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维权:前途路漫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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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5日13:27 今日安报 | ||||||||
消费者维权意识得到提高 11年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施行,为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做出了很大的贡献,消费者维权意识得到提高。几天来河南的媒体连续报道了消法中规定的消费者拥有的9项权利,不少读者也陆续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对于召回制度、隐私权等问题,记者走访了律师,希望能在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道路上给消费者更多的帮助。 反悔权:消费者弱势的体现
郑州金博大城无理由退货的提出,让许多消费者感到耳目一新,但是从另一个方面来讲,这也应该是消费者拥有的一个权利。河南铭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晓玲介绍说,不少法律业界人士都认可了这项反悔权,应该是知情权的一个延伸。消费者由于自身的弱势地位,不能在短时间内判断这些产品的规格等是否适合自己,应该在短时间内允许消费者拥有反悔的权利,才能充分地保护消费者的权利。 建立起强制召回制度 消法虽然详细规定了消费者的权利,但是在具体的运用中,由于没有强制的召回制度,不少消费者的权利没办法得到切实的体现。一些产品虽然存在质量问题等安全隐患,但是不能即时得到召回。周晓玲告诉记者,现在消费者要在这些方面维护自己的权利,只能走讼诉程序,但是由于讼诉成本过高,让很多消费者望而却步。一旦建立起强制的召回制度,这些就成为经营者的一些义务,对于存在疑问的产品,经营者必须强制召回,对于消费者来说,更有效地保护了自己的权益。目前在我国只有一些行业法规有这样的规定,但是大多数情况下还要依靠经营者的自觉意识来完成。 隐私权的缺席 很多消费者经历过这样的尴尬,在医院就医的过程中,很多情况下会有实习生在场,然后医生在诊断病情的时候向他们介绍,这个是什么病的症状。这些在很大程度上侵害了消费者的隐私权,而这项权利目前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中还没有明确的界定。周晓玲介绍说,这个权利也应该属于安全保权的一个延伸,目前,在我国只有上海出台的《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首次引入了消费者的隐私权。 作 者:记者 连 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