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民主建设 为听证制度立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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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4日04:36 人民网-江南时报 | ||||||||
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健全社会公示、社会听证等制度,让人民群众更广泛地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管理。全国人大代表王填等近日向大会提交了一份题为“推进民主建设,为听证制度立法”的议案。这一议案,值得引起立法机关的关注和回应。 近年来,全国各地的听证会如雨后春笋般纷纷出现。尽管听证制度的推行在全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毋庸讳言,我国的听证制度还很不规范、不完善,存在很多漏洞。
哪些公共事务要组织听证?什么样的人有资格组织听证?听证会应该走什么样的程序?现有的法律法规并不明确。在实际操作中,行政听证的组织者,往往与听证申请人关系密切;参加听证会的代表,也往往由组织听证的政府机关来指定,这种做法使一些听证会缺乏真正的民意基础。去年底北京市发改委组织的调整世界遗产景点门票价格听证会,由于指定的消费者代表缺乏广泛的代表性,他们发表的“赞成涨价”意见与社会公众的强烈反对声背道而驰,这次听证会遭到了广泛的批评与责难,就是一例。 对听证信息公开的原则,缺乏严格规定,不能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如去年召开的天津市供热价格听证会,连供热站的详细成本核算情况都不愿出示,听证会还没开始,物价部门捉刀炮制的“与会代表一致同意调价”的新闻稿就出笼了,结果贻笑大方。 由于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无法可依,也由于一些政府部门不能充分尊重民意,使得不少听证会流于形式、走了过场,有的听证会则被一些利益集团所利用,他们假借听证的名义,使某些违背民意的行政决定披上了“民意”的色彩,获得了虚假的正当性,严重损害了听证制度的严肃性,引起了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为改变现状,立法机关确有必要制定《听证法》,从听证会的适用对象、组织者资格、代表的产生方式、信息公开、听证结果的法律效力等方面,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使听证会克服现有的弊端,走向规范。 相关专题:2005年全国两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