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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王条款你抵制吗?(组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0日12:33 贵州都市报
霸王条款你抵制吗?(组图)

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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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王条款你抵制吗?(组图)

2004年中国社会调查所调查


  饮食店十点以后消费要加收服务费,挂普通门诊号“只开药不看病”,家政工偷东西家政公司不负责任——

  霸王条款你抵制吗?

  金黔在线讯在日常生活中,很多人都遭遇过“不平等条约”,酒店规定:“贵重物品必
须到前台寄存,一旦遗失概不负责”;洗印店规定:“胶卷冲洗过程中意外遗失或损坏,只赔偿同等数量的胶卷”等等。那么这些单方面制定的条约是否具备法律效力?消费者拥有哪些权利?本报特开辟相关栏目,请专家点评我们身边的“霸王条款”,为消费者提供相关帮助。

  贵阳市某饮食店,在店内墙上的醒目位置张贴着“客人晚上十点后消费,每人每小时加收服务费10元”的告示。

  云岩区消协秘书长孙岚点评:准确地说,上述行为属于商家张贴的店堂告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同时第十条也指出,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实际上,商家的这种做法损害了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属于不平等交易行为。

  北斗星律师事务所李海律师认为,饮食店的店堂公示从法律角度来讲是无效的,属于强制消费,这种行为不尊重消费者。

  案例二

  贵阳市某医院在挂号处标明:挂普通号3.5元,挂专家号(副主任医师级)5.5元。但消费者在挂普通号时被告知挂此号只能开药,不能看病,且开药需要患者自己说出所需开的药名,很多患者只好选择挂专家号。

  云岩区消协秘书长孙岚点评:根据相关法规判定,上述行为属于医院的医德问题,由此可见该医院的工作行为不甚规范。消费者遇到类似问题时,可以向卫生主管部门及时反映。

  北斗星律师事务所李海律师认为,所谓的“普通门诊只开药不看病”,医院的这种做法带有垄断性强迫消费行为,对消费者存在一定程度上的欺诈。去医院首要的就是看病,开药与否则要根据诊断结果来判定。

  博文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永年认为,患者到医院挂号,就是去看病的,如果只为开药,直接去药店就行了,何必跑医院呢?医院既然开有普通门诊,就应该提供相应的服务。医院的这种行为并无法律依据,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属于霸王条款。目前我国的医疗体制还没有完全走向商业化,医院承担着救死扶伤的义务,大医院更多地承担着社会职责,这种做法也有违社会公德。

  据省内一家医院医政科工作人员介绍,挂号费包括普通诊察、问病史、开药等内容,普通门诊和专家门诊的挂号费用都包括了这些内容,区别仅仅在于专家门诊需要有资历的医师(如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坐诊,这些医师对疑难病症的诊断比较有经验。一些感冒发烧等常见病症,只需挂普通门诊就可以了。

  案例三

  一市民通过贵阳市某家政公司介绍,找到一个保姆为其服务。但保姆在服务期间,趁其不备,将家中许多贵重物品携带逃跑。之后,消费者找到家政公司,公司称只能协助警方调查,不负担相关责任。

  云岩区消协秘书长孙岚点评:家政公司的职责是向消费者提供劳务服务。上述现象是生活中比较常见的,多半因为消费者与家政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是否明确相关责任,如果没有的话,家政公司将不负担相关责任,只能协助调查。所以消费者在与家政公司签订协议时,一定要详细明确双方责任,避免此类现象的发生。

  北斗星律师事务所李海律师认为,家政员接受家政公司的指派,为客户提供劳动服务,应当属于职务行为。因为客户并不了解家政员的情况,而且客户是向家政公司要求提供家政服务,家政公司才是服务合同的当事人,为此,家政公司应当为自己提供的服务向客户承担“安全保障责任”。一旦出现失窃问题,应该由家政公司先行向客户赔偿,然后家政公司自己通过其他途径向家政员追偿。(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作者:李娟 沈丽琼 来源:金黔在线—贵州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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