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霸王条款多在垄断行业 存有五大共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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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5日07:40 北京青年报 | ||||||||
中消协曝光寿险合同的霸王条款 “3·15”来到中国已经19个年头,没有人会否定这19年取得的历史性进步。但直到今天,中国的消费者依然要面对霸王条款背后的行业垄断、诉讼成本背后的法律缺失,以及不作为背后的体制弊端这三个根本性的问题。“3·15”要继续走下去,需要闯过这三道难关。 “售出商品,概不退换”、“本店谢绝客人自带酒水”、“打折机票不能退”……这些让人心里觉得不舒服却不得不按照其规定执行的告示在我们生活中随处可见。实际上,
从2003年起,中国消费者开始大量征集和调查社会生活中的霸王条款,发现消费者意见最强烈的霸王条款大多集中在电信、商品房、公用服务、中介、金融、保险等行业。 霸王条款五大共性 霸王条款存在于生活消费中的很多领域,但无论是哪个行业,霸王条款都表现出一些共同的特征。 一、减免责任、逃避经营者应尽义务。“由于某某原因,本公司概不负责”,这是多数服务协议中最常用到的一句话。其实,所谓“某某原因”多为厂家或商家的随意规定,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免责条款。 二、违反法律规定、任意扩大经营者权利。一些经营者一方面加重消费者的责任,另一方面扩大自己的权利,使双方在权利义务上更加不对等。 三、排除、剥夺消费者的权利。有的经营者通过格式条款,事先拟定消费者放弃权利的条款,以此为自己免责。有的经营者任意单方面修改合同,剥夺消费者原本享有的权利,如去年许多银行对以前办理银行卡的客户收取年费问题。 四、权利义务不对等、任意加重消费者责任。像很多城市里的空调巴士,开着空调时车票比普通公共汽车贵一倍,不开空调还是那么贵。消费者付出了代价,却没有享受到应有的权益。 五、利用模糊条款、掌控最终解释权。只要协议上注明“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这句话,经营者就算有了“挡箭牌”,无论消费者对产品或服务提出何种质疑,经营者也可以向自己有利的方向解释。 霸王条款多在垄断行业 从前年起,中消协开始每隔一段时间公开点评一个行业存在的不平等格式条款,被称为“炮轰霸王条款”。这些行业包括电信、邮政、商品房、汽车、金融、保险等,大多属于垄断行业。 如一些银行规定,对于电话挂失只协助防范,不承担任何责任,而且受理书面挂失后24小时内的经济损失也由消费者自负。消协认为,电话挂失与书面挂失在本质上都是当事人要求挂失的明确意思表示。因此只要银行接到挂失请求,就负有立即止付,确保消费者财产安全的义务。 买房指定保险公司和律师行也同样属于霸王条款。买房人银行办理个人购房抵押贷款时,要求借款人购买房屋保险,但限定必须向银行指定的保险公司投保,而且要求借款人到其指定的律师事务所审查贷款资信情况。消协认为,消费者有权选择是否接受律师服务,银行强行指定保险公司和律师事务所是一种捆绑销售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消费者反映强烈的还有电话卡余额过期被“强制没收”。不少购买过电话卡的市民都有过这样的经历:买了50、100元等不同价值的充值卡后,一旦自己超过电话卡上的有效期,卡内剩余的费用将被制作该卡的经营者“强制没收”。对这一消费者司空见惯的现象,消协认为,经营者在卡上设置“有效期”是可以的,但一般来说,“有效期”终止的只能是电信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的服务,而不能将消费者所付费用一并予以强制没收。 霸王条款要靠法律消除 尽管消费者意见强烈,中消协也几次公开“炮轰”,但制定霸王条款的企业却对修改条款并不积极。有关人士指出,至今被公开批评的霸王条款中被修改的只占少数,大多数企业对霸王条款之事并未作出积极回应,主要原因是缺乏专门的全国性法律来约束商家对格式条款的制定。 业内人士认为,仅仅靠消协点评“霸王条款”以及通过经营者主管方干预“霸王现象”都不是真正解决的方法。最根本的是政府应该针对“霸王条款”这一现象出台前置性的约束条款,通过事先对经营者拟定条款进行审查,确保消费者权益不受损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