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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审理团伙犯罪案起诉书未提涉黑 众被告翻供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5日00:41 生活新报
云南审理团伙犯罪案起诉书未提涉黑众被告翻供

昭通中院开庭审理熊斌等犯罪嫌疑人(图片为偷拍,打圈者为主犯:熊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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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审理团伙犯罪案起诉书未提涉黑众被告翻供

熊斌犯罪团伙成员被押进法庭(偷拍,打圈者为主犯:熊斌)


  昨日,熊斌团伙案件的审理进入第二天,然而,由于案情过于复杂, 直至18点半黄昏时分,庭审程序仍然停留在举证阶段,估计还需要今天一天的时间才能结束。在法庭对案件刑事部分进行审理的过程中,钟荣彬和张氏兄弟两家受害人也同时提起了民事索赔,要求众被告支付总共38万元的赔偿金。

  "我就知道这个儿子迟早要出事。"

  这几天,总共有三家媒体驻扎在昭通,对熊斌团伙案进行采访,包括法制日报,云南电视台,而本报是唯一来关注此案的云南平面媒体。在审理开始前,作为受害者并提出来刑事附带民事索赔的钟荣彬及张家三兄弟都非常欢迎记者采访,而且,一讲起自己遭受的伤害就义愤填膺。但当本报记者打算在庭外对被告家属进行采访时,却遇到了一个比较"意外"的情况。

  开庭前,一位大约年近6旬的老人坐在法院外台阶上,愁眉紧锁。他断断续续说:儿子本来是个相当本分的好青年,由于长期没固定工作,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就跟熊斌一伙混在了一起,从此走上了犯罪的不归路。这些年来,为挽救儿子,他不知道费了多少心思,甚至动手打儿子,但渐渐的,他发现儿子变得脾气越来越大,他打不动了,也不敢打了,因为儿子发起脾气来就会对他动手动脚。为此,他伤透了心。"我就知道我这个儿子迟早是要出事的,如果不是跟熊斌他们混在一起,也许不至于这样。"

  记者刚想追问老人的儿子究竟是哪一个被告,旁边一名老婆婆突然走过了,很生气的在老人肩头打了两下,喝斥道:"你说什么呢?不要乱说!"然后,立即将老人拉了过去,并瞪了记者一眼,那眼神看上去很复杂。待他们走开后,一位前来看热闹的群众低声说:"虽然熊老大要被判行了,但他的打手还有好多在外面,谁敢乱说啊,小心背后有刀子捅过来。没有他们不敢的,他们连警察都敢捅。"

  老人最后这句并非危言耸听,记者很快就在检察机关的起诉书中找到了相关内容,"('11。3'事件发生后,张氏兄弟找到熊斌评理过程中,发生打斗时)民警康祝科见状上前制止,也被熊斌一刀砍伤"。

  部分政府官员竟然也是"熊老大"手下

  庭审刚一开始,公诉人就宣读了长达16页的起诉书,根据其中对10名被告身份的详细记载,仅仅初中文化程度的熊斌具有以下四个头衔:绥江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项目总经理,绥江县第十三届人大代表,第十二届政协委员及县工商联副主席。其余被告中,有 5人都是他公司项目部的"职工",有2人竟然是当地中学的教师。更有甚者,熊的团伙中竟然还有一人是政府官员,此人名叫 熊国贵,案发前系绥江县田坝镇人民政府副镇长,兼武装部长。他被指控的罪名最 少 ,只有一项,是妨害作证罪。公诉人称:在2002年的"11。3"聚众斗殴事件发生后,熊斌为隐瞒真相,逃避制裁,于当年11月6日指使熊国贵制作伪证。按照这个授意,熊国贵把事发当时在现场的赵志刚等三名目击证人叫到自己家里,要求他们向公安机关提供伪造的证据材料。其后,在公安机关就此进行调查过程中,熊国贵和这三人都出具伪证,为侦破工作人为的设置了障碍。

  一位熟知熊斌团伙作为的昭通当地律师在参加旁听后,告诉记者:据其所知,被熊斌所收买的昭通及绥江县相关领导和政府工作人员其实还大有人在, 被例在本案被告中的这位副镇长只是其中的"冰山一角"。有据可查的一点是,熊案东窗事发后,与之相关的大约30余名当地干部和政府工作人员都受到了调查,并都退了赃,有的还被判了刑。

  法庭上,当检察机关宣读本案中多位被告供述和证人证词时,曾多次提到在春节\中秋等节日来临前,熊斌都有着安排手下到县城或市里送礼的"习惯"。这种"习惯"恰好在一定程度上印证了这位律师"冰山一角"的说法。

  "熊老大"全盘否认指控,拒不认罪

  已经过去的两天审理进行得异常艰辛,一是因为本案被告重多,二是实施犯罪的次数也多,但更重要的还是众被告纷纷翻供,拒不认罪。

  作为团伙主犯,熊斌个人头上被指控的罪名共有9项,分别为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贷款诈骗,非法持有和私藏枪支,爆炸(此罪属于未遂),收购赃物,非法储存爆炸物及窝藏罪。

  关于非法持有和私藏枪支罪,公诉人指控称熊斌团伙共实施了5次。 "2000年中秋节前一天,被告人熊斌出资安排被告人陶光平,蔡红,罗升友到昭通买枪。很快,三人以1000员人民币的价格,向马国购买了一只自制的可以打小口径子弹的手枪。这把枪购回后,陶光平于当年12月的一天,持枪对曾经得罪过他们的王利章进行威胁。后来,由于此枪遭到损坏,陶将其丢弃在了观音岩下的河里。2001年夏天的一天,陶光平,蔡红在宜宾从一名叫小波的人处,得到了一只双管火药枪及一只接筒式枪,两人遂将枪带回绥江,交给熊斌。。。。。。。 "

  为支撑自己的指控,公诉人宣读了熊斌手下多名"兄弟"在接受审讯时所作的供述,他们一致说:自己的购枪行为都是接受"熊老板"的指派或安排,所有资金也都是熊提供的,而枪买回来后都是直接或间接交给熊老板,平时这些枪都在存放在熊家中,有需要时才拿出来。面对这些"兄弟"的"出卖", 熊斌在庭上表现得很"委屈",他坚持自己从来就不曾安排过谁去 买枪,而那些被公安机关搜出来的枪支都不知道怎么会在自己家里的。对于其他被指控的8项罪名,熊斌也都是一一予以否认。

  由于前日和作日的审理仍然只是停留在举证阶段,远远还没到辩护阶段,所以控辩双方的观点都还不曾充分表露出来。

  昨日18时许,审判长宣布,将于今日继续进行审理。

  起诉书为何只字未提"涉黑"?

  由昭通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本案的起诉书编号为"昭市检刑诉(2004)145号",该起诉书长达16页,将熊斌团伙的罪行一一进行了较为详细的罗列,犯罪事实部分共分为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贷款诈骗,妨害作证,帮助毁灭证据,爆炸,收购赃物及非法买卖,持有枪支等部分。其中,寻衅滋事犯罪达25次之多。

  记者仔细阅读该起诉书,始终未能找到任何关于"涉黑"的字样,在整个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也不曾主动提到过这两个似乎非常敏感的字眼。但是,在受害者嘴里,这个字眼的出现频率却非常高,大量老百姓均一致指责熊斌为"黑老大"。百姓们的这个称法究竟是否存在呢?

  让我们来看看绥江县公安局对这一团伙的"评价"。2003年8月16日,刚刚抓获熊斌及其团伙主要成员的第三天,该局即在自己的工作简报中写道:"熊斌,陶光平,温特等人自2000年以来,先后多次在本县附近范围内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严重干扰了绥江县的社会治安,人民群众对此深恶痛绝,敢怒而不敢言。。。。。。。(破案后)全县人民欢欣鼓舞,奔走相告,拍手称快。"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明确规定: 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我认为熊斌团伙完全符合黑帮组织的条件。"受害人黄时昌,张先华,张先禄的代理人罗启熊分析说:"首先,他们非法购买和持有枪支,还专门定制了大量刀具,木棍,每次作案都是采用暴力,使得一方群众饱受欺压迫害。其次,他们是有组织,有经济来源,有明确分工,也有固定成员的,熊斌的大部分打手都是居住在他的家里,由其发放工资。第三,这个团伙能横行霸道这么多年,有他们的保护伞,而当地的有些干部,甚至还直接参与在他的团伙里面,成为他的手下,如现在受审的被告之一熊国贵,原来就是当地一个镇的副镇长兼武装部长。因此,我个人认为不管是从法律规定还是从起诉书中所列举的犯罪事实来看,熊斌团伙都是一个涉黑的犯罪组织,至于检察机关为什么没有指控组织和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这条罪名,我不得而知。"代理人指出:本案中不仅是遗漏了这条非常严重的罪名,另外,熊斌的行贿行为也是明显存在的,但也不知为何没有就此进行指控。

  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的一位资深法官在谈到本案性质时,对此也显得讳莫如深。他说:"这个团伙有固定组织,固定的经济来源和成员,我看确实是一个涉黑团伙,但为什么起诉书中丝毫没有提到这点?这不好说。"

  死刑犯狱中检举熊老大教唆杀人

  本报记者在昭通采访此案期间听到了很多关于熊斌为恶一方的说法,参加旁听审理的多位群众也都纷纷告诉记者:检察机关所指控的内容远远不

  是熊斌所犯下"罪孽"的全部。这种说法与受害者代理人所持的本案遗漏了关键罪名的观点相互印证。除此之外,记者还了解到了一个能佐证这一说法的事情。

  林某,现服刑于省第一监狱的死刑犯。1993年8月16日晚上,他来到绥江县一舞厅内,打算用一把西瓜刀杀死向在此娱乐的罗梦生。罗发现其动向后,率先提起板凳砸了过来,打斗中,罗倒地死亡。之后,林某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由于表现良好,两年后他并没有 被执行枪决。

  2003年8月下旬,正当熊斌团伙主要成员一一归案后,仍在省第一监狱服刑的林某向有关部分写了一份检举材料,称自己的杀人行为是熊斌教唆和指使的,真正的罪魁祸首应该是熊斌而非自己。其材料大意为:1993年7月,陈天富(案发被判刑后,与林在同监狱服刑)与罗梦生实施诈骗后,因分赃不平引发矛盾,罗邀人将陈砍伤。陈怀恨在心,纠集熊斌等人伺机报复。同年8月5日,见罗从避难的宜宾回到绥江,陈便立即催促熊斌动手。此时,林某正好遇上熊,熊便塞一把西瓜刀给他,强迫他去砍罗梦生。林某在检举材料中写倒:"当时我年少无知,不明白事理,而且,熊斌在社会上已经有一定势力,是社会上的老大,谁都怕他。于是我只有从他手中接过了刀,他叫我行凶后,先到他家躲藏一下,再想办法把我送到昭通藏起来。同时,他还承诺,如果这事产生了严重后果,他将承担一切费用和法律责任。"

  林某认为自己当年还不满18岁,因为完全是被人利用,因此,被抓后他一直在反映熊斌才是"真凶"。但正如熊斌所犯的很多罪行一样,他的这次教唆杀人行为也始终没能受到应有的追究。根据林某的检举,非但如此,熊还经常找到林的家中,威胁要杀掉林的全家,原因就就是林要把他供出来。首席记者 温星/文 记者 符光周/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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