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需要严格监督机制而非官员自觉自律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3日14:47 法制晚报 | ||||||||
“报告组织:我养小蜜了!”干部包养“小蜜”后,主动向组织打报告如实陈诉,并等待处理,这可能吗? 南京市政府日前出台的《2005年廉政工作意见》中首次明确规定,干部婚姻变化情况要向组织报告。其中,要求干部个人婚姻出现变化时要及时向组织报告,不能以为这是“私事”、“隐私”、“个人生活小事”就隐瞒不报。在向组织报告时还不能口头打一声招呼就
这其实是非常搞笑的。一位干部倘若真是包养了“小蜜”,或者是因为包养“小蜜”而引起了家庭婚变,他肯定会千方百计遮掩,哪里会主动坦白呢? 反腐败需要的是对官员的严密监督,而不是依靠他们的自觉自律。没有严格的监督机制,没有严厉的惩处措施,幻想依靠反省、自律来建立良好的干部队伍,这种思维方式设计出的廉政制度,注定是非常低效的。 领导干部的腐化堕落,往往就是从生活上开始。普通人出现婚外情、“养小蜜”,我们可以说这是他的个人品质变坏了,但是,作为一位领导干部就绝非如此简单,当他们“养小蜜”的时候,就很可能危害到公共利益,使其手中的权力成为个人牟取私利的工具。 近年来的许多腐败大案,都是与领导干部生活糜烂分不开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南京市政府在廉政工作中关注干部的私生活是对的,不能用“私事”、“隐私”、“个人生活小事”这些借口,对腐败的苗头坐视不管。 既然意识到干部私生活对于廉政工作的重要性,那么为什么不采取更加有效的办法呢?某省委书记曾经提出:纪委要把干部的生活圈、社交圈列入监督范围。监督干部的生活社交圈是一个新概念,不仅是纪委的工作,而且还应该很好地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运用大众媒介对干部的生活社交乃至婚姻状况进行有效监督。生活社交和婚姻问题对一般人来讲是个人隐私,但对于干部官员来说,与什么样的人交往,选择什么样的生活方式和生活伴侣,往往会与公众利益相关联。对其进行有效监督并形成一项有益的社会机制,不仅是对公众利益负责,也是对干部的政治生命负责,是预防腐败、防微杜渐的有效措施。 康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