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时评:佘祥林杀妻冤案的教训必须记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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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3日20:14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4月13日电 题:佘祥林“杀妻”冤案的教训必须记取 新华社记者张建高 佘祥林“杀妻”案13日重新审理,在狱中度过了11个春秋的佘祥林,被当庭宣告无罪。这起案件本身已没有什么悬念,之所以仍能受到广泛关注,原因在于这起因“死者复活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公、检、法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佘祥林“杀妻”冤案中的一系列现象表明,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在实践中并未得到认真贯彻,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一些错误理念如疑罪从有、息事宁人和重打击犯罪、轻保护无辜等等,不仅在一些地方成为习惯,而且成了导致冤假错案的根源。一桩刑事案件发生了,办案单位和人员生怕放纵了“坏人”,担心原告一方上访闹事影响社会稳定,便在证据不充分甚至漏洞百出时设法结案,有的地方甚至生拉硬拽地办“铁案”,人为地排除翻案的可能性。新闻记者对此案所作的调查采访显示,有罪推定、未审先定导致的冤案、错案,给当事人权益带来巨大的伤害,也说明依法治国仍然任重道远。 佘祥林“杀妻”冤案已经引起我国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湖北省京山县检察机关已对该案诉讼进行全程调查,并将进行责任追究。法院也准备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佘祥林予以赔偿。这不仅体现了依法治国方略、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的现实价值,而且显示在我国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进程中,任何违背法律原则和法制精神的司法、执法行为,都要承担责任追究的风险。 佘祥林的冤情在这样一个阳光明媚的春天得以昭雪,带给我们的既有对过去的沉重思考,也有对未来的美好向往。我国已将“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写入宪法,刑事司法领域中的人权保护原则正在得到落实。总结经验,记取教训,彻底转变观念,严把办案质量关,把每一个人命关天的案件办成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铁案”,这应当是佘祥林案件留给公检法机关的最大教益。 相关专题:湖北杀妻冤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