垂危病人卧病七年呼唤公道(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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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7日18:22 内蒙古晨报 | ||||||||
卧病在床的李征喜 (晨报记者 赵禄摄影) 内蒙古晨报报道(记者 武艺 通讯员 张祯)一个从腰椎以下截瘫的残疾人,二千多个难熬的日日夜夜,七年中,死亡无时无刻不在消蚀着他的意志和生命,检验着他的耐心和恒心。为了挽救他年仅36岁的生命,父亲过早去世,母亲以泪洗面,哥哥家境衰落,嫂子另嫁他人;侄儿侄女辍学,悲伤笼罩着全家!而这一切,都缘于七年前的那场飞来横祸…… 飞来横祸
1998年3月8日上午9时许,中央储备粮呼和浩特直属库(原呼和浩特市第四粮食仓库)临时工李征喜(乌兰察布市商都县人,现住呼市新城区毫沁营乡下新营村)一大早来到单位上班。小伙子为人正直,精明能干,心灵手巧而且憨厚老实,脏活累活不用指派抢着干,人缘很好!当时,工头李林想利用工人停车装玉米的时间,对拉运玉米的平板四轮拖拉机抢修。原来,该车弓子板上的一颗螺丝丢失,弓子板错位,需用8号铁丝捆绑并校正弓子板使其归位。此时,该库储运科长张建国叫李林去吃早点,让李征喜(四轮拖拉机驾驶员)接着修车。当李征喜刚一爬到车下,也就是在地面工人往车上装第六包玉米时,车头与车厢连接处突然脱钩,车厢翘起,车上站的4位民工连同六袋玉米一股脑儿地掉在地上,后车厢砸在李的左肩膀上,李眼前一黑,顿时不省人事,殷红的鲜血从头上、肩膀及躯干多处喷涌而出…… 紧急抢救 事故发生后,浑身是血的李征喜被工友们火速送往解放军253医院抢救。工头李林10时许来到医院。这中间,受皮肉之苦的是李征喜,而内心受煎熬的是李林。李林作为工头,在四粮库来说也是个临时工,只不过这个职位是由工友们共同选举产生的,并不真正代表四粮库。一晃十多天过去了,命是保住了,但医院诊断结果却注定李征喜从此再也站不起来了。3月23日,253医院出具的诊断书上写道:“腰椎椎体压缩性、暴烈性骨折,截瘫指数为6;胸11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二便失禁,截瘫……”3个多月后,李征喜坐着轮椅出院了,体内留下了一块钢板。医院出具的证明上写道:“一年以后,取出体内固定物,手术费约为5000元。”但时至今日,他体内的钢板一直未取出,原因是无钱去取! 处理决定 1998年6月17日,呼和浩特市第四粮食仓库以呼四粮字199811号文件作出《关于农工李征喜违章操作造成伤残的处理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该文件一并抄送呼市劳动局、市总工会、库工会、财会科、政工科,主管机关是呼市粮食局。《决定》中写道:“我库农工李征喜同志,于1998年3月8日上午拉运玉米过程中,由于擅自爬入四轮车下面进行修理,当地面上工人往车内装到六包玉米时,车头与车厢连接处突然脱钩,李征喜同志躲闪不及,被翻过来的后车厢砸伤腰部,造成伤残。虽经253医院三个多月的住院治疗,病情有所好转,但造成大腿以下截瘫,给生活带来一定困难。由于我库临时工的管理是按照逐级签订劳动合同的办法,库与各包工队负责人签订劳动合同,包工队再与临时工签订劳动合同,李征喜同志在工作中违章操作,造成伤残,与包工队负责人李林管理不善、教育不够有不可推卸的直接责任,因此库内作出决定,由李林包工队赔偿李征喜同志伤残补助金壹万元,并与李林解除劳动合同。 鉴于以上情况,经市劳动局、市总工会、市粮食局三家上级部门签定,并参照有关企业职工工伤试行办法待遇,经双方协商,在住院治疗终结后(住院医药费支出12463.17元),由我库付给李征喜同志伤残生活补助金70000元,作为今后的生活费用。” 生不如死 一个活蹦乱跳健全的人突然变成这样,李征喜为此万念俱灰,几次想自杀都未遂。自从李征喜被砸瘫,父亲积劳成疾,于2001年农历十月二十四去世。年迈的母亲为此经常以泪洗面,但为了照料小儿子,老人家不得不拖着满身的疾病苦苦地与命运抗争。最惨的是哥哥李振林,弟弟瘫痪后,为照顾他的饮食起居,好端端的一个家家徒四壁,妻子也提出离婚,一双儿女过早辍学,而今女儿20岁,儿子18岁,都成为年轻的“都市文盲”! 2005年3月22日,李征喜病情恶化,家人立即将他送往呼市济民医院。检查结果:双肾囊肿,合并感染,急需住院。但李家即使砸锅卖铁,也无法凑够李征喜的住院费。全家人只好眼含热泪,买一些消炎药将他又拉回家中。 5月2日,记者来到新城区毫沁营乡下新营村李征喜的家中。李征喜麻杆般的两条腿肌肉萎缩,没有正常人的胳膊粗。左右臀部有两个黑呼呼的大洞,稍一动弹,里面的白骨清晰可见。同时,由于上体持续高烧,两只手颤抖不已;下体睾丸处早已化脓,一股异味不时从体内散发出来。床下接着一根导尿管,从回家至今,导尿管已陪伴了他七年时间。最要命的是体内的钢板,从X光片上可以看到:钢板已经变形。 法律工作者提出质疑 面对挣扎在死亡线上的李征喜,呼市回民区中山西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张祯接受记者采访时针对该粮库下发的《决定》提出质疑:一、《决定》对李的病情不是客观、公正、科学的判断分析,而是轻描淡写,歪曲事实。什么“病情有所好转,但造成大腿以下截瘫,给生活带来一定的困难。”医院诊断书上清清楚楚载明:“截瘫指数为6,是指腰椎以下部位截瘫”,怎么能讲成“大腿以下截瘫?”李征喜七年卧床不起,生活不能自理,又无生活来源,是在死亡线上挣扎,怎么能说成“给生活带来一定的困难”呢?无非是想把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遮人耳目!二、推卸责任,嫁祸于人。且看:“由于我库临时工的管理是按照逐级签订劳动合同的办法”,是的,李征喜与李林签订过合同,合同中第四条规定:“乙方在协议期间,因违反操作规程,发生任何伤亡事故均自负。”这岂不是“工伤概不负责任”合同的翻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雇工合同应当严格执行劳动保护法规问题的批复》中强调:“工伤概不负责任,这是违反宪法和有关劳动保护法规的,也严重违反了社会主义公德,对这种行为法律认定无效。”另外,李征喜因公致伤,四粮库应承担责任,为何节外生枝找借口“工作中违章操作造成伤残,与包工头李林管理不善……”?真可谓以强凌弱。领导让你向东,你偏向西,叫你打狗,你偏追鸡,工人不被解雇才怪呢!三、拉大旗作虎皮,诈唬别人。且看《决定》:“经市劳动局、市总工会、市粮食局三家上级部门签定,并参照有关企业职工工伤试行办法待遇”,请问,三家上级部门做过什么签定?是对李征喜的伤残等级鉴定吗?截至七年后的今天,记者从李征喜处获悉,上述任何一家均未做过这项鉴定。另外《决定》中“参照有关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待遇”之提法,伤残待遇究竟是几级?对于一个腰椎以下半身截瘫,完全失去自理能力的残疾人,以一次性赔偿了事,何法律?何法规?何条、何款、何项有此规定?四、自相矛盾。《决定》末尾表述中写道:“经双方协商”,究竟是单方,还是双方?本来是四粮库强加于李征喜的私了,硬说成是“双方协商”,可谓此地无银三百两。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4条规定:“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而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截至记者发稿时,李征喜已向相关部门提出工伤认定。但对于生命时刻都受到病魔侵扰的李征喜来说,讨回公道的那一天也许并不遥远,但这一天究竟有多远?本报将继续关注。 相关专题:内蒙古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