复审理,久判不决,判而不决等问题。 五是采取便民的诉讼措施,解决老百姓打官司难的问题; 六是成立少年法院,这也是国际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 七是取消司法鉴定机构,法院系统本身不再设立司法鉴定机构,使法院的审判职能和证据鉴定职能彻底分离,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八是在执行方面推行执行的黑名单制度,即采取信用制度。过去,我国只有财产法、人身法,而没有信用法。而市场经济必须是诚信经济,因此,让不履行者的信用受损要比让他的财产和人身受损带来的效果更好。 吕忠梅表示,以上这些制度的推进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方面,将为下一步的改革奠定良好的基础。她同时希望,最高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纲要能够更多地得到中央和社会各界对改革的支持、鼓励和认同。因为很多改革内容都需要衔接,需要有准备,而只有上述这些改革到位,才能与大的体制改革不脱节。事实上,包括法院在内的司法体制改革,绝不是法院一家的事情,更不是某几家的事情,社会的方方面面都应该帮助和支持法院完成这些改革。 为此,吕忠梅提出了一个分段改革的建议,即制定一个时间表,比如10年或20年。日本的司法体制改革前后经历23年的时间,进行得非常缓慢。因为每一步都要看效果,都要以不引起社会动荡作为前提;每出台一个措施,都是反复地论证,推出后还要采取谨慎的态度进行评估,评估后觉得确实稳妥了再走下去。吕忠梅恳切地说,“司法体制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中最重要的一部分,事关整个社会的大局,不能冒进,所以必须分阶段,做好长期准备。我认为至少要分五到六个阶段,第一步还是各个相关部分的准备工作,准备工作完成后才能往下走,绝不可以有了一个大的框架后就一步到位。我们的论证要目标明确,方案完备,分步稳妥推进,并且一定要建立评估机制。一个制度的改革肯定要带来很多的社会影响,要考虑它所付出的代价我们能不能承受。改革要保持在一个框架内,一旦有越出这个框架的可能性我们就还要有预案,而这些工作都要在改革推进之前完成。 吕忠梅代表预计,要完成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最终目标至少要20到25年。现在谈论一些机构的设立、存废都为时过早。要考虑怎么样使各种职能的分配达到一种更合理的状态,要照顾历史,还要看到现实,更要看到未来发展的基本要求。她相信,中国的司法体制会在改革中不断完善,中国在国际上的司法形象会越来越好。 责任编辑:宗爱强 ··· 相关专题:2005年全国两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