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暗中执法的消极效应值得关注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7日15:18 《决策》杂志

  -毛寿龙

  交警埋伏在一个驾驶员看不到的地方,一辆一辆违章车辆被请到路边接受处罚。这样的情形每天都在发生,驾驶员虽 然颇有微词,但也习以为常了。最近乌鲁木齐市交警支队对此提出了异议,在上月底向社会公布,交警不准暗中执法,要人性 化执法。

  对此,人们拍手称快。但也有人认为,交警暗中执法在很大程度上震慑了对交通违法心存侥幸的驾驶员,能使驾驶员 养成自觉守法的意识,这是成功的经验。所以这些人认为,民警暗中执法不是多了,而是少了,如果警察都暗中执法,交通秩 序很快会明显好转。

  笔者作为制度学者,习惯于从两个角度去分析:

  首先是从结果的角度来看,无论反对还是支持,都有一定的道理。暗中执法,的确有利于威慑心存侥幸的违法司机, 让他们做到警察在与不在一个样。但暗中执法也的确让人感到不舒服,交了罚款还需要付出恐惧的心理成本。而且人们遵守交 通规则,并不是因为惧怕警察,而是出于对公共交通秩序的尊重,出于对自己的安全和他人行车安全的基本考虑。如果大家遵 守交通规则,原因皆出于对交警执法的恐惧,要解决问题也就只有用交警加强执法力度了,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如果交警无 限制地强化执法,提高威慑力度,受到处罚的驾驶员并不一定心服口服,其侥幸心理不仅不会消失,而且更为违反了交通规则 但未被抓住处罚而感到无比兴奋。比如在许多城市,很多人都以敢闯红灯来显示自己的胆量和勇敢程度,哪怕是一般的行人。 这与恐吓式执法不无关系。

  大家对暗中执法的结果存在不同的看法,而且正反两种效应的确都存在,这正是大家对暗中执法难舍难弃的原因所在 。这就需要我们从另外的角度来分析问题。这就是制度学者分析问题的第二个层次:

  从秩序的角度来看,公共秩序可以分为两种秩序:一是强制的秩序,二是自愿的秩序。强制的秩序,往往依赖强制力 来规范每一个人,尤其是依靠惩罚,让大家遵守秩序。强制秩序的特征是,有一部分人掌握惩罚权,而其他人都处于被惩罚的 地位。强制往往导致威慑和恐怖,比如在强制秩序中,警察和驾驶员的关系总是处于一种不正常的关系。驾驶员一见到警察, 过去警察不敬礼,会感到不舒服或者恐惧;现在警察敬礼了,礼貌执法,但驾驶员还是感到不舒服。为什么?因为警察和驾驶 员的关系是强制与被强制,威慑与恐惧之间的关系。如果警察和驾驶员是朋友、亲戚或者利益交换关系,警察往往会放驾驶员 一马,驾驶员见到警察不再恐惧,而没有“关系”的驾驶员,则往往通过警察不在的时候违法来宣泄恐惧。

  一旦强制成为秩序的基本价值和文化,对强制的需求也越来越大:一是升级处罚力度,不仅罚款,而且还在罚款起不 到强制作用的情况下强制学习,在时间上强制;二是发明各种各样的制度来约束警察徇私枉法;三是发明各种办法,如暗中执 法来让驾驶员没有机会宣泄恐惧情绪。因此,强制的秩序具有内在的自我强化机制,一直到强制达到最高水平而失去效力为止 。

  与此相反,自愿的秩序认为,人们遵守交通规则,不是出于恐惧,人们把警察当作公共秩序的辅助者,而不是惩罚和 恐惧,这样,警察和驾驶员就会形成一种和谐的关系,警察不敬礼,驾驶员不感到难受,警察敬礼了,驾驶员会感到很舒畅。 如果强制和恐吓,惩罚和恐惧,只是一种公共交通秩序的辅助性手段,而不是基本的警民关系准则,警察就会倾向于公正地去 执法,驾驶员也不会执著地寻找关系瓦解恐惧或者寻找机会来宣泄恐惧,社会对强制的需求也会降低到最低限度。

  以惩罚为本的强制秩序和以人为本的自愿秩序,是两种秩序,前者野蛮而令人厌恶,让人往往以敢于违反交通法规并 且不受处罚为乐。后者文明而体面,让人身心舒畅,更加乐于遵守交通秩序。因此,从结果的角度来看,人们对暗中执法依然 难以取舍;而从秩序的角度,人们显然会选择文明而体面的自愿秩序,而不愿意选择野蛮而令人厌恶的强制秩序。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行政管理学研究所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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