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出新招劳动仲裁单位举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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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1日09:14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在以往的劳动仲裁中,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但在许多情况下劳动者难以得到有利于自己的证据。“举证责任倒置”就是强制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防止由于企业与员工之间在证据收集和经济实力等方面相差悬殊而产生不公平 职工与所在企业发生劳动纠纷,往往因取不到证据而烦恼,如今,这一让职工烦恼的规定在浙江被消除了。笔者近日从省劳动仲裁院获悉:浙江省从4月1日起开始实施《劳动争
“举证倒置”为了保护弱者 据浙江省劳动仲裁机构统计,到去年9月底,该省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11000多件,涉及劳动者18000多人,分别比去年同期增长约38%和22%,劳动争议呈不断增多的趋势。 浙江省劳动厅仲裁信访处负责人分析认为:目前浙江省劳动争议案件多集中在杭州、宁波、温州、台州等经济发达地区的非公企业。一些危险行业、小作坊因为生产设备极其简陋,缺乏安全生产措施,工伤事故频发,而且往往因赔偿数额巨大,企业主多不愿意承担赔偿责任,从而导致劳动争议多发。 在以往的劳动仲裁中,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但在许多情况下劳动者难以得到有利于自己的证据。“举证责任倒置”就是强制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防止由于企业与员工之间在证据收集和经济实力等方面相差悬殊而产生不公平。 处理员工单位就要举证 “证据规则”首次明文规定了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凡是职工提起劳动仲裁,职工所在单位必须提供相关的证据。 “证据规则”规定:从4月起,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中将承担“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工作年限”等举证责任。如果用人单位为了避免败诉,必须举出相反的证据来证明劳动者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例如,某员工因违纪而被单位扣发工资,他不服决定而提起仲裁,单位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该员工违纪,并且证明处罚程序的合法和合理、处罚内容符合法律及企业的有关规章制度。 原始记录才称得上“证据” 值得注意的还有一个亮点,“证据规则”规定劳动争议双方的举证责任时,双方可以随时提出证据,但证据必须是原始记录凭证。 由于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中处于有利的地位,在与职工发生劳动争议后,可凭借优势做出伪证(劳动争议仲裁不追究伪证的法律责任)。为了证明职工有过错,某些用人单位往往会在相关的凭证上做手脚;或者让公司在职员工做伪证。因此“证据规则”对“利害关系人”的证言有一定的限制,一般情况下,不被认定为有效。 比如,单位为了证明职工违纪,仅仅凭同事的证言,而没有当时的原始记录,这些证言不能被认定。同样,证明职工出勤的证据也必须是原始的记录凭证。 我国解决劳动争议、具有强制效力的途径有两条———劳动仲裁和诉讼。目前,劳动争议诉讼采用的是民事诉讼规则。但关于劳动争议的举证责任,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并没有具体的规定。 为了弥补这一缺陷,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专门对劳动争议在诉讼中的举证责任进行了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职、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但在劳动争议的另一重要解决途径同时也是劳动诉讼前置程序的劳动仲裁中,举证责任却没有相关的细化规定。浙江省出台的这一规定,至少在该省范围内弥补了劳动仲裁的这一缺憾,同时也使劳动仲裁和诉讼的举证责任统一了起来,有利于劳动仲裁与诉讼结果的统一。张伟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