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第一村原书记因贪污受贿被判三年徒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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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2日02:30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 ||||||||
江淮晨报 昨天下午,瑶海区法院对有“安徽第一村”之称的瑶海区隆岗村原党委书记宋业贤案作出一审判决。受贿、贪污两罪并罚,判处宋业贤有期徒刑3年,宋当庭表示将上诉。法院审理认为,宋业贤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11000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同时,其侵吞公共财产29090元,其行为又构成贪污罪,依法应对其数罪并罚。宋业贤从合肥市瑶海区城东乡隆岗村领取7200元交通费,应从其犯罪数额中扣除。据此,法院判决执行有期徒刑3年。宋业贤受贿所得11000元,予以没
宋系国家工作人员 在本案两次审理中,宋业贤的辩护律师都为其做无罪辩护,认为宋业贤除了担任隆岗村党委书记一职外,还担任合肥市瑶海区城东乡党委副书记,但其在城东乡的职务只是挂职。对照我国相关司法解释,宋业贤不具“国家公务人员”的身份,所以从犯罪主体上不构成受贿罪。而在该案3月16日再次开庭审理时,公诉机关提供的新证据表明,宋业贤在任职期间从瑶海区城东乡领取工资,在该表格上,宋被定为“副主任科员”。因而证明宋业贤符合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 私分财产构成贪污 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二项罪名是,宋业贤以交通费、加班费等为由,将村属资金31万余元私自瓜分,其中宋业贤分得3万余元,应追究其职务侵占罪。法院审理后认为,该项指控罪名不妥,并最终认定为贪污罪,且在犯罪数额上作出了不同的认定。·本报记者肖献松·(来源:江淮晨报) 相关专题:《党内监督条例》出台 反腐进入新阶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