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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太原警察打死北京警察悲剧中的幸与不幸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5日10:56 北京青年报

  山西警察打死北京警察一事经媒体披露之后,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关注。在人们的记忆中,警察之间发生摩擦并且升级为暴力犯罪,这样的案例非常罕见,仔细推敲这一案例的细节,我们看到悲剧中包含了幸与不幸的双重因素。

  无论在什么地方,警察被殴打致死都是一桩严重的不幸事件,我们为什么要说其中包含了值得庆幸的一面呢?首先,打人的警察和被打的警察当时都并非在执行公务,因而,当
发生纠纷的时候,他们实际上是两个普通的公民,这意味着我们的公安机关在执行公务方面并没有出现地域纠纷和协作失误的问题;此外,太原警察刘立民所召集的打人者大多是社会闲杂人员,而不是他的同事或相关执法人员,这意味着身为警察的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时既没有动用警力,也没有使用警械,也就是说,刘某的不法行为没有牵扯到太原警方,他的所作所为是“个别人的个别现象”;还有一点,案发三天后刘某等多名犯罪人员全部归案,这反映出公安机关即使在面对自身问题时也保持了很高的效率。这几点“庆幸”虽然看起来比较细微,也不能改变整个事件的性质,但它保护了公众对公安队伍的基本信任。

  除了北京警察李某的死给家人带来巨大悲伤之外,警察打死警察的不幸又体现在哪些方面呢?根据记者的追踪采访,两名警察第一次发生摩擦的地点是太原的一个十字路口,北京警察在等红灯,而后面的太原警察“一直鸣笛催促”,既然前方是禁止通行的红灯,太原警察为什么还要鸣笛呢?合理的解释是,这个太原警察在自己的家门口并不在乎红灯这一信号,他认为自己拥有闯红灯且不受阻挠的特权。特权意识的强烈暴露,是此案显现的第一不幸。

  据当地警方透露,参与殴打北京警察的犯罪嫌疑人多数是刑满释放人员,此为第二不幸。作为法律的执行者与维护者,警察不仅应该独善其身,还应该帮助、督促社会闲杂人员包括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社会、遵守法律,无论山西警察刘某是直接还是间接召集了那些打人者,这都表明他与社会黑恶势力存在着不正当的联系。我们知道,公众最为担心的一件事就是少数警察与黑恶势力的纠结,虽然这样的人和事在公安队伍中只是少数,但是,它仍然会严重削弱公众的安全感。

  山西警察刘某知法犯法,理应受到严惩,由于他的身份比较特殊,对他的惩罚应该在两个层面上进行,一是检察机关的公诉和法院的判决,但在此之前,公安机关的内部督察机构应该率先进行详尽的调查和严肃的纪律处分,并告知公众。为什么要强调公安机关的内部惩处呢?众所周知,中国的警察历来被称为“人民警察”,公安队伍与人民群众的水乳关系历来受到高度重视,公安机关整肃队伍、取信于民不仅事关公安队伍的形象,也影响到公安机关的行政效率,甚至影响到政府与群众的关系。遗憾的是,太原警方一方面宣布刘某为自首,另一方面,《山西晚报》在报道中出现“经过三昼夜的艰苦侦查”这样的字眼。此外,当地公安机关的督察人员在接受《瞭望东方周刊》采访时,说他“可能也是找人吓唬吓唬李忠义”,而对刘某实施跟踪、召集人手、准确打击的行为,这名督察人员则定性为“激情犯罪”。可以说,内部督察人员的这种表态完全没有体现出公安机关内部监督的强大与有效,这可以算是该事件的第三个不幸。

  不可否认,警察打死警察的确是一起偶然事件,并不会破坏公安队伍的整体形象,但是,公安机关仍应从中吸取深刻的教训,一是要在广大公安干警中开展反特权思想的教育,更重要的是,公安机关应建立更加强力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以整肃风纪来提升形象。如果不能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来看待从严治警,就很难杜绝此类恶性事件的再次发生。(蔡方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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