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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百多万美元赃款被从温州汇往香港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5日10:18 温州都市报
五百多万美元赃款被从温州汇往香港

洗钱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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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伪造海关报关单证等骗购外汇,潜逃八年最终还是落网

  香港电影《三岔口》中,洗黑钱分子刚下飞机便被人枪杀,押解他的警察“孙哥哥”卷入该洗黑钱案,开始了一系列的悬念

  现实生活中,浙江省温州市警方对一起涉嫌“洗黑钱”案进行了长达十年的追踪,
2005年4月4日,鹿城区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公诉,5月9日,鹿城区法院对深圳人林某以“投机倒把罪”做出一审判决。

  深圳客商“贸易量”惊人

  时光回溯到1996年5月,设在我市的浙江某对外贸易公司广润分公司,接待了深圳瀛鹏船务企业有限公司贸易部经理林某以及他的朋友黄某,林某代表公司和广润公司签订了货物代理进口协议书,约定由温州的广润公司代理货物进口相关事宜,并从中提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

  同年5月至6月,林某、黄某对温州的广润外贸公司称,有一批胡椒薄荷油已经运抵深圳海关,要求通过广润外贸公司向香港的供货单位支付货款,并且很快分批将1834.85万元人民币打入外贸公司的银行账户,同时提供了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货物进口合同、香港公司的发票以及装箱单等相关单证,广润公司根据这一套手续把深圳汇过来的这笔人民币向银行换得外汇219万多美元,汇往香港公司的境外账户。

  同期,一批芝麻油、柠檬油等货物进口,林某等人以瀛鹏船务公司的名义通过温州的广润外贸公司,用同样的方式将2058.7万元人民币换汇246.3万美元汇往香港。

  1996年8月,瀛鹏船务公司有茉莉油、煤气热水器到货,温州方通过银行将718万人民币换汇91万美元汇往香港。

  深圳方面的业务源源不断,平时外贸生意清淡的广润公司对林某等人的如此密集的大宗“贸易”行为深信不疑,以为这回遇上了大客户。是年9月,林某又有一批货物进口,说已抵达蛇口海关,要求通过温州支付货款。像上几次一样,800多万元人民币打入了广润公司设在交通银行温州支行的户头,准备换成外汇,申请汇往香港。这时,银行方面有了新的相应规定,超过50万美元的购汇必须进行二次核查,银行把广润公司的这批进口货物的资料传送到蛇口海关,发现广润公司提供的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货物进口合同、香港公司的发票以及装箱单等所有的证单均系伪造。

  银行随即向市公安局报案,并暂扣该户头800多万元人民币。

  一起涉嫌“洗黑钱”案至此浮出水面。

  贸易业务扑朔迷离

  林某,1962年出生,大专学历,家住广东深圳,为能够“解冻”这被暂扣的800多万元,对于温州警方的两次传唤,他都能到案配合调查,但每次的说法又都不一样。林某对警方称,他是受公司老总委托为公司的购船业务负责换购外汇。林某一会儿又说是朋友黄某在炒汇,他只是帮朋友的忙,为黄某提供伪造的假单证,以期望能够从银行换得外汇,赚取其中差价。

  而通过对深圳瀛鹏船务企业有限公司的调查得知,林某和温州的外贸公司签订委托合同时采用的印章系仿刻的,而深圳方面的解释是,公司通过香港某船社向日本订购了一艘船,需要支付150万美元的定金,于是委托贸易部经理林某去调剂,没想到他会用这样非法的方式。然而已经汇往香港的550多万美元,很显然和瀛鹏公司的说法对不上号。

  同时,我市警方在调查中得知,深圳汇往温州的大额人民币分别来自建材商场、鞋厂、服装厂等一些和食品不相关的企业及个人,和所谓购进的芝麻油、柠檬油等货物根本风马牛不相及。

  至于为什么选择温州的外贸公司作为骗购外汇的渠道,林某等人交代,温州各方对骗购外汇的防范力不强,各外贸公司的对外贸易相对深圳不繁荣,银行有足够的外汇可以兑换,加上温州的外贸公司的代理费低,这就成了他们寻找温州的外贸公司作代理的原因。

  随着调查的深入,疑团越来越多,嫌疑人的谈话和事实根本对不上,我市警方意识到将牵涉到一起大案,随即对此立案侦查。然而,1997年7月,当第三次传唤林某时,林某、黄某等涉案人员同时从警方视线内消失了。

  我市警方对林某等人开始了长达8年的追捕……

  量刑采用旧刑法

  2004年11月19日,潜逃达8年之久的林某终于在珠海落网。警方将嫌疑人林某带回温州进一步进行调查,同年11月,林某被市公安局批准刑拘,12月经市检察院批准逮捕。经过深入调查,今年4月,林某因涉嫌投机倒把罪被鹿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鹿城区法院于本月9日作出判决。而对同案的犯罪嫌疑人黄某,警方仍在追捕之中。

  采访中,记者得知,林某在被审查起诉期间查出患肝癌晚期。长达8年提心吊胆的潜逃日子,沉重的心理负担和犹如丧家之犬的生活处境,逐渐摧垮了他的身体健康。这时,对他来说,金钱、健康、自由都将成为过眼烟云。

  引起记者注意的是,对该案定罪量刑适用的是“投机倒把罪”。我国在1997年刑法修订时,取消了“投机倒把罪”,目前我国刑事法律中已没有了“投机倒把罪”的相关规定,“投机倒把”这个字眼已淡出历史。于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8年作出《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对刑法作了补充修改,将此类行为规定为“骗购外汇罪”。据经办该案的检察官介绍,对该案的定罪量刑是本着“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来实施的,作为刑法在溯及力方面的一项重要原则,“从旧兼从轻”要求按照犯罪嫌疑人行为当时的法律规定定罪量刑,但“新刑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应适用新法。林某实施犯罪行为时是1996年,因此依法采用量刑较轻的1979年《刑法》中的“投机倒把罪”来定罪处罚。

  洗黑钱查证难

  目前香港特别行政区已经是纽约及伦敦以外,世界上最突出的金融和商业服务中心。香港汇集了各式各样的金融商业服务,汇往香港的资金可以很自由转往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一位司法界人士介绍,“当非法分子通过走私、贩毒、有组织犯罪或者贪污挪用受贿等非法手段聚集了越来越多钱财的时候,他们就会考虑怎样把它合法地花出去、转移到境外,这时洗黑钱也成了一种需要。”

  洗钱行为还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对洗钱行为的广义定义是———“让非法财产合法化”,“把违法犯罪所得的黑钱洗成白钱”,主要有三种方式:第一种是与境外公司签订虚假进口合同,向银行骗购外汇汇至境外,这时通常得境内外互相配合、伪造货物报关单证(林某通过我市的外贸公司采用的就是这种方法);第二种是通过地下钱庄,利用各种途径把钱带出国(边)境;第三种是在国内分散、辗转地进行投资,将黑钱的真实来源掩盖在浩如烟海的经济活动中,让人难以追查。

  根据修订后《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真正法律意义上的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提供资金账户的;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由于查证黑钱真实来源的工作相当困难、复杂,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只能对犯罪嫌疑人实施洗钱的客观行为以另罪予以处罚。

  有经济界人士指出,洗钱对中国经济造成了深层次危害。许多腐败分子通过洗钱把国有资产合法地放进自己的腰包,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另外,外来黑钱流入中国境内,往往过多集中在娱乐场所、酒店等投资上,犯罪分子将钱“漂白”后,通常会放弃这些产业,从而引起行业经济震荡,造成宏观经济失控或结构失调。不过,今年有媒体曾报道:“中国《反洗钱法》已进入立法程序,该法是被列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一类项目,即在本届人大任期内需要提交审议的法律草案。”该法的出台,将对洗黑钱起到有力的打击和遏制作用。

  本报记者黄小玲  通讯员朱家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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