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修订工作如箭在弦 赔偿范围应当扩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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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09日17:18 新世纪周刊 | ||||||||
为了尽量避免,减少冤假错案,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除了尽快修订《国家赔偿法》外,其他的一些法律法规也应该根据社会发展及时调整、制定。 施行十年的《国家赔偿法》的完善与修订工作已是如箭在弦。如何使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更好地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为此笔者日前专访了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著名法学专家马怀德教授。
扩大法律赔偿范围 博导马怀德开宗明义,国家赔偿分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两种,后者称司法赔偿更恰当。而关于司法赔偿的争议很多,比如在侦查阶段的确符合拘留条件而实施拘留,到了审查起诉阶段又发现证据不足决定不起诉,这种当事人被错抓的现象,国家赔不赔? 这类情况就适用结果责任原则,只要出现了不应有的损害结果,国家就应当赔。我们知道,侵权行为是无法一一列举的,国家赔偿的事项不能采用列举式,只要构成侵权要件的,国家就应该赔偿。 不因政绩回避赔偿 马教授建议,提高赔偿义务机关的层级,将各级政府作为国家赔偿的义务机关,这样将更有利于受害人获赔。当然,赔偿的性质始终是国家赔偿。 长期以来,国家赔偿被很多人误解为机关赔偿,这个误区很要命。实际上,国家赔偿本来是一种国家责任,现在变成了一种机关责任。现在之所以有很多机关不愿意赔,就是因为不愿意承担这种责任,不敢让外界知道本机关发生了国家赔偿案件。因为这影响了机关的形象,影响了政绩,影响了升迁。 精神损害要赔偿 马教授认为,要依法提高国家赔偿的标准。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将“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提高为“日平均工资的4倍或5倍”。 马教授特别强调,间接损失也应该予以赔偿。比方说一名被错误拘留的出租车司机,在对其进行国家赔偿时,不仅应包括侵犯其人身自由的部分,还应包括其被错误拘留期间可能获得的收入,应以其正常营运每日的收入为基准。 对造成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赔偿金的最高额,应从目前的“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提高至20倍,对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的,赔偿金额应从“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提高至40倍。 精神损害的赔偿是媒体关注的焦点。马教授认为,对精神损害也应该进行金钱赔偿,而且其金额应该比民事赔偿和刑事赔偿还要高,上不封顶。为保证其合理性,可根据实际遭受损害的程度决定。 修改应替受害人着想 有人将司法机关对自身违法行为的确认形容为“与虎谋皮”。为此,马教授认为,国家赔偿程序的设定要从便利受害人的角度出发设置。 首先是建立诉讼制,改变目前受害人要求国家赔偿时必须先递交申请书、当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者对赔偿数额有异议时,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 其次是放宽提出赔偿诉讼的条件,降低提出诉讼的门槛。 第三,赔偿费用应有各级财政部门统一拨付。目前有一个怪现状:一方面受害人最终得到的赔偿金少得可怜,甚至很多冤假错案无法得到赔付;另一方面,许多地方的国家赔偿基金花不出去。由各级财政部门统一拨付国家赔偿费用,一方面可以物尽其用,另一方面还可以避免因为赔偿义务机关打死不愿承认自己的错误,受害人迟迟得不到应得赔偿的现象,对错误行使行政权力者的责任追究恐怕也会更容易。 采访最后马教授指出,国家努力完善各种法律,更重要的还是在法制尚不够健全的情况下,有力监督执法者的行为,严厉惩处不法执法,积极迈向构建和谐社会的法治道路! 相关专题:新世纪周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