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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杀妻冤案引出国家赔偿法三大修改重点(2)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2日06:29 中国青年报

  《国家赔偿法》该大修了

  扩大赔偿范围、提高赔偿标准、完善赔偿程序是三大修改重点

  本报北京5月11日电 今天,湖北“杀妻”冤案主角佘祥林提出437万元的国家赔偿申请,为自己所蒙受的11年冤狱讨要赔偿。巧合的是,到2005年5月12日,恰是《国家赔偿法》
颁布11周年。

  如果说冤狱11年给佘祥林留下的是满身、满心的伤痛,那么今天,佘祥林提出的国家赔偿仍然面临种种无奈与尴尬。佘案的国家赔偿申请和目前尚不可知的结局,再一次提醒人们审视与反思施行了十年之久的国家赔偿法。有关人士认为,这部法律自身也到了亟须彻底翻修的时候。因为它需要告慰的,不仅仅是佘祥林一个人的伤痛。

  颁布时备受瞩目,实施中收效甚微。十年支付赔偿金5819.53万元。“口惠而实不至”从根本上是立法缺陷导致的

  《国家赔偿法》于1994年5月12日颁布,自1995年1月1日起实施。十年前,《国家赔偿法》的出台令人眼前一亮。它使合法权益受到行政、司法机关不法侵害的公民、法人,能够获得国家赔偿,成为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体现。

  然而,伴随着我国社会和经济生活的发展、变迁,这部十多年前制订的法律,已经越来越落后于国家目前的社会生活,暴露出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对国家赔偿该确认的不确认、该赔的不赔、该执行的不执行,以至于赔偿案件之少、赔偿数额之低、获赔之困难,成为屡遭诟病之弊,更出现了“国家不赔法”、“口惠而实不至”的批评声音。

  据统计,截至2004年5月,中国各级法院以及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共依法受理、审理了国家赔偿案件15867件,其中有5442件案件作出赔偿决定。截至2004年11月,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共立案办理赔偿案件7823件,决定赔偿3167件,支付赔偿金5819.53万元。“很少有一部法律在颁布时受到众多瞩目,而在实施中却收效甚微。”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应松年直言剖析:“究其‘失效’原因,除了国家法治环境尚不完善,公民、法人及赔偿义务机关法治意识不高等原因外,《国家赔偿法》本身存在严重缺陷是直接原因。”

  由于对佘祥林的无罪判决已生效,这意味着佘祥林申请国家赔偿无须经过确认程序。而对大多数请求国家赔偿的当事人而言,申请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这表明赔偿申请进入程序怪圈,即是否“违法”,要由实施侵害行为的行政、司法机关确认。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马怀德曾评价称,将司法机关对自身违法行为的确认,作为申请国家赔偿的前置程序,这“无异于与虎谋皮”。

  刑事辩护律师李肖霖所代理的一桩公安机关打伤当事人的赔偿案,就因为除了当事人自己,别人无以证明公安机关实施了不法侵害,而难获赔偿。

  “谁都不能成为自己的法官,赔偿义务机关也不能。”李肖霖律师说,让侵害者先给受害者做结论的程序怪圈违反了自然正义原则,其结果导致很多当事人对申请国家赔偿畏之如虎,不能提、不愿提、不敢提。

  精神损害赔偿缺失之痛:国家带有强制力的违法行为造成的精神侵权损害,比一般民事侵权更严重

  佘祥林冤案的发生,彻底改变了他和他周遭一群人的命运。佘母含恨告别人世、佘兄曾被拘留、女儿被迫辍学,全家债台高筑,遭尽白眼。对佘祥林一家来说,心狱之灾是比身陷囹圄更惨的痛楚。

  陕西省泾阳县“处女嫖娼案”受害人麻旦旦提出的国家赔偿申请,50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费的诉讼请求被驳回,只得到了74.66元国家赔偿金。闻讯,身心备受凌辱的麻旦旦瘫倒在法庭上。

  由于刑讯逼供酿成冤狱被迫承认杀妻的云南警察杜培武,所提50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也被驳回。

  ———因为精神损害赔偿无法可依。

  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日平均工资计算”。

  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公布了最新刑事赔偿标准,即以年均工资16024元、日均工资63.83元计。据此,有人推算佘祥林11年的牢狱之灾可能得到的赔偿金大约为25.6万余元。

  一个无辜公民,错坐一天牢,只得一个工作日的工资来弥补,对如此低得可怜的赔偿数额,有人讥为国家赔偿类似于“补发工资”。

  对麻旦旦、杜培武、佘祥林而言,如何抚平所遭受的身心伤害,是国家赔偿制度面临的更大问题。

  马怀德教授说,我国现行《国家赔偿法》并未规定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他认为,“对老百姓而言,国家带有强制力的违法行为造成的精神侵权损害,比一般民事侵权行为更加严重,国家侵权通常会危及公民人身自由,甚至生命健康权,其精神上的痛苦、名誉上的损害,比一般侵害程度严重得多。完全有理由也有必要对精神损害给予侵权赔偿,赔偿数额上也要高于一般的民事侵权损害。”

  李肖霖律师说,“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失补偿,象征性意义会十分巨大,它将反映出国家与法律对人的精神层面的关注,这对社会文明进步的倡导与带动作用不可轻视。”

  让国家赔偿法成为双刃利剑,在保护公民私权同时,体现出对国家公权力机关违法行为的惩戒与遏制

  “相比十几年前纠正错案后受害人跪谢司法机关和政府的场面,如今受害人广泛地争取国家赔偿,说明至少在公民中,人权不再显得那么轻薄。”一位专家如此评论。

  今年3月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共收到13份全国人大代表要求修改《国家赔偿法》的议案,联名提案的全国人大代表达到500名之多。“这份议案已被列入本届人大常委会审议研究议程。”重庆团领衔提交议案的韩德云代表说。

  “十年前《国家赔偿法》制定之初,囿于当时客观因素,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的理念没有提升到宪法高度,更多强调个人义务、国家权力,而不是本着制约公权力、保障私权利的理念。”因此,韩德云代表认为,国家赔偿法的修改不能小修小补,动小手术,而是要“推倒重来”,做一次重新构建的“大手术”。

  “要使《国家赔偿法》成为一柄双刃利剑,一面充分体现对公民私权利的保护,另一个重要功能是,体现在对国家公权力机关违法行为的惩戒与遏制。让国家权力机关意识到,任何违法行为都要付出高昂的经济成本,增大国家机关侵权违法成本。”韩德云代表说。

  “完善的国家赔偿制度的建立,是民主法治的标志尺和社会稳定的‘安全阀’”,应松年说。

  据马怀德教授介绍,由其负责承担的《国家赔偿法》修改难点、重点专家建议稿,已接近尾声,将很快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

  据悉,《国家赔偿法》的修改已纳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中。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指出,扩大赔偿范围、提高赔偿标准、完善赔偿程序是该法修改主要内容。同时,衔接、处理好与《国家赔偿法》相关联的《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刑法》等多部法律关系,也是“修法”需着重解决的问题。

  专家指出,一个公民受到国家机关违法行为的侵害,本身就是对社会正义和公平的侵害。对蒙受冤屈或者受到损害的人依法给予赔偿,不仅是对公民个人权利的恢复,更是对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匡复。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一部全新的《国家赔偿法》被寄予厚望。记者 崔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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