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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体现更高层次的人性关怀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4日10:12 南方网

  南方网讯 中国工程院院士、著名神经外科专家王忠诚等代表在人代会上提出,不应拒绝“安乐死”这种符合人道主义的“放弃生命”,并提交了在北京率先试行“安乐死”的议案。

  所谓“安乐死”,是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及其亲友的要求下,经过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
的过程。虽然迄今为止全世界只有荷兰一个国家将“安乐死”合法化,但是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国家,医生给病人私下执行“安乐死”的情况时有发生。

  实行“安乐死”的首要难题在于,当病人的脉搏尚在跳动之时,采取人为的手段结束其生命,有违传统的道德人伦,是人们感情上无法接受的残忍行为。然而,当一个病人已无望治愈,并且遭受着肉体和精神上的极端痛苦时,勉强延长的就不是生命的美好,而是“生不如死”的痛苦煎熬。既然与死神的抗争已毫无意义,既然生命的美好已无法珍惜,与其在病魔面前遭受屈辱,让精神和肉体经历惨不忍睹的磨难,不如遵从死神的召唤,主动结束生命,以换来人格上的尊严和面对死亡的凛然。从这个角度讲,“安乐死”其实是对于人性更深层次的注解,是对人权更高层次的尊重。毕竟,人有“择吉而生”的权利,也有“择时而死”的自由。

  从另一个角度讲,“安乐死”对于病人家属也是一种解脱。病人家属出于爱心、良知和人道,以巨大的精神、经济负担为代价,换来病人痛苦生命的延续,无疑是与理智背道而驰的行为,这种行为又因给病人及家属带来更多的痛苦而从根本上背离了人道。况且,正如一些“安乐死”倡导者所言,把有限的医疗资源支付给身患绝症、已没有治疗价值的病人的做法,对于那些生活在贫困地区、因缺医少药而得不到良好治疗便死亡或残疾的人来说,同样是不公平、不人道的。

  “安乐死”不仅是一个伦理问题、医学问题,还是一个法律问题,实行“安乐死”的另一个难题就在于,如何通过严格立法,才能避免不法之徒借实施“安乐死”之名,行谋杀病人之实。荷兰之所以是目前世界上唯一为“安乐死”立法的国家,就是因为各国政府担心一旦认可“安乐死”,就会导致“安乐死”的滥用。不过,荷兰人的做法也许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荷兰的“安乐死”法案制定得详尽而严格,譬如规定医生为病人实施“安乐死”的前提条件是:病人必须在意识清醒的状态下自愿接受安乐死并多次提出相关请求;根据目前通行的医学经验,病人所患疾病必须是无法治愈的;病人所遭受的痛苦和折磨被认为是难以忍受的;主治医生必须与另一名医生进行磋商以获取独立的意见;医生必须在“安乐死”实施后向当地政府报告,等等。

  无论如何,人有选择生的权利,也有选择死的自由,生的快乐与死的安详,是人类对于生命的理想追求。既然“安乐死”已经成为了一种社会需要,既然潜于地下的安乐死已在进行,还不如让其浮出水面,一味地回避恐怕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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