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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营公司财务部经理侵吞378万被判无期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7日12:46 正义网-检察日报
北京国营公司财务部经理侵吞378万被判无期

中国某进出口公司财务部原经理肖仁国被判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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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义网北京6月7日讯 (通讯员王文波) 身为国营公司财务部经理,利用职务之便大敛不义之财,这样的蛀虫最终难逃法律制裁。今天,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侵吞巨额公款的中国某进出口公司财务部原经理肖仁国作出一审判决,以贪污罪判处肖仁国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外表忠厚的肖仁国从一名普通干部走上了领导岗位,先后在中国某进出口公司担任
财务部副经理、经理,掌管若大一个国有企业的财务大权。面对金钱的诱感,肖仁国把党纪国法抛之脑后,贪婪之心难以自禁。

  法院审理认定:1993年7月,肖仁国以中国某进出口公司的名义在北京市海淀区一家信用社设立帐户,利用其担任这家公司财务部副经理的职务便利,用该帐户存入截留的公司公款。1993年10月至1996年7月间,肖仁国以支取差旅费的名义,先后30次用现金支票从该帐户支出共计人民币71余万元,两次用转帐支票转出共计人民币2.1万元,据为己有。后肖仁国将该帐户的全部资料销毁。

  1995年1月至同年12月,肖仁国先后4次用转帐支票从其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中提出人民币35万余元、用转帐支票从其所在的中国某进出口公司在交通银行开立的帐户内提出人民币17万元,以上共计人民币52万多元,肖仁国用这些钱为自己购买了一处住宅,后肖仁国以支付“云母运费”的虚假名义用假发票将从其所在公司在交通银行帐户内提出的人民币17万余元平帐。

  1993年11月间及1994年3月间,肖仁国从其开设的银行帐户中分别转出人民币50万余元为公司支付货款,后涂改银行汇票委托书(存根联),将上述款项记帐为其个人持股的北京鑫瑞祥工贸公司代其所在公司垫付。1994年1月,肖仁国从在银行设立的帐户中转入其所在的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人民币25万元、同年4月,肖仁国又从中转出人民币20万元为公司向其他公司付款,后肖仁国将上述两笔款项共计45万元均记帐为其所在公司向鑫瑞祥公司借款,从而形成这家国有公司向鑫瑞祥公司的虚假借款、短期借款共计人民币95万余元。1995年6月,肖仁国以还鑫瑞祥公司借款的名义,从其所在的公司转出人民币35万元,用于为其个人购买一处住房的使用权。1995年12月至1996年7月,肖仁国以向鑫瑞祥支付上述借款利息的虚假名义,先后记帐形成了其所在的这家国有公司应向鑫瑞祥公司支付利息共计人民币40余万元。1996年7月,肖仁国以支付鑫瑞祥公司上述借款本息为名,将公款 101余万元转入鑫瑞祥公司帐户,据为己有后分别借给李某、王某使用。

  1996年9月至1997年3月间,肖仁国为侵吞公款陆续将李某、王某归还的借款本息共计人民币104万余元存入其所在公司的帐户,记帐为中国某进出口公司向鑫瑞祥公司的借款;于1997年8月将其所在公司帐面漏记款人民币70万元直接调帐形成中国某进出口公司对鑫瑞祥公司的短期借款;1997年12月,从其个人所有的嘉诚信公司转入其所在公司人民币58万元,又记帐为公司向嘉诚信公司的借款。后来,肖仁国多次以支付上述借款本息的名义,从其所在的中国某进出口公司转出共计人民币308万余元,实际侵吞公款共计人民币146万余元。

  1999年4月,肖仁国以支付嘉诚信公司咨询费的名义,又一次侵吞公款4.7万元,据为已有。最后,经查实,肖仁国共侵吞公款人民币378万元。

  一中院审理认为,肖仁国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且造成巨额国有财产损失,依法应予惩处。据此,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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