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奸商生产劣质奶粉致2婴儿死亡 辩护人诡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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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1日04:29 现代金报 | ||||||||
金报讯 因为生产和销售劣质奶粉并且导致安徽两名婴儿死亡,嵊州的一名生产商被当地检察院提起了公诉。但昨天记者从嵊州市检察院获悉,在4月19日的庭审中,这名生产商的辩护人却提出这一行为还算不上“后果特别严重”。公诉方因此在法庭上与之展开了论战。 劣质奶粉吃死安徽两名婴儿
徐杰栋是嵊州市天哺儿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就是本案的被告。2003年4月至2004年4月间,他未获卫生、技术质量监督部门审批,非法生产圣童牌、天哺儿牌、金童贝贝牌三个品牌共计十三个品种的奶粉。 2003年12月,安徽颍上县及临泉县的两名婴儿先后因食用该公司生产的劣质奶粉致严重营养不良并发感染而死亡。 辩护人不承认“后果特别严重” 在庭审中,公诉方认为徐犯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而且属于“后果特别严重”。徐杰栋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基本没有提出异议。但却拒绝承认徐的行为达到了“后果特别严重”的量刑档次。辩护人在法庭上提出的依据是:两名婴儿的死亡除了奶粉之外还有其他诸如“父母没有积极使其得到救治”的原因。所以劣质奶粉与婴儿的死亡之间没有直接的全部的因果关系。 但是公诉方提出相反观点:即使两者间的因果关系是间接的甚至部分的,不影响本罪的构成,且仍属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 “后果辩论”影响量刑轻重 嵊州市检察院一名检察官对记者说,辩护人之所以在后果是否特别严重这一问题上积极辩论是因为这关系到徐被判刑的轻重。 因为根据刑法第143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一般情况是处以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后果特别严重的”,就要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两者之间量刑的差别较大。但是这名检察官告诉记者,根据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被食用后,只要是致人死亡、严重残疾、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都应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 本案如何判决,本报将继续跟踪报道。通讯员 钱科萍 记者 程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