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假名人郭振清要起诉圆明园非法改造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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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2日17:13 法制早报 | ||||||||
打假名人郭振清接受《法制早报》记者采访时说:“我要起诉非法改造圆明园的人!” -检察机关,可就“圆明园事件”提起诉讼——前提是:向最高检察院提出申请,由最高检察院指定一位或几位检察官,代表最高检察院,对此进行公益诉讼。
-中国人民大学杨建顺教授:“如果圆明园防渗工程构成环境破坏,任何一个公民或者组织都可以向主管的行政机关提出停止工程的意见,行政机关不作为,公民或组织可以向法院提起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行政公益诉讼。”“圆明园事件” 面临公益诉讼? “苏丹红”事件尚在旋涡之中,涉嫌破坏环境的圆明园防渗工程又遭到质疑和反对。如果说“苏丹红”和“圆明园”之间有什么关系的话,那就是:涉及公共利益的事件——谁可以对他们提起诉讼。 公益诉讼“圆明园事件”候选对象: 原告身份:个人 法律依据、诉讼途径: (1)依据《环保法》第六条,即:“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2)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身份:NGO(涉及环保的非政府组织) 法律依据、诉讼途径: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身份:北京市检察机关 法律依据、诉讼途径: 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的原告”身份,代表国家和公众利益提起民事诉讼(四川省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已率先提出了设立“公益诉讼人”制度) 原告身份:外地检察机关 法律依据、诉讼途径: 可向最高检察院提出申请,由最高检察院指定一位或几位检察官,代表最高检察院进行公益诉讼。“我要起诉‘圆明园’” 2005年4月8日,本报记者接到郭振清打来的电话,他的第一句话就是:“我要起诉圆明园,不,我要起诉非法改造圆明园的人!” 郭振清因为打假而出名。 他说:“打假是为了公益,起诉破坏圆明园的人也是为了公益,圆明园是国宝,如果对圆明园造成毁坏,我当然有责任也有权利去起诉。现在我已经准备了比较充分的证据材料。” 据郭振清介绍,目前他的法律依据是《环保法》第六条,即“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全国诉讼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中国人民大学民事诉讼法研究室主任汤维建教授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中国有大量关注环境问题的个人,如果有公益诉讼制度支持,他们都可以提出诉讼,并且发挥主要作用,这对破坏环境者将是极大的制度制约,将会大量减少环境破坏事件。” 关键问题是,郭振清所说的《环保法》第六条能否成为法院为其立案的依据。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刘莘教授认为《环保法》中的“控告”二字,不能涵盖“诉讼”。她说:“如果仅仅依据这个法条引起诉讼,势必会造成诉讼的混乱。当事人的出发点再好,也不会取得相应的效果。” 也有专家认为,在目前公益诉讼法律匮乏的情况下,依据该条款起诉,也在情理之中,“控告”一词从其广泛的划分上,应当包括向法院的起诉行为。修改民诉法 公益诉讼制度有望确立有着丰富经验、曾经代理过多起公益诉讼业务的吕亚红律师分析认为:民事诉讼中对当事人资格的限定是公益诉讼最大的障碍。 某一公益事件如果与个人没有利害关系,即使能够引发诉讼程序,在我国目前民事诉讼法规定关于当事人资格的限定情况下,往往要以败诉或被法院驳回起诉而告终。 比如前两年,在河南的漯河市,有一位女教师状告当地酒厂,要求法院判令酒厂在产品上注明成分、警示标识,但一、二审法院均驳回起诉。法院的理由很充分,原告与本案无利害关系,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明文规定。 今年4月在成都召开的《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研讨会上,中国诉讼法学会名誉会长江伟教授透露,公益诉讼制度有望得到具体的确立。 全国政协常委、民建中央副主席黄关从撰文指出:经济领域的不正当竞争、垄断而造成的对消费者的利益损害;造成环境污染但又没有直接侵害某一具体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直接利益的;国有资产的流失,又没有相应的提起诉讼者的等等情形,无不与整个社会生活密切相关,这些合法权益被侵犯,但又没有直接的提起者,即不存在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原告的,因而诉讼就无从提起,合法权益当然也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 所以,确立公益诉讼制度的前提是在《民事诉讼法》中拓展当事人的概念,修改《民事诉讼法》第108条关于“原告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之规定。公益诉讼突破口 ——《行政诉讼法》个人提起公益诉讼几乎无路径可寻,涉及环保的非政府组织(NGO)在全国大大小小有近千家,他们是否可以提起公益诉讼呢? “NGO和个人提起公益诉讼一样没有法律上充足的依据。” 中国人民大学杨建顺教授分析说,“所谓的没有法律依据只是讲,没有具体的公益诉讼法律,但并不是不可以诉讼。我们只须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杨建顺教授举例说:“如果圆明园防渗工程可能构成环境破坏,任何一个公民或者组织都可以向主管的行政机关提出停止工程的意见,行政机关置之不理(也就是不作为)的话,这个公民或组织可以向法院提起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行政公益诉讼。” 郭振清知道他所面临的一系列难题。“不管多难,我也会往上冲。我已经报名参加4月13日国家环保总局专门针对圆明园事件的听证会。这次会议能否给老百姓一个满意的交代,我们拭目以待。” “异地公益诉讼制度” 可否启动“结合我国目前国情,建议暂时把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的原告定为检察院,使之有权代表国家和公众利益提起民事诉讼。” 黄关从的话还没落地,四川省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就在全国率先提出了设立“公益诉讼人”制度。 4月8日,四川省检察院的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检察机关支持公益诉讼必须符合3个条件:一是发生了损害国家、集体或者公民民事权益的事实;二是被支持起诉主体无过错;三是被支持起诉主体尚未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记者询问,像北京圆明园这样的事情能否列入检察机关诉讼的范围?这位负责人很谨慎的说:“我们不可能去北京起诉,这涉及管辖权的问题。如果发生在我们这里,应该可以列入起诉的范围。” 中国政法大学的吴宏耀博士分析了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主体的资格问题: 虽然四川省的检察机关不能到北京对圆明园事件提起诉讼,他们可以向最高检察院提出申请,然后由最高检察院指定一位或几位检察官,代表最高检察院,对此案件进行公益诉讼。 本报记者 张有义 发自北京 相关专题:圆明园湖底铺设防渗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