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周刊:外逃贪官引渡障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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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8日15:52 新民周刊 | ||||||||
新民周刊:外逃贪官引渡障碍 我们在引渡问题的国际司法协助上要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结合,要探索引渡合作的新形式。为实现把外逃贪官引渡回国予以制裁的目的,可以作出必要的让步和妥协,可以开
目前,我国外逃的经济犯罪嫌疑人尚有500多人,涉案金额700多亿元人民币。抓获贪官不容易,如何解决引渡外逃贪官的外交和法律障碍,如何让引渡大批携巨款外逃贪官不再成为遥遥无期,更是不容乐观的现实问题。 双边引渡签约寥寥 从国际法上讲,假如有了双边引渡条约,那么将在国外被抓获的外逃贪官引渡回国就会顺利许多。而目前与我国签订双边引渡条约的只有21个国家,荷兰等国并不在与我国签订引渡条约国家之列。 按照引渡条约的程序,通过外交途径向抓获贪官的所在国提出引渡请求,提供犯罪证据;抓获贪官的所在国参照本国的相关法律规定,把犯罪嫌疑人交给我国。在没有双边引渡条约的前提下,把在国内犯罪国外抓获的官员引渡回来原则上要按照抓获贪官的所在国的司法程序。这种情况下,两国可以通过外交途径进行协商。对于类似情形,国际惯例通常采用的是驱逐出境(也叫遣返)。驱逐出境一是针对在国外犯罪的外国人,一是针对在本国犯罪跑到国外的犯罪分子。遣返可能很耗时在没有双边条约的前提下,通过外交途径谈判方式,国际上并没有通行的时间表,可能会耗时颇久,也可能会很快解决。 目前,我国主要通过三个途径追捕外逃贪官:一是引渡,适用于引渡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两国签订有引渡条约和有请求引渡的行为,按中国法律和被请求国法律均构成犯罪的条件;二是通过国际刑警组织缉捕;三是区域性的司法协助,我国的边疆省份检察机关与相邻的泰国、缅甸、俄罗斯等国家的司法机关,在平等互惠的基础上开展了刑事司法协助,共同对付跨国犯罪,互相协助缉捕外逃的犯罪嫌疑人,通过这一途径,每年都有外逃的犯罪嫌疑人落网。 抓获贪官其实只是第一步,还有后边的引渡,取证、审判,尤其是引渡,由于国际通行“死刑不引渡”原则、“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和“双重归罪”原则等,再加上中外法律差异,都会给引渡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特大走私犯赖昌星尽管早已被加拿大警方控制,但至今还赖在加拿大,几年都没有引渡成功就是典型例证。 特殊引渡手法面面观 引渡通常是指一国应某外国的请求,把在其境内被该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外国人,移交给该国审理或处罚的国际司法协助行为。引渡的做法自古就有。公元前1280年,古埃及的拉麦赛二世和赫迪族国王哈杜西里三世签订和平协定,规定相互引渡逃到对方的罪犯。如今,有关引渡的国际、国内法律已相当成熟。一般认为,引渡的对象只能是刑事罪犯,其基本条件是“双重归罪”(即被指控的行为在两国均构成犯罪),引渡的直接后果是使被引渡者接受刑事处罚。 实践中,有几种特殊的引渡做法。一是简易引渡,即被引渡人自己提出回国。如果一个罪犯在被捕国将受到的惩处比在案发国严厉,就有可能主动提出引渡回国。二是暂时引渡。比如,某国在审理一个案子时,需要被另一个国家逮捕的人作证,可提出暂时引渡的请求,案件审理完毕后,再将罪犯送回。三是伪装引渡。这种做法是以“驱逐出境”为名,达到引渡的目的。20世纪60年代的“索布伦案”即是一例。索布伦是美国人,因犯间谍罪在美国被判长期监禁。他在上诉期间逃到以色列。以色列决定将他驱逐回美国。途经伦敦时,索布伦用刀子刺伤自己,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伤愈后,索布伦向英国法院申诉,说英美引渡条约不包括间谍罪。但英国还是将他“驱逐”回美国。 实现引渡的前提是临时逮捕。请求引渡国可直接与被请求国联系,也可以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实施。当一个国家对外逃罪犯发出逮捕令后,可立即将罪犯的面部特征、人身情况以及所犯罪行报告给国际刑警组织总部。总部向各成员国发出“国际刑警通缉令”,俗称“红单子”、“红色通缉令”,成员国警方如发现罪犯在本国境内,即可将其临时逮捕。当然,在多数国家,国际刑警组织的通缉令只起一种通知的作用,是否逮捕罪犯通常由被请求国审查决定。临时逮捕实施后,如果罪犯提出政治避难或申请难民身份之类的请求,就可能进入可长可短的司法程序。 “引渡”中的政治牌 引渡制度存在几条传统的原则,一是“政治犯不予引渡”的原则,但在何为政治犯这个基本问题上,不同国家有不同的看法,一些西方国家经常以此为借口拒绝引渡。二是“双重归罪”的原则:两个国家对同一罪行可能得出不同的结论,被请求国有可能以有关罪行在该国不构成犯罪为由拒绝引渡。三是多数国家承认“本国公民不予引渡”的原则,但有些国家则不承认这一原则。另外,引渡应符合“相同原则”,即构成引渡的理由必须是引渡请求国和被请求国双方的法律都认为是犯罪的行为,而且这些罪行必须能达到判处若干年有期徒刑以上的程度。引渡应适用“罪行特定原则”,即嫌犯在被引渡回国后只能以作为引渡理由的罪行对其加以审判或处罚,不能就引渡理由之外的其他罪行进行审判或处罚,也不能将嫌犯再引渡给第三国。 实现引渡主要有三种途径。一是通过缔结的条约实现引渡。二是通过国际公约实现引渡。一些国际公约有引渡条款,如果某一国家是该公约的缔约国,则需承担引渡义务。三是通过协商实现引渡。在国际上,引渡问题经常会引起纠纷,我国也正面临着这一问题。多数国家特别是中国罪犯经常出逃的发达国家,尚未与中国签订引渡条约。同时,由于政治制度、意识形态的不同,一些西方国家打着“保护人权和司法独立”的旗号,向某些犯罪分子提供所谓的难民身份、政治避难或居留权,致使外逃犯罪分子至今仍逍遥法外。目前备受中国人关注的赖昌星案也被引渡问题中的一些“不确定因素”所困扰。如对赖昌星的引渡就存在有许多不确定因素。中国与加拿大之间没有引渡条约,中方需要向加方提出引渡请求,交涉的结果也有待进一步观察。再者,据加拿大媒体报道,加拿大已废除死刑,根据加法律,不能将罪犯引渡给可能判处其死刑的国家。要引渡赖昌星,也无法回避这一障碍。 在引渡程序上存在所谓的双重审查制,即请求国在提出引渡请求时以及在被请求国同意给予协作时,这一引渡请求首先都须经过被请求国司法部门的审查,再由其行政当局审查,综合考虑各种有关因素,如国家主权,条约义务,对等原则等,由被请求国作出最终决定。一个国家在收到另一国家的引渡请求时,它可以决定将有关嫌犯引渡给该请求国,或拒绝该国的引渡请求,这是其国家主权范围内自由决定的事情。除非被请求国需承担有关条约或公约的义务,它没有义务必须把某嫌犯引渡给其他国家。该国如果决定给予引渡时,也可以加上若干合理的条件。 “引渡”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而且是一个外交关系问题、政治问题。“引渡”问题一般通过两国外交部门之间的交涉解决,由两国之间的司法部门直接接触解决的情况比较少。罪犯逃往国的外交部接到逃出国外交部的申请后,交给司法部门判定是否符合本国规定的引渡条件,如果符合,也要由外交部最终确定是否实施引渡。 在国际社会,死刑犯不引渡是一条传统的原则。如果罪犯逃往的国家废除了死刑,罪犯逃出国要把这个罪犯判为死刑,罪犯逃往国不会引渡。有些国家即便没有废除死刑,他们只要断定你要判这个人死刑,通常情况下也不会引渡,以显示他们对“人权”的保护。哪些条件可以引渡,哪些条件不可以引渡,更多取决于本国法律做的具体的规定,各国之间法律存在的差异,也会造成引渡的障碍。 笔者认为,我们在引渡问题的国际司法协助上要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结合,要探索引渡合作的新形式。为实现把外逃贪官引渡回国予以制裁的目的,可以作出必要的让步和妥协,可以开展所谓有条件的引渡。(作者系司法部研究室副研究员、《中国司法》杂志副总编)- 特约撰稿/刘武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