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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颁布新的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30日04:54 中国青年报

  考试时雇用“枪手”和充当“枪手”、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将被开除学籍

  开除学籍须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在校大学生能否结婚不再作规定

  首次写入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大学生受处分后有了申诉权

  依法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

  本报北京3月29日电(记者刘万永 原春琳)考试时雇用“枪手”和充当“枪手”、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学校可开除学生学籍。记者从有关方面获悉,从今年9月1日开始,高校将施行新修订的《全国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

  新修订的《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的科学研究机构对1400万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和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现行的《全国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是1990年颁布实施的。10多年来,国家政治、经济、科技、文化等领域发生的深刻变革和巨大发展,对教育观念、体制、制度等产生了深刻的影响。近年来,高等教育办学规模成倍增长,教学改革不断深化,人才培养模式灵活多样,高校学生管理工作面临新的挑战和新的问题。同时,大学生维权意识日益增强,而高校内部的一些规章制度和现行法律有的地方存在冲突,高校一直呼吁修改《规定》。

  据了解,新修订的《全国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强调“育人为本”和“以学生为本”,在涉及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和依法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方面有重大改变。新《规定》授权高校自主确定学生学习年限、具体学习标准和成绩评定方式,自主决定学生调整专业,自主管理学生学籍。

  以往高校在处理学生时常常在依据、程序上存在不足,这也导致很多诉讼。新修订的《全国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增加较多条款明确学生对退学处理或违纪处分具有陈述、申辩和申诉权,学校要有明确的程序予以保证等内容。改写无明确法律界定的处罚规定,将“品行极为恶劣,道德败坏者”开除学籍,改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开除学籍。要求学校处分学生要严格依法,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处分恰当”。

  同时,增写学校调整学生专业须“经学生同意”的内容。取消“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高校”的规定。改写“精神病、癫痫病须退学”为“患有疾病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应予退学”。鉴于“勒令退学”与“开除学籍”无实质区别,取消处分种类中的“勒令退学”。改写学生处分“归档,不得撤销”为“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在依法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方面,新《规定》取消国家对学校考试、补考、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要求学生退学的不及格课程门数等方面的规定,如取消“成绩的评定,采用学分制或五级制记分”等规定。有关要求由学校规定。取消国家对学生毕业标准的具体要求,如取消“公共体育科不及格者不准毕业,作结业处理”的规定。新《规定》只规定“学生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

  此外,新《规定》还针对当前高校存在的突出问题,强化相关管理。如,针对考试作弊严重的问题,增写考试作弊或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可予以开除学籍等规定,并细化了作弊开除学籍的种类。

  新《规定》取消了原规定中“在校学习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退学手续的学生,作退学处理”的条文,对在校大学生能否结婚未作规定。《婚姻法》规定男22周岁以上、女20周岁以上可自愿结婚。原《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的条文与《婚姻法》不一致。据教育部在70多所高校进行的调查,目前多数高校对在校生能否结婚已不作要求,且并未出现有关管理问题,因此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在校大学生能否结婚不再作特殊规定。

  新《规定》明确,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须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被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学历证明”改为“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规定》还增加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等内容;增加“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的内容,以及“不得参与非法传销活动”等要求。

  据悉,新修订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也将出台。

  相关专题:教育部出台《高校学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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