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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狱11年“杀妻丈夫”佘祥林出狱 法院院长道歉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3日13:29 大华网-汕头都市报

  本报综合消息1日上午7时,入狱11年之久的佘祥林在法警的搀扶下,步履蹒跚地迈出了湖北省京山县沙洋监狱的大门。光头、浅蓝条纹制服、面容憔悴,但还没等久候在门旁的记者打量完全,佘祥林便被送上警车绝尘而去。随后,在临时法庭上,京山县人民法院法警宣读了撤销京山县人民法院下达的1998京刑初字第046号判决和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年下达的终审裁定。

  宣读完毕后,佘祥林即被送往附近医院接受检查和治疗。至此,这个被媒体称为全国第二大冤案的“杀妻”案当事人,在妻子张在玉突然“复活”的第四天,终于改变了罪犯的身份,被准许取保候审。

  医生称佘祥林情况非常不稳定

  1日上午10时许,记者费尽周折打听并赶到佘祥林入住的沙洋县监狱总医院时,透过病房的小玻璃窗口往里望去,佘祥林正两手紧紧地拽着大哥佘锁林和女儿佘华蓉的手熟睡着。

  病房外,两个着制服的警察不时地在走廊内来回巡视,但并没有对记者的到来表示任何异议。但当记者欲上前与其攀谈时,他们便马上走进隔壁一间病房。对记者的到来明确表示不欢迎的,是护理佘祥林的医生和护士。医生称,“现在病人的情绪非常不稳定,一和他说话便会激动,满脸胀得通红。”

  佘祥林希望以后能平平安安活着

  佘锁林向记者透露,佘祥林身体有两处明显隐患:一是视力急剧下降,时常出现重影;二是双腿至今仍没有完全恢复知觉。“我弟弟以前当巡防队员时,隔着桌子就能把人提起来。”佘锁林反复强调说佘祥林入狱前身体良好,“但现在需要输氧,因为医生说他血压很高。”下午1时许,记者趁机溜进病房与佘祥林进行了简短交谈。“感谢新闻媒体各位朋友的关心和爱护,我只希望以后能平平安安地活着。”佘祥林说。但没说上两句,一位着便装的中年男子就走进来,将记者请了出去。据佘锁林介绍,此人系佘祥林居住地雁门口镇派出所的所长。

  DNA鉴定确认张在玉已经“复活”

  记者昨日从湖北省公安厅获悉,相关部门已通过DNA鉴定等技术手段确认了突然“复活”的女士正是10多年前被佘祥林“谋杀”的张在玉。

  如此可以肯定,佘祥林“杀妻”事实不存在,其入狱11年也为蒙冤所致。

  顶住压力撤销一审,湖北高院枪下救人

  据湖北省高院新闻发言人介绍,1994年10月,一审法院认定佘祥林杀害其妻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湖北省高院严把死刑案件复核关,坚决顶住压力,不为舆论所左右,撤销一审判决,从而避免了无辜者佘祥林被冤杀。

  该发言人称,湖北省高院二审期间,承受了来自外界的巨大压力。“死者”张在玉的亲属上访并组织220名群众签名上书,要求对“杀人犯”佘祥林从速处决。湖北省高院不为“民愤”所左右,坚决撤销一审判决,将该案发回重审,避免了冤杀无辜。

  京山法院院长亲自上门道歉

  京山县人民法院也拿出了积极的姿态。据佘锁林介绍,法院金院长3月31日晚亲自赶到他们家中道歉,并咨询佘家人对案件处理的意见。当听说佘家人要求尽早放人时,金马上表态当晚或凌晨以后放人。“但我们没有同意,因为判决我弟弟时很多工作就是晚上做的,我们希望弟弟能光明正大地走出监狱。”佘锁林分析说,当地有关部门之所以提出如此处理,主要是想回避媒体对此事的关注。

  另悉,京山县法院将于近日依程序重审该案,京山县公安局也决定对无名女尸一案进行重新侦查。

  佘祥林曾遭暴力审讯被打坏双腿

  本报综合消息曾被政法部门认定11年前被丈夫佘祥林杀害的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居民张在玉3月28日突然归来,成为当地一大轰动新闻。湖北省高院3月29日已认定佘祥林案为一起错案。

  妻子现身丈夫洗冤

  1994年4月11日,当雁门口镇吕冲村一个水塘中发现的那具女尸,被认定为张在玉后,4月28日,佘祥林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京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1994年10月13日原荆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佘祥林死刑,佘提出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年1月6日作出裁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1996年2月7日,京山县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后将此案送荆州地区检察分院起诉,后再次退查。京山县检察院于1997年11月23日将此案呈送荆门市人民检察院起诉。同年12月15日,荆门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佘祥林的行为不足以对其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将该案移交京山县人民检察院起诉。1998年3月31日,京山县人民检察院将此案起诉至京山县人民法院。1998年6月15日,京山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佘不服提出上诉,同年9月22日,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之后,佘祥林被投入沙洋监狱服刑。2005年3月28日,张在玉突然归来,表明佘祥林案成为错案。3月30日下午,京山县人民法院决定对佘祥林变更强制措施。

  一份证明保住一命

  记者在走访中了解到,佘祥林能保住一命,除他本人及家人的不断申诉外,还跟一份由当地村民出具的证明有关。前日,记者在佘祥林的大哥佘锁林家看到这份证明。证明人是天门市石河镇姚岭村村民倪新海、聂孝仁和肖桃仁。证明内容如下:农历九月十六早晨八点多钟,我村聂孝仁、吴艳枝、肖桃仁等人去割谷,在路旁见一妇女睡在地下,于是他们就把她喊到村里。在倪新海家,他们就问她,你叫什么,是哪里人,她不作声。于是,他们又说,如果你说话,我们就给饭你吃,她才开口。她说是雁门口人。倪新海等人又问她有没有小孩,她说有一女孩,56岁,跟爹、婆在一起过,他们又问,你家种了田没有,她说种了3亩多田。他们又问她是怎么出来的。她说到妹妹家去,出去后就不认识路了,问完后,吴艳枝就给她饭吃。吃完饭,倪新海就安排她过了一夜。第二天吃完饭后,倪新海等人就割谷去了。她在下午五点多钟就走了。而在另一张盖有“中共天门市石河镇姚岭村支部委员会”印章的证明上,则写着:我村八组倪新海、倪柏青、李青枝、聂孝仁等人于10月中旬在本组发现一精神病妇女,年龄30岁左右,京山口音,身高1.5米左右,油黑脸,她本人说她姓张,家里有一六岁女孩,因走亲戚而迷失方向,其神情状况与杨五香反映的基本一样,关在该组倪新海家中停住二天一夜,而后去向不明,特此证明,请查证。据介绍,这份证明是由天门市石河镇姚岭村党支部副书记倪乐平于1994年12月30日出具的,其时离张在玉走失已经一年。当时佘祥林的母亲杨五香寻找儿媳,找到了姚岭村,了解到这些情况后,请村里出了这个证明。

  作证村民差点自杀

  据当地媒体报道,出具了这个证明后,佘祥林的命保住了,但倪乐平一家及姚岭村的厄运连连,其妻聂麦清突然被关进了京山县看守所,后来甚至要自杀;其在粮管所上班的儿子风闻公安机关要抓他,不得不外出躲避3月之久。倪新海等数位村民也被“请”进派出所。而倪乐平则为了逃避抓捕不得不躲到了荆州,时间近3个月。

  哥哥上访被拘41天

  蹲了11年大狱的佘祥林现在洗清了冤枉,而在此前,佘家为了洗清这个不白之冤已付出惨痛的代价:佘的母亲杨五香,因四处贴粘寻人启事和上访,1995年5月份被抓,在京山县公安局看守所被关了九个半月,出来时已是耳聋眼瞎,不能行走,三个月后去世,时年54岁。佘锁林也因1995年为弟弟上访而被拘41天。而佘祥林的女儿则在15岁时辍学到深圳打工。此前,她的学习成绩一直很好,虽然家里穷,但镇里免了她的学杂费。后来,因为她成了杀人犯的女儿,学杂费不能再免。现在,18岁的她在东莞长安镇一家电子厂工作。

  “入狱时双腿被打坏”

  佘锁林最近一次到沙洋监狱探望弟弟是今年三月间,张在玉返回前的十来天,他给弟弟带去了《家庭医生》等杂志,虽然刑满出狱在即,但佘祥林并没有表现出高兴来,仍是满脸的阴郁。佘锁林像每次看望他一样,劝弟弟不要太跟自己过不去,通过申诉能保住一条命已非易事。而且,经过11年与外界隔绝的生活,“我对他说其实他出去闯不一定就比在里面好,现在外面是个竞争的社会,他对此根本不知道。”据了解,佘祥林的视力很差,“在里面眼睛搞坏了”。

  佘锁林说当时没敢把母亲已死的消息告诉弟弟,只跟他说母亲的眼瞎了。佘锁林还谈到当初弟弟刚入狱时的情况,那时他还不能获准见弟弟,但一个监狱的医生告诉他,佘祥林进来时双腿都被打坏了,全是青紫的伤痕,应该是在审讯过程中留下的。医生说多亏他身体够好,否则早就趴下了。

  “杀妻凶手”终洗沉冤

  本报综合消息3月30日,湖北省高院召开审判委员会,总结这起案件的经验及应从此案中汲取的教训,要求全省法院系统严把事实、证据、定罪、量刑关,以对公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做好每一个案件的审判工作。

  1994年4月11日,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吕冲村水库发现一具无名女尸。县公安局民警赶到现场后,经过排查,认为死者为张在玉,其丈夫佘祥林有故意杀人嫌疑,遂对佘祥林进行了讯问。佘承认自己杀害了妻子张在玉,并先后交待了四种不同的作案经过。当年4月22日,京山县公安局以佘祥林涉嫌故意杀人将其刑事拘留,4月28日京山县检察院对其批准逮捕,8月28日原荆州地区检察分院以佘祥林犯故意杀人罪对佘祥林提起公诉,原荆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10月13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佘祥林杀害其妻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后该案上诉至湖北省高院。由该院刑一庭组成合议庭认真审理,认为该案起诉和原判决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提交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参加讨论的各审判委员会委员仔细听取汇报后一致认为此案疑点重重,存在五个方面的问题:1、被告人佘祥林的交代前后矛盾,时供时翻,间接证据无法形成证据锁链,仅凭佘祥林有作案时间、有作案动机和法医鉴定,不足以定案。2、被告人佘祥林的有罪供述多达四种,内容各不相同,仅择其一种认定没有依据。3、该案的凶器没有找到,仅凭被告人佘祥林的口供认定凶器是石头,依据不足;被告人佘祥林供述将张在玉换下的衣物放在家中灶里烧毁,既无残片,又无证人证言佐证,衣物去向不明。4、不能否定张自行出走或跟随别人出走的可能性。5、原审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是公安机关出具的“提取笔录”,该笔录记载“4月16日根据被告人佘祥林的交待在沉尸处提取蛇皮袋一个,内装四块石头”。省高院二审时讯问京山县公安局承办该案的侦查员了解到,该“提取笔录”与事实不符,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如今佘祥林的妻子回来了,人们为他没有成为一个冤魂而感到庆幸。但让人不能轻松的是,在重审时被改判15年有期徒刑的佘祥林,至今已蒙冤狱11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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