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规定建筑企业不给民工上保险最高罚一万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09日02:39 京华时报 | ||||||||
本报讯(记者赵鹏)今后,在京建筑企业每月要为进京务工人员缴工伤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42元。昨天,市劳动保障局副局长王德修在“保障外地进京施工人员合法权益工作会议”透露,年内本市建筑领域的全部民工都将从上述政策受惠,对逾期不改的违法企业,最高处以1万元罚款。 昨天,王德修向各省市驻京建管处负责人和各省进京施工单位负责人代表介绍说,
根据目前标准,今年建筑企业为进京务工人员缴的工伤保险费一个月约为14元,医疗保险费为28元。这两种保险全部由用人单位缴纳。不仅如此,发生工伤后,对1至4级工伤人员和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待遇支付,既允许他们与北京市居民一样按月领取,还可以自愿选择一次性领取。 从9日起,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将对我市外地建筑施工企业开展专项大检查。对逾期不改、情节特别严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将会受到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进行曝光。 相关专题:关注中国民工的生存状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