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保护法立法启动 婚检不得问当事人性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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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3日02:22 新京报 | ||||||||
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负责人周汉华 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已提交 昨晚,《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负责人周汉华做客正义网(检察日报网站时)透露,个人信息保护法已经启动立法程序。周汉华是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宪法行政法研究室主任、中国法学会信息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法学教授。 据周汉华介绍,他受国务院信息管理办公室委托起草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近日已将建议稿提交。按照立法程序,国务院信息管理办公室将根据专家建议稿形成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提交国务院审议;国务院审议认可后将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草案。 媒体应谨慎行使报道权 昨晚,有网友提出,新闻媒体在案件侦破后、尚未开庭审判和做出判决前就将犯罪嫌疑人及相关案情公开报道,是否侵犯犯罪嫌疑人个人信息? 周汉华表示,媒体的报道可能会影响司法公正,所以在外国尤其是英美法系国家,对于媒体的这种行为,常常会以渺视法院来定性。媒体应该对个人信息进行“处理”。 周汉华也指出,在个人信息保护中,媒体享有某种“特殊”待遇。只要媒体不是为了营利、恶意中伤披露个人信息、没有对信息主体造成损害,那么就可以充分行使报道权。 婚检不得问当事人性生活史 有网友提出,在婚前体检时,医生询问当事人是否有过性生活史、怀孕史、生产史等,是否属于侵犯隐私? 周汉华认为,患者就医涉及的信息,在国外被称作敏感信息,它所受到的保护比一般的个人信息更强。在我国,《母婴保健法》、《职业医师法》、《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病人的隐私受法律保护,并规定违反规定者要承担刑事责任。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制订,会进一步加强对这类信息的保护,比如婚检不得询问当事人性生活史。 不过,周汉华同时提出,当披露个人信息对信息主体有利时,个人信息保护法就采用一种例外的规定。这种情况下可以使用个人信息。比如,当120因患者无法说出家庭住址,要通过电信部门查出患者个人资料时,电信部门提供患者资料并不侵犯个人信息权。 学校安装摄像头防作弊难获法律支持 网友问,对公共场所安装摄像头、手机偷拍以及网站中介公司出卖用户信息,个人信息保护法如何规范? 周汉华说,摄像头问题,关键要看是谁安装的,为什么安装,经过了什么样的程序,当事人是否知情。如果是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执法机关为了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而安装的,并且告知了当事人,那么就是完全合法的。而一些机构诸如学校为了防止学生谈恋爱,或者防止考试作弊安装摄像头,这在法律上很难得到支持。即使是为了国家安全安装摄像头,也只能用于其最初目的,不能用于其他用途。 对于网站中介出卖用户信息,周汉华表示关键要看是否事先得到用户的同意。如果未经同意就出卖用户信息,构成对个人信息的侵犯。手机偷拍的情况更复杂,要看偷拍的目的是什么。如果偷拍之后用于经营,构成对个人信息的侵犯;如果只是为了个人欣赏,则不触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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