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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辽宁人大代表侯建军故意撞死人案庭审目击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4日00:23 辽沈晚报
原辽宁人大代表侯建军故意撞死人案庭审目击

资料图片:侯建军肇事的白色现代吉普车。 记者李凭摄(图片来源: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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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庭判定侯建军故意杀人,侯建军表示要上诉;对被害人家属提出的200万元精神损失赔偿的要求法庭未予支持,判侯建军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15.497万元;其作案工具现代牌吉普车一辆,依法予以没收

  昨天上午,抚顺市兴业机械化运输有限公司董事长侯建军涉嫌故意杀人一案在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侯建军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

  一审宣判结果是,侯建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裘吉的妻子蔡宝琴经济损失人民币15.497万元。作案工具现代牌吉普车一辆,依法予以没收。

  法院在判决书中没有认定侯建军的自首等行为,此前,这曾是庭审焦点。被害人裘吉的家属曾提出215万余元的赔偿要求,但法庭对其200万元精神损失赔偿要求未予支持。

  判决结束后,侯建军表示上诉。当天下午,其与辽宁绿茵律师事务所林波律师签订了相应的委托手续。几乎同时,被害人家属表示,尚未确定是否上诉,但他们对200万元精神损失费未得到支持表示了异议。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对一审判决不服,双方当事人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或直接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听到判决结果后,侯建军的辩护人、知名律师曹树昌表示,对判决结果深表遗憾。他透露,将考虑聘请全国知名法学专家对侯建军一案展开研讨。

  法庭现场

  走出法庭 他看了妻子一眼

  早上8时起,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门前开始陆续有市民出现,希望能够得到旁听的机会。在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最大的第一审判庭里,200多名来自社会各界的旁听者静静地等待侯建军一案的结果。

  10时20分整,审判开始。被告人侯建军的辩护人、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曹树昌律师和辽宁绿茵律师事务所律师林波没有出现在法庭上。

  长达15页的判决书,审判长宣读了30分钟,在宣读的过程中,侯建军始终低着头。最初时,侯建军还能稳稳地站在原地,但是当判决书宣读到法院所采纳的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时,他的身子开始变得摇晃起来,到了后来,他一直低着的头竟然多次撞到了他面前的麦克风。

  “判处侯建军死刑……”审判长的话音一落,侯建军的身子再次前倾,而距离他不到5米远的妻子则开始低声哭泣。审判结束,侯建军被押出法庭,就在他跨出法庭的时候,侯建军回头望了妻子一眼。

  庭审焦点

  被害人是否先动手?

  法院认为:有证人证言佐证,双方当时发生相互争执、撕扯,故此辩解无事实依据。

  其撞人前没有看见被害人?

  法院认为:根据证人证言,包括被告人侯建军在公安机关的口供,认为其撞人前应当看见被害人,故此辩解无事实依据,不予采纳。

  侯建军故意杀人罪证据不足?

  法院认为,被告人侯建军犯故意杀人罪,不仅有证人证言,有公安机关相关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有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而且符合现行刑事法律及刑法理论关于故意杀人犯罪的构成要件,故此辩解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侯建军属自首?

  法院认为,侯建军确系自动投案,但其在庭审中避重就轻,拒不供认构成犯罪的主观罪过和客观行为等主要事实,缺乏构成自首的必要条件。故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被害人对案件发生起到了一定作用?

  法院认为,双方发生相互争执、撕扯,而后被害人四处躲避,但被告人仍继续驾车四处追撵,直至将被害人撞倒,故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一贯表现较好?

  法院认为,被告人一贯表现较好,对抚顺地区的经济发展及社会公益事业做出了一定贡献,且此次犯罪属初犯,无前科劣迹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但其作案手段残忍、后果严重,故此节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特派抚顺首席记者 于欣 温俊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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