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个人出租房屋 房东要按房租的6%交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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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1日13:57 新疆天山网 | ||||||||
天山网讯(记者 李君霞 通讯员 李小敏)自2005年6月26日起,在乌鲁木齐市范围内,私人房屋出租后所得的收入要依法缴纳税费。 昨日,乌市地税局正式公布了《乌鲁木齐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办法规定,私人房屋出租后所得的收入,应依法缴纳以下8种税费: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
乌市地税局税政一处副处长范莉介绍,8种税费统一按综合征收率的方式,按应税收入的6%计征。通俗地说,就是房东要按照房租收入的6%按月交税。 对于出现“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3种情况之一的,各区(县)地税局可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房屋的地区分布、结构类型、市场租金价格等因素,核定其应纳税额。 范莉解释说,《办法》允许各区(县)地税局委托当地出租房屋管理中心,代征代缴个人出租房屋应缴纳的各项税费,但必需要与代征人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并向代征人颁发《委托代征证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