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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战历史定论不容篡改--驳日本政要为战犯鸣冤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2日09:30 人民网

  中国社会科学院日本研究所 孙伶伶

  在世界各国以不同方式纪念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六十周年的时刻,在人们追忆反思历史祈求世界和平的今天,作为发动这场人类大浩劫的责任国之一的日本却逆时代大潮而动:日本政要一再发表“参拜靖国神社是日本内政”的言论;文部省通过歪曲历史、否认侵略的右翼历史教科书;日本某些政客近日更是公然为日本的侵略历史和战争罪犯“翻案”。日本厚生劳动省政务官森冈正宏5月26日大放厥词:“甲级战犯在日本国内不是罪犯,甲级、乙级和丙级战犯都是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界定的”;“
甲级战犯所谓的反和平、反人类罪是占领军随心所欲编造出来的”;“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判是战胜者对战败者单方的审判”,自民党总务会长久间章生也发表了类似言论。这些言论公然否定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审判结论,为日本二战甲级战犯开脱罪责,立时在日本国内外掀起轩然大波。

  一、东京审判的公正性与合法性不容质疑

  森冈的主要论点之一是“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判是战胜者对战败者的单方审判”,企图通过否定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判(也称“东京审判”)的公正合法性来为战犯们翻案。但东京审判的公正性与合法性早已得到国际公认,从法庭组成、审理程序、证据认定及保障被告辩护权等方面,都严格依据国际法和国际惯例,而且东京审判与同期对德国纳粹的纽伦堡审判中确立的许多原则后来发展成了公认的国际法原则。

  第一,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成立。1945年8月,日本无条件签署投降书,明确表示接受《波茨坦公告》的全部条款。1946年1月19日,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以下简称“远东法庭”)由盟军最高统帅部经同盟国授权成立,同日通过的《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第1条规定:“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之设立,其目的为公正与迅速审判并惩罚远东之首要战争罪犯。”

  第二,东京审判并不仅仅是战胜国对战败国的单方审判,而是代表世界正义力量的审判。二战中法西斯德国和日本给全人类带来巨大灾难,成为世界公敌。至1945年5月1日加入《联合国家宣言》、对德日意轴心国宣战的国家达47个,占当时世界上主权国家的70%以上(轴心国及其仆从国除外)。二战的胜利是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胜利,因此由中、苏、美、英、法等11国法官组成的远东法庭并不仅代表战胜国,而是代表全世界多数国家和人民对日本的侵略战争罪行进行的正义审判。此外,战争罪犯只有当侵略国家彻底战败后才能被送上历史审判台,国际法承认交战国一方有权审判和处罚他方的战争罪犯。

  第三,远东法庭审判日本战犯有明确的法律依据。1946年盟军最高统帅总部宣布成立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特别通告》中,列举了对日本战争罪犯审判的法律依据:一是1943年11月的《开罗宣言》明确了要惩办战争犯罪;二是1945年7月的《波茨坦公告》规定,日本投降条件之一即所有战争罪犯均应处以法律之严厉制裁;三是日本无条件签署的投降书中明确表示“接受波茨坦公告所列之条件”。

  第四,法庭审理遵循了法庭宪章规定的严格法律程序。远东法庭从1946年5月3日第一次开庭至1948年11月12日宣判,历时两年零7个月,共公开开庭818次,英文庭审记录4.8万余页,包括日本在内的12个国家共419名证人出庭作证,779人书面作证,有关证据资料达8000件,其中检察方提供的证据资料21200页,辩护方提供的证据资料26800页。证据资料非常充分,包括日本政府、军部、外务省的正式声明、伪“满洲国”秘密文件及美国牧师约翰·马基在南京大屠杀现场拍摄的影像资料等。粟屋宪太郎提出,在东京审判中,检察方提出的证据和辩护方提出的证据中,未被采纳和被采纳的几乎数量相当。

  第五,充分保障了被告享有的辩护权。在审理过程中,为战犯们辩护的律师达百人,可谓规模空前,法庭还选派了25名“具有充分经验和资格”的美籍辩护律师加入被告辩护团。从远东法庭的审理记录也可以看出,被告本人及其辩护律师充分行使了辩护权。远东法庭作出的判决书长达1231页,用7天时间才宣读完毕,对25名出庭被告做出判决,列举了详细判罪理由,其中东条英机、广田弘毅等7人被处以绞刑。

  东京审判使二战日本主要战争罪犯受到了应有的惩罚,这一点值得肯定。但由于美国企图利用其占领日本的特殊地位并贯彻其对日政策,远东法庭在惩处日本战争罪犯和消灭军国主义势力上是不彻底的。主要表现在,一是作为日本发动侵略战争的国家元首和军队最高统帅的天皇没有被追究战争责任;二是美国从本国立场出发,主要追究的是对美太平洋战争的日本战犯;三是在审判后期,美国出于自己远东政策的需要,放松了对部分重大战犯战争责任的追究,如1948年宣布释放19名重要战犯,1950年又在刑期终了前释放了所有日本国内在押战犯。这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东京审判应达到的效果,使战后对日本军国主义和战争罪犯的清算不彻底,成为今天日本某些人企图为战犯“翻案”的历史根源。

  二、战争罪犯应承担个人战争责任

  森冈的第二大论点是“甲级战犯所谓的反和平、反人类罪是占领军随心所欲制造出来的”,即所谓“任意审判”论。

  远东法庭判处甲级战犯“反和平罪”、“反人类罪”,追究其个人的战争责任,并非在无法可依下作出的“任意审判”,国际法中早已有先例。一战后根据《凡尔赛和约》第227条的规定,协约国成立了一个由美、英、法、意、日五国组成的特别法庭,追究前德国皇帝威廉二世破坏国际道义和条约尊严的战争罪行,但因威廉二世逃亡荷兰,致使审判最终没有实现。此外,1928年的《非战公约》以及《国际法院规约》等中均有相关规定。

  作为远东法庭审判日本战犯的基础法律文件,1946年的《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第五条明确规定了“破坏和平罪”、“战争犯罪”和“违反人道罪”三种战争罪行:(1)“破坏和平罪”指策划、准备、发动或执行一种经宣战或不经宣战之侵略战争,或违反国际法、条约、协定或保证之战争,或参与上述任何罪行之共同计划或阴谋。(2)“战争犯罪”,指违反战争法规及战争惯例之犯罪行为。(3)“违反人道罪”,指战争发生前或战争进行中之杀害、灭种、奴役、借暴力强迫迁居以及其他不人道行为,或基于政治上或种族上之理由的迫害行为,这种迫害行为是作为完成或共谋归于本法庭管辖的任何罪状时所施行者,至于其是否违反犯罪所在地的国内法,则在所不问。

  同样,对德国纳粹的纽伦堡审判中也确立了上述三大战争罪行,有关国际法原则还在1946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及法庭应适用的国际法原则》(即“纽伦堡原则”)中予以体现,明确了凡从事构成国际法上的犯罪行为者均应承担国际刑事责任,而且个人责任不得以国家决策或上级命令为由免除。1968年11月,联合国大会通过了《战争罪及危害人类罪(即违反人道罪)不适用法定时效公约》的决议,规定战争罪犯不适用“法定时效”,不论经过多长时间均不能免除其法律责任。至今,纳粹战犯仍在追捕之列。

  二战中,日军在中国犯下了南京大屠杀、强掳劳工、强迫妇女充当军事性奴隶(“慰安妇”)、细菌战、人体实验等战争罪行,对发动这场侵略战争及违反人道主义的战争罪犯不予严惩,则无以告慰悲惨死去的数千万亡灵,无以警戒避免悲剧再次上演。东京审判与纽伦堡审判的意义在于:它正式确立了个人承担国际刑事责任的国际法原则,即策划、发动侵略战争是违反国际法的犯罪行为,参与战争犯罪者必须承担国际法上的个人战争责任。

  三、日本政府已接受战争责任定论

  森冈的第三大论点是“日本国内法是不承认甲级战犯的。日本国会不是全体一致通过有关法律,给甲级战犯遗属发放抚恤金和养老金吗?”(*指日本国会1953年修改《对战争伤亡者遗属援助法》及1954、1955年两次修改《恩给法》,对二战战犯遗属发放抚恤金等,表明日本将“战犯”等同于“战争牺牲者”对待)作为政治家,森冈的上述言论极端不负责任,与日本政府的国际承诺和立场背道而驰。

  首先,二战后日本政府承认了侵略战争性质。1945年12月,日本众议院通过《关于战争责任的决议》,确认日本发动战争“违反了国际法规,犯下了残虐的刑事犯罪”。二战后日本的历任首相也多次承认侵略战争和殖民统治,并向亚洲各国谢罪和道歉,这一历史事实是不容抹杀的。

  其次,日本政府接受了追究战争责任的《波茨坦公告》的全部条款。1945年9月2日日本政府签署的《日本投降书》写道:“余等兹为天皇、日本国政府及其继续者,承约切实履行波茨坦公告之条款。”1945年《波茨坦公告》规定:“欺骗及错误领导日本人民使其妄图征服世界之威权及势力,必须永久剔除”(第六条),“对于战争人犯,包括虐待吾人俘虏者在内,将处以法律之严厉制裁”(第十条)。强调必须铲除日本军国主义,追究战争罪犯的法律责任。

  再次,日本政府接受了远东法庭的判决,即接受远东法庭关于日本侵略事实和战争责任的认定,接受对东条英机等甲级战犯的判决。在1951年签订的《旧金山和约》第11条明确规定:“日本接受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与其他在日本境内或境外同盟国战罪法庭之判决”,也正是基于这一点日本得以重返国际社会。1986年8月19日日本官房长官在众议院内阁委员会答辩时说,日本“根据旧金山对日和平条约第11条,在国与国关系上,接受审判是事实”,作为政府统一见解承认了东京审判的正当性。

  因此,在国际法上,远东法庭已经为日本的侵略罪行及战争罪犯的责任盖棺定论。即使日本国内进行了与此相反的立法,该国内法的效力也不能对抗该国际法庭的判决。

  四、森冈等的言论无视人类社会共同价值观

  二十世纪的人类社会弥漫着战争的硝烟和灾难,尤以二战最为惨烈。二战后国际社会痛定思痛,决心彻底根除并惩罚引发侵略战争和违反人道主义的罪魁祸首,确立了不以武力为解决纷争的手段、保护并尊重基本人权的国际法体系,战后的国际秩序正是基于这一出发点而重建的。惩罚破坏和平、违反人道等战争犯罪的国际法原则,其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保护战时平民和非武装人员的生命、人身安全和尊严等免于受侵害,这些国际法原则“来自文明国家之间已确定的惯例、人道法则和公众良心的要求”,是人类普遍认可的价值观。

  二战后,日本在承认侵略事实、反省侵略历史、在宪法中承诺放弃军队和交战权的前提下,取得了各国的谅解,日本得以重返国际社会;许多受害国放弃了对日战争赔偿,使日本迅速崛起为世界第二大经济强国。日前日本努力争取联合国常任理事国席位,希望成为国际认可的政治大国并获得更多国际发言权,但日本某些政治家否认历史、与邻为敌的言行,却令周边国家对日本的未来走向感到担忧,令世人对日本“入常”的目的及其承诺发挥的国际作用深感怀疑。

  现代国际法处理国家间关系的基本原则是和平共处、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但国际社会公认的人类普遍的道德价值观应得到共同遵守。日本政客从本国狭隘的所谓“民族文化”和“价值理念”出发,将对亚洲各国人民犯下滔天罪行并经东京审判定罪的甲级战犯作为“国家民族的英雄”,完全无视饱受他们制造的深重灾难的邻国人民的感情,肆意践踏人类普遍的道德价值观和国际法准则,使日本国家和人民陷入违背国际道义的泥沼。

  五、日本正视历史才是明智之举

  中日建交后,日本政府承认了侵略中国的历史并表示了深刻反省和道歉。1972年《中日联合声明》中写道:“日本方面痛感日本国过去由于战争给中国人民造成的重大损害的责任,表示深刻的反省。”1995年8月15日,即二战结束50周年之际,时任首相村山富市发表了历史性的“村山谈话”:“我国在不久前的一时期,由于国策错误走上战争之路”;“殖民统治与侵略给许多国家特别是亚洲国家人民造成巨大的伤害和痛苦。今后为了不犯这样的错误,谦虚接受历史事实,再次表示深切的反省和衷心的道歉,并对所有牺牲者表示哀悼”。同年,村山访华时作为日本首相第一次参观了卢沟桥和抗战馆。

  但对侵略战争的反省和道歉、对历史的正确认识不应仅停留在口头和表面上,更应落实到行动上。现任首相小泉尽管也曾于访华时参观卢沟桥,也曾向中国人民表示道歉,但他不顾亚洲各国人民的反对,一意孤行先后4次参拜供奉有甲级战犯的靖国神社,近期又出尔反尔发表不当言论,让人不能不怀疑他反省战争和道歉的诚意。

  日本的政治家公然否定远东法庭的审判结果,为二战甲级战犯开脱罪责,其意图在于否认日本发动侵略战争的历史。森冈等人的言论并不仅仅是日本个别政客的认识,这种观点在日本很有市场。自上世纪70年代以来,否认南京大屠杀事实、将甲级战犯灵牌移入靖国神社、历史教科书事件以及否定东京审判等,这股否认历史的思潮对日本的政治走向、对亚太地区的和平稳定产生了消极影响。日本要想得到国际社会和周边各国的信任,发挥更大的国际作用,就必须正视历史,对战争罪行进行彻底清算。日本某些人企图为二战战犯“翻案”,践踏人类共同的价值准则,与和平发展的国际潮流背道而驰,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终将自食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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