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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害河南反扒英雄竹卫东的嫌凶被判死刑(组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7日13:29 河南报业网
杀害河南反扒英雄竹卫东的嫌凶被判死刑(组图)

庭审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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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害河南反扒英雄竹卫东的嫌凶被判死刑(组图)

康战国被押进法庭


杀害河南反扒英雄竹卫东的嫌凶被判死刑(组图)

康战国确认作案现场证据


  河南报业网讯 (本网记者 郭俊华 通讯员 刘娜 蒋艳春) 杀害英雄竹卫东的犯罪嫌疑人康战国今天上午一审被判决死刑。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康战国与郝明彦、卢新全、张勇军(三人均另案处理)共同预谋来郑州盗窃。2005年3月23日上午11时许,四人从原籍焦作来到郑州,先后在501路公交车上及火车站附近伺机作案,均未得手。当日18时许,被告人康战国及郝明彦、
卢新全、张勇军四人在郑州市福寿街金林商场门前的公交车站处扒窃他人手机时,被执勤的郑州市公安局反扒警察支队民警竹卫东等人发现,竹卫东等人立即实施抓捕。被告人康战国为抗拒抓捕,用随身携带的匕首朝竹卫东左胸猛刺一刀后逃跑。竹卫东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刑事技术鉴定,竹卫东系被他人用单刃刺器刺破心脏及主动脉引起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被告人康战国的抢劫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了抢救费、丧葬费等直接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查证的证人范跃哥、满文奇、刘淼、陈如山、郝明彦、卢新全、张勇军、张倩倩的证言,被告人康战国的有罪供述、现场材料、现场照片、诊断证明书、刑事技术鉴定书、物证检验报告、提取笔录、辨认笔录、脏物估价证明、发还证明、年龄省份证明、前科材料、抢救费用收据等证据予以证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报告人康战国实施盗窃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致死一人,其行为已构成抢劫醉,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康战国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犯罪,系累犯,应予从重处罚。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康战国抢劫犯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提请依法惩处的理由充分,应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被告人康战国赔偿其直接经济损失的事实存在,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被告人康战国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关于被告人康战国及其代理人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法院认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被告人实施盗窃后,对被告人进行抓捕的人是否是公安人员并不影响报告人抗拒抓捕行为转化为抢劫犯罪的性质。本案中,被害人竹卫东是否亮明公安人员的身份,被告人康战国是否明知被害人是公安人员,均不影响对被告人康战国行为性质的认定。被告人康战国归案后虽有较好的认罪态度,但其携带凶器在公共场所做案,造成后果特别严重,且又是累犯,人身危险性极大,不足以以此对其从轻处罚。

  最后,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康战国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被告人康战国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军英(竹卫东妻子)、竹筠(竹卫东女儿)、竹海晏(竹卫东父亲)经济损失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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