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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教育展触目惊心:一把手腐败暴露监督缺位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4日06:16 人民网-江南时报

  毕玉玺、孙俊学、肖梦全、陈晓佳……一个个曾经风光无限的名字,一桩桩遭人唾弃的罪行,一张张失神悔恨的泪脸,无不让观众愤慨不已。

  触目惊心!———这是在中华世纪坛展出的首届“北京市反腐倡廉警示教育展”给观众们带来的相同感受。3月21日,展会第一天,北京市委、市政府、人大、政协及公检法等部门的4000余名党员参观了展览。

  4件司法腐败案首次公布

  ———北京市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原局长周凯东,于1999年担任北京市监狱管理局副局长期间,以出租捷达牌轿车为名,收受刘某贿赂人民币30万元,并为刘某之子在服刑期间减刑提供帮助。2003年1月,周凯东因犯受贿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北京市监狱原副监狱长赵振义,因犯受贿罪、贪污罪和介绍贿赂罪,于2003年3月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1996年6月至2000年10月间,赵振义帮助服刑犯梁某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手续,并收受其贿赂20万元。赵还以领取支票后利用假发票平账、支取差旅费等手段贪污公款7万余元。1999年初受他人请托,赵向其上级领导周凯东介绍贿赂人民币30万元。

  ———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崇文支队原民警郎凤珍,因犯诈骗罪于2004年9月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郎凤珍于2000年3月至2001年6月间,以能帮助将公安机关羁押的徐某释放为名,先后四次骗取陈某、常某共计人民币40万元。

  ———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羊坊店派出所原户籍民警毕桂敏,因犯受贿罪于2004年9月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毕桂敏于2002年2月至10月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办理北京户口后收取好处费人民币1万元;为不符合办理北京户口规定的10个人办理北京户口,收受请托人现金、摄像机、报销费用共计人民币6.4万余元。

  看着这些首次被披露的腐败案件,一名前来参观的民警良久无语,他说:“这些案例再次提醒我,手中的权力是人民给予的,必须慎用!”

  观众评点:不可否认,司法人员比起其他国家工作人员,面对的诱惑更多。但是,他们的行为往往更关乎国家法律公平正义的实现,更有可能涉及某些人的身家性命。因此,有关部门尤其要加大对司法干部的监督力度。

  “一把手”腐败暴露监督缺位

  据不完全统计,此次展览中披露的“一把手”违法违纪犯罪案件共有15件,包括毕玉玺案,首钢经贸部原部长孙俊学及其妻受贿案,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乡原党委书记肖梦全贪污、挪用公款、受贿案等。

  “歧路亲情,害人害己害家庭———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乡原党委书记肖梦全贪污、挪用公款、受贿案”的展板揭示了肖梦全的腐败过程。肖梦全曾长期担任丰台区卢沟桥乡党委书记、卢沟桥乡农工商联合总公司总经理。这些使肖梦全忘乎所以,党纪国法早就被他抛到脑后。

  1992年6月至12月,肖梦全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款人民币1040万元;索贿人民币40万元;将公款人民币700万元用于注册成立其个人的公司。其妻刘某曾任卢沟桥乡西局农工商联合公司副经理、北京世地贸易中心董事长兼党支部书记。4年间,刘某索贿人民币100万元;挪用资金人民币100万元给其子购买商品房,挪用资金人民币50万元给其夫肖梦全使用。2004年11月,肖梦全因犯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被依法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刘某因犯商业受贿罪、挪用资金罪、侵占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

  北京市检察院有关负责人说:“‘一把手’是腐败高危人群,这说明我们的监督制度仍然存在问题,不是没有监督,而是监督不到位。下一步,我们应该加强这方面的研究,切实采取措施,让更多的人敢于监督,让监督制度活起来,让‘一把手’们没有腐败的机会。”

  观众评点:近年来,许多领导干部为谋取所谓家庭、子女的幸福而丧失了做人原则,还有的领导干部家属以“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理论推波助澜,确是“一把手”腐败的另一个重要原因。

  位卑权不轻,特殊岗位需警惕

  腐败一定与“位高权重”相联系吗?不一定。展板上的一段话吸引了众多眼球:一些掌握着业务处置权的“小人物”、一些在关键岗位上工作的人,一旦思想道德防线崩溃,加之监督管理上存在漏洞,其埋藏于内心的贪欲,便会迅速膨胀起来。

  此次展览没有以职务和刑期为“挑选标准”,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住院处原主任石巧玲贪污、挪用公款案,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资科原科员李建国贪污案等6起案件成为在特殊岗位因“人微权重”而犯罪的典型案例。

  1996年1月至1999年12月,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住院处原主任石巧玲利用为患者出院结账的职务便利,变造或伪造该院住院医疗预收金退款书1081张,而后指使同伙陈某等人以病人或病人家属的身份,持变造的退款书在本院住院处骗取并侵吞公款共计人民币920余万元。1999年7月至12月期间,石巧玲还擅自决定将公款人民币377.6万元挪作他用,被单位发现后退回部分,但对其中的177.6万元拒不交代去向。2002年7月,石巧玲因犯贪污罪被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检察日报

  《江南时报》 (2005年03月24日 第十九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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