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人治村应趋利避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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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5日17:45 观察与思考 | ||||||||
“好几块牌子一扇门,找来又找去没见人,多亏明白人点迷津,白胡子村长看医生”。这首打油诗形象地描绘出以往部分农村基层组织有名无实、村干部年老力衰的情形。农民需要的是一个在社区和乡村范围内为他们提供经济活动方面的服务组织,需要有能力、有经验、有热情为农村的发展出谋划策的领头人。 发达地区部分农村的经济社会结构发生较大变化,乡村社会新崛起的富人阶层对民
然而,富人治村可谓利弊互见。有利的方面包括发展村级经济、推动新型农村建设、推进基层组织建设。大部分富人村官发展经济积极主动、有思路,善于挖掘当地资源优势,在村里搞开发区、招商引资、调整经济结构等,培养了村民的市场意识,推动了农村的市场化进程;在脱贫致富奔小康的新农村建设中,他们积极规划,建设基础设施与配套设施,在改变村容村貌中表现出富于开拓的精神与非凡的工作魄力,为农村发展打下良好的客观基础;以富人为核心的治村班子,有较强的凝聚力,班子强,管理主动,办事效率高,完成任务快,勇于改革陈规陋习,推行“新政”。不利的方面则包括集权化、功利化以及受制于自己的企业等。在以富人为村主干的村中,不少地方出现了管理、决策、监督制度流于形式,工作以富人村官为中心,富人的个性作风充分体现在治村诸环节中;一些富人村官当选后,并没有发挥太大作用,舍公保私,只在村里挂个名,而有的产生补偿心理,堤外损失堤内补,在工作中谋取私利。 人们担心在财富力量向村民选举渗透的过程中,基层民主选举是否会剑走偏锋?富人村官们会不会为了赚回在竞选中的投资,而在日后通过权钱结合的方式变本加厉地为自己谋私利。这样的担心很大程度上是基于眼下社会监督力量的缺位,以及村民自治民主制度的有待完善。鼓励先富者积极参与村官竞选,成为领着村民致富的带头人,并不意味着只有富人才可能推动农村基层民主选举。 从法律上说,村委会确实不是中国的行政机构,也不是法律上所规定的事业单位,它是中国农村基层的自治组织。但是,由于现行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赋予了村委会巨大的支配农村资源的权力。在一些土地收益丰厚的农村地区,村委会比一些国有大型企业拥有的资本还要多。在这些地区,由于一般实行村委会与企业管理机构合一体制,村委会不但拥有土地转让的收益,而且直接支配乡村集体企业的经营收益,其财富的占有量不可小视。 防止权利异化,防止政治公器的私利化,应该是村官富人化的前提。保障更多群体权益的不受侵犯,实际上也应该是社会健康发展的必然选择。财富不能成为基层选举的操纵力量。 一些政府部门并不隐晦自己的政策导向:在具备“德”的前提下,把竞选者自身的致富能力和带动他人致富的能力作为选拔的重要标准。“富而仕”的村官在农村并不鲜见,虽然眼下富人效应的确起了作用,他们对经济的促进也是不容忽视的。但其带动作用在短时间内依靠的是他们自身的财力,如果时间长了,能不能促进村民经济持久的发展,还是一个未知数。也就是说,民众或政府的意愿实现与否,都是需要时间来验证的。 为了保证富人治理好村务,并对不称职的富人村官行使罢免权利,浙江省对原选举办法作了修改。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经本村五分之一以上选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委会成员,同时又规定必须由村委会召集村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在修改时增设了对罢免理由进行调查核实的程序,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帮助村民委员会对罢免事由进行调查核实,增强了可操作性。另外,浙江瑞安在900多个行政村村委会换届选举中探索用一种新制度,新制度的核心叫“村委会成员过错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赔偿制”,也就是说在今后的村委会选举中,候选人必须以协议的方式作出有法律效力的承诺,违反规定并由此给村集体经济造成损失的,将用个人财产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或许是一种有益的探索。 荀一潮 相关专题:观察与思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