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都市报:人大代表的议案不应仅是提提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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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6日15:20 南方都市报 | |||||||||
作者:郭巍青 我国的人大制度有很多优点,但是在实际运行中也有一个缺点,就是仍然带有浓厚的行政化色彩。行政化的头一个表现是“官员代表”问题,即许多党政官员同时是人大代表。尽管在全国人大网页上的“代表信息”一栏中,从不显示代表的行政职务,但是代表之间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以及上下等级关系是随处可见的。无论是“领导”(同时也是代表)看望
人大工作的行政化还有另外一个表现,就是人大代表在提出议案时,往往下意识地将自己“代入”政府官员的角色,直接以政府的方式来思考。于是我们看到,许多议案中,有宏观层次上呼吁加大力度扶持某个行业的;有中观层次上提议搬迁水泥厂的;还有微观层次上要求安装水管、增设天桥的。林林总总的这类议案,差不多等于给政府部门提供工作意见和工作方案。 这种行政化特点随着议案数量的增多而日趋明显,并引起了关注。据《南方都市报》报道,广州市人大在审议《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条例(草案)》时,市委书记林树森指出过去对“议案”有误解,把政府的工作当成人大的工作,其实按规定政府司法职权范围内的事不属于议案范围。林树森的这番话是对这种现象的有感而发:“过去一些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被确立为议案,人大办不了就叫政府办,这其实不是议案。这类问题现在已经有后遗症,大小马站议案的办理,多少年来政府都没有办法实施。” 人大代表热心反映社会问题和关注民生疾苦,当然是有积极意义的。但是,如果人大代表的议案停留于这种反映意见,甚至朝琐细化发展的话,反而会减弱了人大在政治生活中本应承担的重大功能。 所谓“议案”,是指人大代表以及有关部门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事原案。按照宪法规定,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立法权及重大事项的决定权。人大行使这些权力,主要是通过大会审议及表决的方式来进行;而审议及表决的事项,正是通过议案来提出。 据人大制度研究专家蔡定剑的观察,目前代表议案还只是停留在反映民意的阶段,很难发挥其应有的作为人大议事原案启动人大议事程序的功能。从目前实际操作来看,一个现实的缺憾是,迄今中国还没有一部法律的制定或修改,是真正由某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代表联名提出,然后直接进入审议和表决程序。因此,今后人大的工作应该加强代表议案同人大议事程序的衔接。 换句话说,人大代表不应当仅仅就事论事地谈论政府具体要做什么。该不该修桥,该不该修路,的确是政府部门的职责。人大应该做的,是在立法的层次上规范政府的行为。 因此人大代表要考虑重大问题,而这里的重大标准,不能简单地等同于社会热点或某项工程的规模之类。真正重大的问题是如何划分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界限,并以法律的方式将这种界限明确昭示。举例来说,在城市发展的圈地运动中,在有关拆迁纠纷中,究竟政府行为的界限在哪里?只要在立法层面上将这一点界定清楚了,那么,怎样在权力的界限范围内求发展效率,就是政府的具体考虑。怎样在个人权利的范围内求利益最大化,则是个人的选择自由。在这个方向上,人大代表的议案不是要简单地表达一种要求,或争取一种利益。它应当是在缺乏约束的地方建立约束,在权利受损的地方伸张权利,在界限不明的地方明确界限。 要使人大真正承担起这方面的功能,有许多工作要做。但是最基本的一项工作是,无论是人大代表自身,还是政府以及社会各界,要改变那种把民主仅仅看做是“让人提意见”的过程。人大代表的议案过多停留在简单反映民意的阶段,很重要的原因是,政府在长时期内就是这样看待,并且这样宣扬人大作用的。让人大代表提一些具体议案,政府部门作秀积极配合,于是皆大欢喜,这不是过去经常见到的场面吗?现在人大代表提的议案多了,尖锐了,于是政府部门发现,照此下去,将无从招架。要从根本上解决这种尴尬,必须使人大着重在立法、公共财政、质询监督以及重大事项等方面真实地、而不是虚假地行使权力和发挥功能。 相关专题:媒体观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