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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前湖巨型温室属未批先建 被叫停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4日16:12 现代快报
南京前湖巨型温室属未批先建被叫停

南京前湖巨型温室属未批先建 被江苏省环保厅叫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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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踪索引

  连日来,媒体关于“南京前湖上建温室工程”的系列报道引起了社会高度关注。江苏省环保厅厅长史振华明确指出:前湖的温室工程属违法项目,将对此事展开彻底调查,一旦查实具体违规行为,会严肃处理。

  5月13日,江苏省环保厅调查后初步得出结论:该项目“未批先建”,根本就没有经过环境评价这一程序。当天,江苏省环保厅已责令温室工程暂时停工。

  【进展】环保厅厅长感谢媒体的报道

  昨天上午,由中央14个部委共同主办的中华环保世纪行宣传采访团一行,在江苏议事园内听取江苏省建设厅、农林厅、发改委、规划局、环保厅与水利厅等各部门对于江苏省环境保护与生活用水污染治理情况的报告。会间,记者把前湖部分被填建温室的情况向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环保厅厅长史振华作了反映。

  史振华当即表态,“首先要感谢《现代快报》记者及时的举报,前湖边上发生这样的事情,如果不是记者反映,我到现在还不知道。江苏省环保厅下午就派人到现场去查看,一旦查证快报反映的情况属实,我们将严格按照国家环保法的规定,该撤的项目就勒令撤除,该处罚的就处罚,同时,我们还要奖励快报!现在对于环境破坏的行为,所有人都可以拨打12365举报,一旦查实,就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会后,史振华立即作了详细部署。下午,江苏省环保厅执法局相关人员带上当时中山植物园所上报的《基础项目环评报告》,冒雨赶往现场进行实地检查。

  昨天下午4点30分,记者赶到前湖温室施工现场,上午还热火朝天的工地空荡荡的,大型作业车辆全部停在一边,工地上出现了少有的安静。工人们都在工棚里休息,对记者的提问闭口不言。

  【调查】环评项目与温室无关

  昨天下午,记者在江苏省环保厅查阅到了当初南京中山植物园递交的《中山植物园南园基础设施建设环境影响报告表》等相关档案,其中相关的环境影响报告全部是围绕着基础设施工程在进行。从环评内容中可以发现,所谓的中山植物园南园的基础设施建设为六大项目:道路建设(主干道、次干道、游览步行道等)、停车场、水电气的管道铺设、垃圾中转点、4A级的旅游厕所、生态绿地建设。所有环评内容均围绕着基础设施工程展开,只字未提温室工程。据江苏省环保厅开发处处长陈志鹏介绍,环保厅正是在综合考虑到这份报告的真实客观性之后,于2003年4月15日对该报告进行了批复,同意该基础设施建设。

  这份环境影响报告是由甲级资质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进行评价的,其内容相对客观详实。陈志鹏告诉记者,环境评价也主要是从水环境、大气、噪音、固体废物、生态环境等几方面对基础工程进行评价,并提出具体的解决方案。“仅从这项基础设施工程来说,污染相对很小,而且添置这些基础设施,对植物园发展以及市民、游客来说也是有利的。”陈志鹏说,“但是,植物园目前建设的项目并不是这份环境评价的内容,其实已经属于两个项目、两个工程了。”

  记者还发现,在这份环评报告中,植物园申请批复的工程地点是在太平门东北面,与前湖相距甚远,只是在陆地上建设,根本没有涉及到前湖的任何建设项目。也就是说,当初环评的项目目前根本未动工,而动工的温室工程则属另一工程。植物园用一个“二期工程”名称将这两个不一致的项目模糊地全部包括进去了。

  【结论】未批先建属违法项目

  根据调查取证的情况,江苏省环保厅于昨天下午对中山植物园的温室项目给出了初步的定性:“中山植物园的温室工程,属‘未批先建’,手续不完备,没有走完正常程序就破土动工,该项目属于违法项目。”植物园方也在取证材料上签字表示同意。

  在接受环保厅的环保检查时,植物园一直强调该项目的项目性质是公益性的,将会收集来自全球不同的野生珍稀植物物种,供植物园进行研究,以后将还会对游客进行有偿开放。植物园方认为,目前他们只是围堰,并不是要填湖,在工程结束后会将围堰拆除,对水域面积不会造成很大影响。至于在围堰过程中,人工深挖出12米深坑以夯筑地基一事,植物园对检查人员解释:这是为了方便研究过程中进行水生植物科研活动,有部分建筑需深入湖面的缘故。

  对此,环保厅检查人员认为,无论该项目是否公益,并不影响其已经违法的事实,即使是项目已经建成,也无法改变其违法的事实。

  【表态】植物园方愿等候处理

  记者此前多次采访时,中山植物园的几位负责人都曾对记者表示,他们搞的就是环保范围内的事,肯定懂得环保知识,也懂得环保法律,不会去做破坏环境的事情。

  不过这一表态与昨天采访时检查人员获得的信息形成了鲜明的对比,而且检查人员还意外地获知:中山植物园在做巨型温室这项工程时,根本没有打算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既然如此,当初植物园为何又要去进行基础设施的环境评价呢?

  对此,负责项目环评批复的省环保厅开发处工作人员给出了了一种解释:省厅批复的一般项目需要投资达到5000万元以上,2003年植物园递交的环评报告中所指的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只有3200万,但由于其中有植物园申请的1000万元旅游国债资金,因此该项目需要环保厅介入。

  “如果植物园不提供基础设施项目的环境评价报告,工程根本无法获得立项,而植物园也无法支配这1000万元国债。”环保厅工作人员说,“基础设施的环评通过后,植物园也就顺利获得这1000万元国债。不过从目前情况来看,可以明确的一点是,现在施工的温室项目不属于植物园当初提到的基础设施建设。”

  检查人员告诉记者,昨天下午,中山植物园方已经向环保厅表示,他们意识到温室工程程序上存在漏洞,已经停止了工程建设,等候环保厅的处理意见。

  【措施】向环保总局补办环评

  针对此次检查的情况,江苏省环保厅表示,对于前湖温室工程这一违法工程的处理原则是:坚决打击,绝不手软。并按照相关的法律程序,申请相关领导对该工程的建设方中山植物园予以先行停工、责令补办相关手续,如限期内未办理手续的,则进行5万至20万元的罚款。

  陈志鹏说,“快报把这事曝光是好事,是对环保工作的支持。”陈志鹏说,省环保厅对此事的态度是“坚决打击,绝不手软。”他还透露,目前环保总局对这一方面的问题非常重视,并采取积极的措施,将对环境的破坏程度遏制在最小范围内。

  环保厅同时表示,将及时把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通报给快报,传播给广大市民;对于如何处理这一事件,也将通过快报向社会公开,欢迎市民监督。

  前湖的温室项目取证程序已经完毕,同时植物园也已经表示暂时停工等候处理。目前,对该事件的办理将进入法律程序,由环保厅法规处依据相关法律,作出初步的处理意见。

  对人们关心的前湖项目违法事实已存在,接下来将会怎么处理的问题,省环保厅特别强调,需要植物园补办手续。

  “这么大的投资,这么大的工程,又是在国家重点名胜风景保护区内,而且建设过程中出现了毁林、围湖、乱倒垃圾等破坏环境的事实,即使补办手续,其环评报告的批复意见已不是省环保厅的职权所能担当的了。”陈志鹏告诉记者,该工程所需要补办的手续就是环境评价,是否需要进行听证会,如何召开听证会,则由国家环保总局决定。

  根据2004年12月2日环保总局下发的《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文件,其中明确规定:“国家重点风景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的建设项目,均由国家环保总局进行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检查人员在对中山植物园该项目调查时发现,和当初植物园跟快报记者叙述的一致:该项目总投资预算是1.5亿。“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环保总局的通知精神,这么重大的工程,植物园方需向国家环保总局递交环评报告。”陈志鹏说。

  【影响】中华环保世纪行关注温室事件

  快报关于前湖上建温室工程的报道引起了“中华环保世纪行”采访团的高度关注。

  5月12日晚,“中华环保世纪行”采访团进驻南京,采访团团长、全国人大环资委调研室副主任尚莒城看到快报这组连续报道后,对快报如此关注环保事业表示了高度赞赏:“环保工作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要让群众广泛参与,对于新闻媒体来说,关注环保事件,进行坚持不懈的舆论监督,是责无旁贷的事情。我们需要这样的媒体,媒体也应当具有这样的直面真理、无私无畏、表达民声的基本职能!”

  昨日一早,尚莒城又将此事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环资委副主任委员叶如棠作了汇报,叶如棠也对此表示高度关注,并嘱告江苏省相关部门妥善解决好此事。

  此次中华环保世纪行采访团来宁,除了关注太湖水域的治理情况外,还将对江苏省境内生活用水的污染与治理情况进行系统全面的考察。鉴于快报在“前湖温室事件”报道中充分体现民意,表现出媒体的高度责任感,尚莒城特地邀请快报记者参与采访团,介入报道采访团一行在江苏境内的环保宣传与考察活动,以便推进江苏的环保工作向更高层面发展。

  采访团此行的14家中央媒体也对前湖的命运给予高度关注。昨天下午4点10分,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法制中国》栏目已播出了采访团关注“前湖事件”的动态报道,电台随团记者孙莹已经不是第一次参加中华环保世纪行的活动了,她对于填湖这一行为非常痛心,同时也盼望着政府部门能尽快禁止:“一天不查,几十车的土就填进湖里去了,一个月不查,可能造成的后果就无法挽回了。这样的例子,我已经见到很多,在矫枉过正的过程中,比经济上的投入更令人痛心的,是对生态环境将或多或少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不过在前湖事件上,令我感到欣慰的是江苏省环保厅已经积极介入调查。我也希望在我们记者团离开南京之前,此事能有一个圆满的结局。”

  新华社记者周方也表示,他将对“前湖事件”进行深入调查了解,做出深度报道:“前湖事件的完满解决,应当说是指日可待。但这样的事情为何屡屡发生?它的性质,甚至比‘圆明园事件’还要严重。至少防渗膜的科学性与可行性,学术界与民间还存在一些争议,而前湖工程呢,环评程序的不规范、对生态造成的破坏已经是不争的事实。我们希望从中找出根本性的原因来,反思我们的项目审批程序与职能部门工作的衔接,是否存在一些共性的问题?解决这些问题,对于避免“前湖”事件的再度上演,将非常有效。”

  昨天下午,除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外,中央电视台也派出两批记者“进驻”前湖施工现场,而人民日报、工人日报、农民日报等媒体也对此事进行了全方位的报道。这一路见惯了生态环境问题中所出现的百态,他们的责任感也在增强:“说实话,江苏与南京的环保工作如何,对于我们个人来说,并没有多大影响。但是作为一个记者,随中华环保世纪行采访团到了这里,就要承担起基本的职能。我们也希望‘前湖’事件的完满解决,是我们与快报共同送给南京市民的一份礼物。”

  【遗憾】规划部门仍然声称是依法审批

  与江苏省环保厅的明朗态度和雷厉风行行为相比,规划等行政部门仍遮遮掩掩,相互推诿。

  “建设厅在2002年6月确定了工程建设地点,并出具了选址意见书。”江苏省建设厅规划处负责人说,“工程建设的规模、具体地点和建设工程许可证等,还是由规划部门来负责。”对于南京市规划局在网站上公示的工程侵占前湖和因工程施工砍树、清除植被、围堰等,该负责人表示并不知情。“建筑工程项目有个系统的科学论证过程,具体你们还是要问问南京市规划局”,该负责人如是说。

  “南京中山植物园报批的温室工程项目,手续齐全,我们完全是依法审批,”南京市规划局综合处负责人告诉记者,“现在强调的是依法行政,而且我们也在网站上对该项目进行公示,该温室项目工程的建设工程许可证完全是合法有效的。”

  不过,当记者提出中山植物园递交的江苏省环保厅《关于中山植物园南园基础设施建设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和温室项目工程建设环评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为何还能通过南京市规划局的行政审批时。该负责人对此并没有正面回答,称“主要还是环评工作环节出了问题”。

  该负责人同时认为,快报对于这件事情的系列报道,是非常客观、全面的。当记者告知其环保厅已经对中山植物园温室项目工程作出“未批先建,属于违法项目”时。该负责人表示,环保部门已经介入调查,南京市规划局密切关注调查结果。“我们一直也在关注快报对这件事的报道,至于下一步工作,还要看环保等有关部门查处结果。”

  【声音】专家认为应追究有关部门责任

  “前湖温室工程是一处不折不扣的违法工程,这一严重违法工程能够开工建设,发放建设工程许可证的规划部门可能难辞其咎!”南京大学行政法专家肖泽晟老师说,中山植物园向南京市规划局报批该温室工程的同时,向南京市规划局提交了江苏省环保厅批复的《关于中山植物园南园基础设施建设环境影响报告表》,但这与“温室工程建设环境影响报告表”完全是两个概念。当听说江苏环保厅现场调查取证后证实该温室工程建设地点与南园基础设施建设地点竟然完全是两个地方时,肖泽晟对此十分不解,“中山植物园提供的虚假材料,竟然能够通过南京市规划局的审查,而且获得了建设工程许可证,实在让人匪夷所思!”

  肖泽晟认为,江苏省环保厅批复的《关于中山植物园南园基础设施建设环境影响报告表》,仅是对中山植物园南园基础设施建设环境影响的一种行政许可,与中山植物园温室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完全是两码事。“建设工程许可证上的施工地点与环评所针对的基础设施建设地点不一致,使得法律建立的环评制度被架空,因而对建设工程许可没有任何实质性的约束作用。”因此,南京市规划局没有依照批准的环评报告上载明的建设地点向中山植物园发放建设工程许可证的行为明显违法。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中山植物园向南京市规划局提供的这份环境影响评价材料,如果严格审查的话,就是从其提交的申请材料中也能发现问题,但结果是南京市规划局却向其发放了该温室项目的建设工程许可证,这里面的原因无外乎以下两种情况:要么是中山植物园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要么是南京市规划局有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没有经过严格审查,就发放了建设工程许可证,让中山植物园的这一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得逞”,肖泽晟说,“无论是哪一种情况,都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南京市规划局应该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依法立即撤销已经发放的建设工程许可证。”

  肖泽晟老师认为,由于我国行政机关行政所依之“法”,不仅包括我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以及不同层级的规章,而且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可能分属于不同的行政管理领域,因此行政机关作出一个行政决定时不一定能够全盘考虑到所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难免会有疏忽,但有疏忽并不可怕,关键是必须有错就改,下次认真吸取教训,这才是依法行政的要求,这才是诚信政府、责任政府的正确选择。 (吴宏高国何晔吴聪灵孙玉春)(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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