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巨贪毕玉玺案看16位交通厅长落马原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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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8日10:26 正义网-检察日报 | ||||||||
原北京市交通局副局长毕玉玺(资料图) 体制漏洞,监督失控为腐败提供了机会,心理失衡是官员走向质变的催化剂—— 3月16日,北京市交通局原副局长、首都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首发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毕玉玺因受贿罪和私分国有资产罪一审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至此,全国已经有10个省市16位交通部门的厅长(副厅长)因违法犯罪或涉嫌违法犯罪被司法机关批捕、查处以致判刑。毕玉玺案虽然只是个案,但其背后犯罪形成的复杂动因值得深思。解析
高速路建设为何成为“陷阱” 仔细研究这16位交通厅长落马案件不难发现,他们的落马都与高速公路的修建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而对高速公路修建中的各个环节的调查也证实,大量存在的漏洞为腐败提供着众多可能。 公路招标阶段是表面上看起来最公正实际却是最容易滋生腐败的阶段。从招标阶段开始,这些交通部门的官员们就要经历权色的诱惑考验了。在招标时,各种暗箱操作使得肮脏的权钱色交易顺利实现。虽然我国从中央到地方都有招投标方面的明确规定要求招标公开,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并非如此。毕玉玺选择的手段就是在招标中向一些投标单位泄露标底,从而实现受贿。在他在任期间,收受他人贿赂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共计37次,收受贿赂总价值200多万元。此外,毕玉玺还通过提高相关投标公司的资质这一方式来为他人谋取私利。 投资阶段最为突出的问题是花钱无人监督,操控空间极大。由于国家财政对地方公路建设的投资并不多,所以交通建设一般以地方融资为主。地方交通部门融资依靠政策,所以拉到投资相对较为容易。而金融机构对发放给交通部门的资金使用的监督缺乏力度,或者说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根本无法监督,造成交通部门花钱无人监督,也就没有限制。在毕玉玺手上控制的投资多达百亿元,手中所能操控的空间之大可想而知。 建设阶段的问题较多也比较复杂,并涉及到体制方面的问题。就目前而言,交通部门下属建设单位往往属于国企,而在国企中,一般都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或者董事长负责制,使得这些决策者们权力过大。比如在融资后,毕玉玺将资金投放到高速公路,实际上不过是将钱从“左手”转到“右手”。 建设阶段最为突出的问题就是受贿,而受贿来源就是下面承包工程公司为拿到项目而呈送的“回扣”。为了拿到项目,这些公司通常都会给交通部门领导提前送“回扣”,一般情况下,除了上级直接“打招呼”的项目外,承包公司给有关领导的“返点”不少于工程总款的2%。一个工程的投资通常会是几个亿,因此这笔“返点”通常会以千万来计。 以沥青为例,光国内的不同档次就有好几十种,再算上进口的,选择空间非常大,购买劣质原材料省下的钱一来是疏通关系,二来是进了自己的腰包。在验收时,由于经过了层层照应,“豆腐渣”工程也能顺利过关。 由于权力过于集中,而交通部门又有一套垂直的管理体系,因此对于交通部门而言,外部监督如纪委、检察院的监督只能触及皮毛。这就使得腐败可以从招标开始,一直延续到高速公路的修建完成而不露痕迹。 全国交通行业屡出“硕鼠”现象,给业内外带来很大震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原副主席、曾任新疆交通厅高等级公路管理局局长、交通厅厅长的阿曼·哈吉被“双规”时,说了一句耐人寻味的话:“巨大的投入在改善中国交通状况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个‘副产品’——交通厅长落马。” 为什么出现这种现象?一位交通界官员道出了问题的症结:“高速公路投资太大,动辄几十亿上百亿元,从中捞几千万元甚至上亿元不显山不露水。没有科学的制衡机制和制度,必然害死干部。” 在廉政机制和法律体系不完备的情况下,在没有实现公共权力运行和对权力监督制约过程的高度法律化、制度化、规范化的机制下,作为拥有重大决策权的高层领导者便可以轻而易举地将公权私用。 无视监督最后受罪的只能是毕玉玺自己。他曾经取得的工作成绩领导是肯定的,对他不良行为的苗头,群众也早有发现和察觉,但私欲膨胀的他已经置若罔闻,没有看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尤其是顶风作案。接受监督的意识强一点的话,毕玉玺也不会走到今天。 在失去监督的条件下,毕玉玺的悲剧就具有某种必然。 受贿上千万只是“喝茶钱”那么简单? 个体贪婪是毕玉玺等高级别交通官员走向腐败的主因。根据检察机关的侦查,毕玉玺不仅在生活作风上腐化堕落,在1994年至2003年间,他还利用职务之便,通过介绍、推荐和打招呼等方式,先后帮助多人在五环路等公路建设工程及相关配套项目上谋取利益,他本人多次收受他人巨额贿赂,涉案金额高达1000万元人民币。 而在审讯过程中,毕玉玺却轻描淡写地一口咬定自己只是收了些“喝茶钱”。“喝茶”本是中国人的传统,喝茶不分职位高低,不分贫贱与富贵。所以“喝茶”是最为常见,最为普通的事了!但毕玉玺竟把贪污的千万元巨款说成是“喝茶钱”,除了他想减轻惩罚,逃避责任之外,从另一方面也说明,毕玉玺的心里还真的没有把这几千万当回事! 问题当然没有毕玉玺解释的“喝茶钱”那么简单,“喝茶钱”的背后是赤裸裸的交易。1992年,毕玉玺与现任北京地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余某相识。2000年,毕玉玺利用其担任首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将首发公司有权购买的“路桥建设”原始股中的200万股转让给余某当时所在的中国华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随后的三年时间里,毕玉玺分三次收受余某给予的美金,共计17万美元。该赃款由毕玉玺委托港商苏某存入香港花旗银行其个人账户中,后汇至其子毕波在英国伦敦的学生账户中。 如果说,贪欲是毕玉玺等人走上犯罪道路的重要原因,那么心理上的失衡便是促使毕玉玺走向质变的催化剂。随着其权力越来越大,捞取钱财的机会也越来越多,而毕玉玺的思想却越来越偏激。金钱的欲望与心理不平衡互相交织,更促使他见钱眼开,能捞则捞,多多益善。 可以说,主观上的贪婪,使毕玉玺在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错位,扭曲了他的灵魂。走上犯罪道路,说到底是“三观”错位的结果,对毕玉玺来讲,是在“灵魂”上出了问题,成为“两面人”。 官本位意识和对名利无限度的追求,是毕玉玺走上犯罪道路的推进剂。应该说,经过党和国家培养多年,从一名普通的技术员走上正厅级领导岗位,组织上给的、毕玉玺得到的够多了。但在不健康的吹捧、恭维声中,自己飘飘然起来,认为自己还要当更大的官,出更响亮的名。 权力一旦和金钱结合起来,就等于开始了慢性自杀。把毕玉玺推向绝路的正是权力、金钱的肮脏结合。权力滥用,在不声不响中给毕玉玺带来了很多人一生赚不到的金钱。说他不懂党纪国法,说他不懂什么是犯罪,恐怕连毕玉玺自己都不相信。权力的滥用是毕玉玺自己的行为,给你金钱的就是看中你的权力,收买你的权力。他看中你权力的背后,看重的永远是从权力中捞取更多的金钱。结果,使毕玉玺不但丧失了权力,到手的金钱也成过眼烟云,成为犯罪的证据。 当然,亲朋感情诱惑也是一个重要原因。这不仅局限于交通部门的落马厅长,几乎所有贪官都要面对此项诱惑。而毕玉玺把权力作为筹码,最终赌掉了自己的名誉和权力。 关键是要加快惩防腐败体系建设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目标,强调“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决策和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实践中的大量教训表明,必须把反腐败寓于各项重要政策措施之中,从源头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依靠制度反腐败已成为当今中国,乃至世界反腐败的最佳实现形式。 “还是搞法治靠得住些。”这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反腐败工作取得的基本经验。特别是1993年中纪委三次全会以后,党和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规范国家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行为的制度和规定。 制度的力量在于以规范性、可预见性和强制性,引导、制约人们的行为,使其按照法律、制度事先设定的标准和要求行为或不行为。就当前我们国家廉政制度建设的情况看,虽然数量不少、框架基本形成,但实际效果还有许多不尽人意之处。主要表现在:第一,反腐败制度与政治体制改革和廉政建设不成体系。“权力寻租”、“带病提拔”等问题没有从政治体制上得到彻底解决。第二,反腐败制度与经济体制改革和管理制度不成体系。经济领域中的分配制度、所有权制度、公共消费以及法人治理结构并未健全。第三,反腐败实体制度与程序制度不成体系。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收受礼品登记、收入申报、责任追究等一些重要制度缺乏实施的程序保证,甚至没有规定执行主体和实施程序。第四,中央反腐败制度与地方的一些规定不成体系。比如,中央明令领导干部不许经商办企业,有的地方却允许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或专职。第五,反腐败制度与实际做法不成体系。比如,法律制度禁止卖淫嫖娼、禁止重婚,而一些地方对大量存在的卖淫嫖娼现象和领导干部包“二奶”、包养情妇现象却视而不见;中央明确规定家属子女不允许利用领导干部的职权影响经商办企业,而在一些地方领导干部及家属仍我行我素。 英国哲学家培根曾经说过:制度不执行,比没有制度危害还要大。可见制度的执行在制度体系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处于核心环节。 建立反腐败惩防体系要求我们倍加注重制度建设。既要注重针对某种突出问题制定新的规范,又要注重新旧制度的继承和发展;既要注重实体制度建设,又要注重程序制度建设;既要注重制度制定,更要注重制度执行,形成严密可行的制度网络,发挥制度体系的整体作用,进而推进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建立健全,达到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目的。 徐苏林 相关专题:毕玉玺腐败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