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最高检落实宪法要求 以人权名义清理刑讯逼供(2)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6日10:02 瞭望东方周刊

  应对司法人员进行启蒙

  “从司法实践看,可以说,我国多数冤假错案是刑讯逼供造成的。”宋英辉说。

  宋寒松坦言,在督察侵犯人权的案检过程中,会经常遇到阻力和干扰。就在《瞭望东方周刊》采访期间,某地一起涉嫌办案人员对犯罪嫌疑人实施暴力致死案件的电话调查记录,送到了他的桌前。

  当地回函辩称,办案人员的目的是为了执行政治任务,查处会伤害办案人员的积极性。

  “这是借口!没说明致死原因就只说执行任务!涉及侵犯人权,这么轻率还讲不讲政治?”宋寒松一拍桌子。

  “对犯罪的一些干部予以保护,可能保护了一时的干部,但失去了群众,共产党作为执政党的基础是人民群众,而绝不是领导干部。如果说干部是栋梁,那么群众是基础。如果基础都没有了,栋梁还有什么用。”

  宋寒松认为要将保障人权提到保证党的执政基础来看待,“如果像佘祥林的案件和河北霸州民警逼供致人死亡并掩埋尸体的案件到处发生,后果是不堪设想的。”

  “人治还是法治,权大还是法大,虽然在理论上已经不成问题,但是在实践中还有一个漫长的过程。”说到查办阻力的原因,陈振东有感而发。

  宋英辉等专家认为,在相当一部分司法人员中依然存在刑讯逼供合理的观念。为此我们必须在司法人员中进行一次新的思想启蒙。告诉他们:现代社会的法治已经不是专政的产物,而是公民的保护神。

  以保障人权的名义

  在采访中,“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每位高检官员都多次提及的关键语。

  “中国共产党从建党之时起,就是为争人权、争自由、争解放,一贯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都是和人权紧密联系的,人权并不是像过去有些人认为的那样,是资本主义的东西。”宋寒松说。

  宋寒松表示,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任务不是靠一年的专项整顿就能完成,还任重道远,但高检的态度是,不管是什么部门,不管是什么人,不管在什么时候什么地点,只要发生国家机关公务人员侵犯人权的犯罪案件,我们都要一查到底。

  “过去超期羁押和刑讯逼供现象的长期存在,很重要的一条原因是没有得到追究。”陈振东说,“现在出现严重问题的,我们甚至要追究办案人员的刑事责任,比如河南3名民警因为非法拘禁罪被追究刑事责任,这在历史上是第一次。”

  宋寒松欢迎看到舆论监督,也愿意把法律监督和舆论监督结合起来,“我每天早上来到办公室第一件事就是打开电脑了解情况,新闻单位报道的一些影响大的案件都是我们高检挂牌督办的案件,比如有霸州非法拘禁案、密云踩踏事故案、阜阳劣质奶粉案、西安体彩造假案、湖南常宁民警三次接警不出警案、沱江污染事故案等。有些案件是我们从网上和媒体获悉的。”

  形成合力

  冤案错案频仍的现实已经引起了中国司法高层的重视。在“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被写入宪法以后,刑事司法领域中的人权保护被进一步提到了议事日程。

  据悉,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考虑收回死刑核准权,从而进一步统一量刑标准,努力给予当事人公正、审慎的审判。最高法院还在去年底宣布,全国法院系统将增加编制10%,以弥补审判力量的不足,提高办案质量。

  2004年10月开始,公安部展开全国刑警大练兵,其中包括强化执法办案基本知识学习和提高现场勘查能力,其中包括运用DNA鉴定。统计数字表明,为保证没有犯罪的嫌疑人不受追究,中国各级法院坚持无罪推定原则,2004年对不构成犯罪的2996名自诉、公诉案件被告人依法宣告无罪。

  “肖扬经常和贾春旺电话,沟通协调我们在专项行动中出现的一些司法问题。公安部也给予我们很大的支持。”一位最高检表示,公检法必须联合起来才能使专项行动有所效果。

  “还有一点也必须强调,干涉司法独立也是刑讯逼供发生的根源之一,甚至可以说是最根本的原因之一。”

  佘祥林的辩护律师田峰告诉《瞭望东方周刊》,在佘案中有地方政法委事先定调的情形,公安机关也受到限期破案的压力。同时,也应该看到,当时200多人联名要求处死佘祥林所产生的压力也很大。

  “刑讯逼供在中国古代是一种被允许的司法制度,像老百姓最爱看的包公戏也经常出现‘大刑伺候’的行为,封建传统的陈旧观念对我们现在一些人影响仍然很深,这也是我们现在发生侵犯人权违法犯罪行为的原因。”宋寒松说。

  考虑到司法实践的复杂性,只有在国家统一安排下,由社会各界共同努力,稳步推进,才能收到良好效果。“在这一方面,要对全民进行现代司法观念的教育更是一项非常漫长而艰巨的任务。”白泉民说。《瞭望东方周刊》记者张悦/北京报道

  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有关负责人提出,侦查监督部门将重点抓好几个环节的工作:

  一是要注意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审查案卷材料、接受控告举报等,发现刑讯逼供违法犯罪线索,并开展必要的核查工作。

  二是经查证确实存在刑讯逼供的,应当向侦查机关(部门)提出纠正意见;对提出的纠正意见侦查机关拒不改正的,要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通过同级侦查机关进行督促纠正。

  三是对于侦查人员刑讯逼供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线索移送有关职能部门依法立案查处。

  四是在审查逮捕工作中,要加强对非法证据的排除,凡是刑讯逼供获得的言词证据,不能作为批准逮捕的根据。-

[上一页] [1] [2]


 【评论】【收藏此页】【 】【多种方式看新闻】【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热 点 专 题
雀巢奶粉碘含量超标
口蹄疫疫情进展
高考最后冲刺
日本甲级战犯罪行
二战重大战役回顾
诺贝尔奖得主来京
汽车笑话集锦
湖南卫视05超级女声
中国艾滋病调查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