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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肇庆三名老总利用信用证诈骗 涉案金额20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3日00:54 南方都市报
广东肇庆三名老总利用信用证诈骗涉案金额20亿

  李钢鸣将骗取粤海的649万美元隐匿、转移到其私人在香港注册的“三环国际有限公司”。上图为1998年该公司与德国某公司合资在中山市投资建造的厂房。下图为李钢鸣1996年将骗取的497万美元隐匿、转移到其私人在美国得州注册的“G&W”制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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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正和集团原董事长李钢鸣涉嫌信用证诈骗,将粤海集团下属单位两老总拉下马

  ●该案直接导致广东省政府驻香港的窗口企业粤海集团重组,省高院昨在肇庆进行二审

  商人李钢鸣“银弹”击中国企负责人,用虚构贸易的手段骗取信用证项下款项4200多
万美元,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并直接导致广东省政府驻香港的窗口企业粤海集团重组。本案三名“主角”昨天再次坐上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大法庭的被告席,他们是香港正和集团原董事长兼总经理李钢鸣、粤海轻工业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海轻工,是粤海集团下属二级单位)原董事长兼总经理甘广正、原副总经理梁德兴。去年8月,肇庆市中院以玩忽职守罪分别对三人作出一审判决后,肇庆市检察院提起抗诉,广东高院昨天在肇庆中院开庭二审此案。庭审持续7个多小时,至晚上7时结束,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案发

  三蛀虫掏走巨额国有资产

  引发一系列“金融地震”的本案核心人物李钢鸣今年53岁,是肇庆市人,案发前他担任肇庆市中旅企业(集团)公司法人代表和总经理、正和集团(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因本案于2001年4月19日被逮捕。

  法院一审查明,1994年5月,李钢鸣为了套取资金,和当时的粤海轻工负责人甘广正、梁德兴密谋,由粤海轻工帮助正和集团(香港)有限公司以向香港银行申请开具信用证的方式套取资金,并由李钢鸣实际控制的肇庆中旅企业(集团)公司作担保,正和集团(香港)有限公司除付给粤海轻工开证金额2.5%-3%的手续费外,暗中再给甘、梁二人0.5%的回扣。

  他们内外勾结,从1994年6月到1996年4月伪造虚假的贸易合同和有关单证,向香港渣打等银行申请开具信用证132份,开证总金额为2.6亿多美元(折合人民币20多亿)。李钢鸣不断套新还旧,骗取资金量越来越大,他将套取的款项非法侵占随意支配,包括隐匿和转移,却并没有用在申请开具信用证的用途上,这些钱除了用来套新还旧以外,到案发时止,还有4221万多美元(约合4亿多元人民币)没有归还。

  粤海轻工和其上级粤海集团因此要偿还银行4亿多元。粤海轻工和粤海集团不仅仅遭受巨额资产损失,其商业信誉更是受到极大损害;粤海集团是广东省驻港的龙头企业、窗口公司,在一段时间内,这种商业信誉的损害甚至波及了在香港的所有中资企业。粤海轻工也由原来信誉良好的中方驻港企业一下子沦为银行纷纷逼债的对象,负债累累。粤海集团不得不重组。

  粤海轻工负责人甘广正则从中贪污45万港元,梁德兴收受了20万港元的回扣(两人均已判刑)。

  1997年甘广正、梁德兴受贿案发后,李钢鸣为对抗粤海集团和司法机关追收其非法套取占有的巨额资金,利用其把持肇杰鞋厂运作的总经理职务,有步骤地抽走、截留该厂的流动资金和全部利润。仅一两年时间,肇杰鞋厂被李抽资截留造成资金严重短缺,已不能维持正常生产,4000多职工发不出工资,企业面临破产……不仅如此,李钢鸣还利用曾经担任肇庆中旅及其属下多家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特殊权力,以肇庆中旅的名义为其私人公司的欠债进行对外抵押、担保;并且大量挪用、侵吞肇庆中旅及属下企业巨额资产,造成损失高达2.87亿元。

  据悉,在甘、梁出事后,李钢鸣意识到情况不妙,大肆转移资产,把从粤海骗取到的巨额资金转到自己在美国的企业,并全家移民美国。他在香港的公司实际上就是为了用于套现信用证款项,而今名下资产无几。

  一审

  判决认定三被告玩忽职守

  2004年4月12日,肇庆中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肇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认为李钢鸣、甘广正、梁德兴的行为构成信用证诈骗罪,其中李钢鸣是主犯。粤海轻工要求李钢鸣退赔经济损失5399万多美元。8月27日,肇庆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玩忽职守罪对被告人甘、梁、李三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年、四年。

  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法庭经审理认可了指控被告“信用证项下款项未用于信用证指定用途”的犯罪事实,但判决没有认可三名被告人骗取银行信用证下款项的行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审法院认定,甘广正、梁德兴身为国有公司工作人员,出于私利,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与李钢鸣串谋,以公司的名义向香港有关银行申请开具信用证、套现后借给李使用;李钢鸣将借款用作投资,因经营不善造成4200多万美元的借款无法归还,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本应构成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鉴于被告的犯罪行为发生在1997年新刑法实施之前,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故应依照1979年刑法规定的玩忽职守罪追究被告甘、梁、李的刑事责任。

  抗诉

  “李钢鸣并非玩忽职守”

  一审判决一发出,本案受害单位粤海轻工即向肇庆市检察院提出抗诉请求。作为被害人的粤海轻工认为,该判决将甘广正、梁德兴、李钢鸣均列为玩忽职守犯罪的共犯处理,违背了刑法基本原理。玩忽职守罪属于过失犯罪,过失犯罪不存在共同犯罪的问题,且玩忽职守罪的主体只限于对其本单位造成重大损失承担职务责任的行为人,不可能包括外单位的人;因此不能以共同犯罪为由,将李钢鸣一并归为玩忽职守罪。

  去年9月10日,肇庆市检察院提出抗诉,抗诉书对甘广正和梁德兴的判决没有意见,只是对李钢鸣以玩忽职守罪获刑提起抗诉。检察机关的抗诉书认为,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有一份最关键的证据———香港麦锦会计师行出具的审计报告,庭审质证后却没有作为定案依据。通过审计证实,李钢鸣通过正和集团在国内公司投入到肇庆正和制衣、肇杰鞋厂等项目的资金为211万多美元,港币460万多元,只占其套现资金中极微小的一部分;而李钢鸣从肇庆中旅及其合资项目肇杰鞋厂等企业抽走的资金共计2210万多美元、94万多港元、111万多人民币,是其投入肇庆项目资金的十多倍。李将抽走的资金转移到境外,由其私人和私人公司非法占有。

  另据审计报告证实,李钢鸣用套现资金1256万美元,以个人名义和正和集团、正和实业的名义在香港购置物业;又以这些物业向香港上海商业银行再抵押贷款700万美元,后全部被其个人隐匿、转移。此外,李还以个人名义在正和集团提走433万美元;付给其他私人及私人公司549万美元等等。另外,被李钢鸣隐匿导致去向不明的资金达1001万美元,上述被转移、隐匿的资金共计3864万多美元。

  1994年5月 被告人李钢鸣为了套取资金,和当时的粤海轻工负责人甘广正、梁德兴密谋,由粤海轻工帮助正和集团(香港)有限公司以向香港银行申请开具信用证的方式套取资金,并由李钢鸣控制的肇庆中旅企业(集团)公司作担保,李其间给甘、梁二人大量回扣。

  1994年6月到1996年4月 三人勾结共向香港银行申请开具信用证132份,开证总金额为2.6亿多美元。李钢鸣不断套新还旧,将套取的款项非法侵占,到案发时止,还有4221万多美元没有归还。

  2004年8月27日 肇庆中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玩忽职守罪对被告人甘广正、梁德兴、李钢鸣三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年、四年。

  2004年9月10日 肇庆市检察院对李钢鸣仅以玩忽职守罪获刑提起抗诉。2005年4月12日,广东高院在肇庆中院开庭二审。

  “我给国家造成损失应该是犯罪”

  昨天的庭审持续了一天,已被判刑的甘广正和梁德兴、李钢鸣一起坐在被告席上,省检察院指派公诉人出庭支持抗诉。

  检察机关在抗诉书中认为,判决李钢鸣犯玩忽职守罪是错误的,其中一个理由就是非国家工作人员不符合玩忽职守罪的主体,而李钢鸣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且玩忽职守罪是过失犯罪,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所以李钢鸣不构成玩忽职守罪,应当判决李钢鸣构成信用证诈骗罪。

  李钢鸣则否认自己构成信用证诈骗罪,他说自己从粤海轻工借的钱都用在肇庆中旅上,他个人没用一分钱,李钢鸣说自己只是想借点钱把政府的公司做好,完成政府交给的任务。

  公诉人(以下简称公):你向粤海借这笔钱,肇庆中旅公司其他人有没有支配?

  李钢鸣(以下简称“李”):没有,钱都是我花的,但是我怎么花钱,都向当时的肇庆市有关领导请示,并经过中旅集团领导班子讨论通过。

  公:按你的说法,你借钱应该越还越少,怎么会有4221万美元到现在还没还?

  李:这是投资,不会在3个月内就见效。

  公:你对抗诉有什么意见?

  李:我认为自己很冤枉。

  法官问李钢鸣:肇庆中院一审以玩忽职守罪判你4年有期徒刑,你没有上诉,那么你认为自己是否构成犯罪?

  李:我给国家造成损失,又没归还,(迟疑)应该是犯罪吧,这是我个人认为。

  在最后陈述阶段,李钢鸣神情激动,口口声声说自己这都是为了政府工作,不能因为自己投资失败就追究自己的责任,“要是这样,以后谁还敢为政府服务?”

  名词解释·信用证

  信用证是开证银行根据申请人(进口方)的要求和申请,向受益人(出口方)开立的有一定金额、在一定期限内凭汇票和出口单据,在指定地点付款的书面保证。信用证是开证行向受益人作出的付款承诺,使受益人有了收款的保障,因此是对受益人有利的支付方式。但是受益人只有在按照信用证规定提供了信用证要求的单据时才能得到款项,因此信用证是银行有条件的付款承诺。

  图片说明:

  李钢鸣将骗取粤海的649万美元隐匿、转移到其私人在香港注册的“三环国际有限公司”。上图为1998年该公司与德国某公司合资在中山市投资建造的厂房。下图为李钢鸣1996年将骗取的497万美元隐匿、转移到其私人在美国得州注册的“G&W”制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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