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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公安厅副厅长称走访应携带有效证件及材料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9日10:31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讯

  (记者陈翔 通讯员肖定东、徐显达、李喆、张雷)昨天,省公安厅副厅长张永强就集中处理群众信访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在这次集中处理工作中,各级公安机关是如何安排的?

  答:集中处理群众信访问题将分三个阶段进行,具体顺序:

  第一阶段,在县市区公安局开展,由县市区公安局长负责接待,时间2个月,从5月18日到7月17日。除涉及县市区公安局长的信访事项外,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发生在哪个县市区,信访人就应当先到那个县市区的公安局信访和解决问题。

  第二阶段:在地级以上市公安局开展,由地级以上市公安局长负责接待,时间1个月,从7月18日至8月17日。由地级以上市公安局长在公开场所面对面地接待受理的信访事项:一是属于市公安局直接管辖的;二是信访人对该市的县市区公安局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并提出复查请求的;三是涉及县市区公安局长的信访事项。

  第三阶段:在省公安厅开展,由省公安厅负责接待受理,时间20天,从8月18日至9月6日。由省公安厅主要领导负责接待的信访事项包括:一是属于省公安厅直接管辖的;二是信访人对地级以上市公安局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并提出复查、复核请求的,省厅要对该信访事项进行复查、复核的;三是涉及地级以上市公安局长的。

  集体走访时应当推选代表

  问:信访人如何向公安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答:依据《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信访人可以通过书信、走访、电子邮件、投诉电话和互联网等渠道进行信访。如果采用走访形式,应到有管辖权的县、市公安机关指定的接待场所反映。信访人在走访时应携带有效证件,有关的控申材料及相关证据等。信访人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到其上一级公安机关要求复查。信访人没有按上述程序反映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一般不予受理。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原处理意见如果事实清楚,适用政策、法律、法规得当,信访人应接受有关公安机关的处理意见。

  问:对信访人采取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有何要求?

  答: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走访不得围堵、冲击公安机关,不得拦截公务车辆。

  走访应当遵守信访秩序,不得影响公安机关工作秩序,不得损害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不得纠缠、侮辱、殴打、威胁接待人员,不得携带危险品、爆炸品以及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集体走访时,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信访人的信访事项如经县、市、省三级公安机关处理后仍不服,并继续缠访、闹访的,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信访事项受理、办理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按照《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一)信访人提交的信访事项,公安机关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信访人是否受理。如决定受理,受理机关将在决定受理之日起60日内书面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的延长30日)。

  (二)信访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公安机关的上一级公安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三)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公安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决定,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四)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公安机关不再受理。

  办理信访事项实行回避制度

  问:群众信访要求公安机关及时破案,而暂时不能破案的,公安机关将如何解决此类问题?

  答:案件侦破工作需要一个过程,有的案件因为案情复杂甚至需要多年的努力,不可能马上解决;有的案件因为缺乏破案的线索和证据,致使案件不能及时侦破等等。对此类问题,我们首先要求公安机关要采取积极有效的侦破措施,进一步加大侦查破案力度;同时一方面向信访人阐明态度,另一方面在不影响侦查破案的前提下,把侦查破案工作的进展情况适时通报当事人,求得当事人的理解和支持。

  此外,张永强表示,办理信访事项实行回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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