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首次启动案外人执行异议案公开听证(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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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8日18:15 四川新闻网 | ||||||||
听证会现场 在中国银行成都市蜀都大道支行起诉四川华诚实业有限公司、中国华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借款纠纷一案中,法院通过中行蜀大支行的申请执行了成都众恒盛实业有限公司与华诚公司共有的土地。但身为案外人众恒盛公司认为法院应解除对该公司享有的50%的土地的查封。3月18日,这起因案外人对法院执行提出异议的案件,在成都中院举行公开听证。据悉,这是成都中院执行裁判监督庭成立以来首次对案外人执行异议案实行公开听证。
据悉,中行蜀大支行起诉华诚公司、中国华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借款纠纷一案中,成都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行蜀大支行的申请,于2003年1月9日作出民事裁定,对华诚公司位于本市金牛区营口乡黄忠村六组的3018.64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予以冻结。并于2003年11月4日立案执行。 但在执行中案外人众恒盛公司于2005年1月4日提出执行异议,认为法院查封的土地属于该公司与华诚公司共有。众恒盛公司与华诚公司曾与2002年1月签订了联建协议修建“益州大厦”并各占有50%股份。同年月12成都市规划局为二公司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后因法院采取保全措施而众恒盛公司没实际取得国土证。为了确认自己的财产权属,众恒盛公司于2003年向法院提出确权的诉讼,2004年6月省高院终审认定二公司联建项目尚未完成且没有进行决算,二公司的权益处于不确定状态,因此不能确定众恒盛公司的权利。2004年12月,二公司联建的益州大厦基本建成并通过验收,并于当月对该房屋进行分割,明确了各自拥有的房产。因此,众恒盛公司要求法院解除对该公司享有的50%的土地的查封。 在当天的听证现场会上,案外人众恒盛公司提出自己与华诚公司联建协议合法有效,其对益州大厦应享有50%份额且已经分割,因此法院应解除对其享有的50%的土地的查封。而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则称,有规划证并不能必然取得国土证,案外人众恒盛公司实际并不享有查封土地使用权,因此法院保全措施是合法有效的,且被执行人华诚公司与案外人的房产分割协议也只能对二人内部有效,是不能对抗第三人即申请执行人的。 因此,此案争议的焦点应是土地使用权的归属问题及分割协议对第三人有无约束力的问题。当天,因为听证现场各方对是否同意变更保全措施未能达成一致。因案情重大,合议庭宣布将认真合议后择日对此案进行裁判。 对于启动公开听证的做法,成都中级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今后,凡是执行裁判监督庭凡涉及需作出司法性质裁定的案件,基本上都要将通过听证才作出裁判。因为公开听证可以给争议各方当事人提供一个正规的渠道,充分、公开展示自己的意见,从而确保执行案件公开、公正、公平的处理。当天,接受采访的争议各方,也对此种方式表示欢迎。 王鑫 张鹏 四川新闻网记者 苏俊 声明:转载本稿必须得到四川新闻网口头授权(包括已经签订转载协议的合作单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