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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周刊:阻截中国外逃巨贪(组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8日15:52 新民周刊
新民周刊:阻截中国外逃巨贪(组图)

2001年,赖昌星在加拿大受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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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周刊:阻截中国外逃巨贪(组图)

2004年4月16日,潜逃美国的原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行长余振东被引渡回国


新民周刊:阻截中国外逃巨贪(组图)

国际刑警在巴塞罗那清点收缴的俄罗斯黑手党的武器


  “瓮中捉鳖”尽管只有四个字,却是涵盖着整整一个反腐败复杂工程的实施,其难度、其复杂性非同一般。

  撰稿/陆幸生(记者)

  在党中央领导下,各地强力反腐,贪官污吏们受到强大的心理震慑,这也是近年腐败
官员外逃的原因之一。贪官大多形成网络化状态,往往产生一人倒下,一批人要逃的现象。反腐败任重道远。可以肯定的是,贪官们的危机将越来越大,他们付出的代价也将日益增加。

  近日,就缉拿外逃腐败官员的问题,记者采访了中国社科院社会学所研究员邵道生。。

  记者:在中国的反腐败斗争中,有些人的姓名具有符号性质。比如,使用枪支自杀的原北京市副市长王宝森,被处决的“天下第一秘”河北的李真,第一个被处决的副省级干部胡长清,被处决的至今职位最高的成克杰。在今天,“外逃官员”也已经是一个腐败符号。有的人能够在仕途上边干边贪、边贪边升、边升边逃,而且果真外逃成功。根据媒体披露,这样的腐败官员早已将贪污的巨额财产转移国外,为以后的外逃生涯作生存基础。如是的贪污经历和升职过程,竟是两条不悖的并行线。

  外逃官员当然对自己进行了刻意的包装和隐瞒。然而,老百姓要问,腐败官员贪污数字超过数亿元,这就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其间就一点漏洞也没有出现,一条线索都没有暴露过吗?真的是那么难以发现吗?究竟是什么在阻碍甚至阻挡对于这些外逃官员的及早揭露?这些人物外逃成功如此严峻的政治现实,对于我们执政党的干部使用制度和监察制度,在提示着什么样的严重警告?

  邵道生:诚如你所说,外逃官员的确具有“符号性质”的意义。为什么?据我的研究,外逃官员腐败案真还有点不同于王宝森、李真、胡长清、成克杰等腐败案,后者都是在国内被抓住了,并且都已经受到严惩。“叛逃性腐败案”有它的特点,其性质更为恶劣,这类腐败案的危害、影响更大。

  为什么说外逃官员腐败案是“叛逃性腐败案”?就是因为这类腐败分子是“真正的盗窃国家财富的国贼”,尽管这样的人披的是共产党的外衣,然而压根儿就不是共产党人,亦根本不是共产党的“同路人”,而是始终包藏窃取国家财产祸心、处心积虑地利用人民赋予的权力攫取人民财富、早就是有计划、有预谋地将腐败财产转移他国,一有“风吹草动”就逃往他国,彻底背叛祖国,背叛人民。

  案值为数亿元“叛逃性腐败案”的暴露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什么原因呢?与以下几个特点有关:(1)这是一个“以某个高层官员为头子的集团性腐败案”,都是一些位高权重的“实权派”,无人敢监督、能监督;(2)采用“利益均沾原则”,将“腐败集团”内的人的口封得死死的;(3)上有厉害的“保护伞”,因而普通干部对其的监督、揭发统统都被“权力性封杀”;(4)“集团性腐败案”往往带有家族性特点,带有“血缘性”,因而其“结构”更紧密,更难破;(5)“集团性腐败案”的“关系网”非常厉害,甚至一直延伸到反腐败机构的上层,因而上层还来不及动手,这些腐败官员往往就能拖家带口出境叛逃他国了。

  总之,腐败官员的“叛逃性腐败案”,值得总结的还有很多,我可以这么说,总有一天其中的一些人会被缉拿归案,其中还有许多“谜”将被解开,在当地官场还可能引发一场“官场地震”。

  记者:在中国反腐败的斗争中,从某一个人的贪污受贿,已经发展到出现了“非法集团利益”的群体犯罪现象。权力强势牟利,班子集体寻租,这样的案例已经越来越多。有的案件牵涉到各级干部数十人,自杀的有之,被判刑的有之。在当代的中国,在我们努力发展经济的初级阶段,难道这样的“非法集团利益”犯罪真是很难避免,以至贪贪相护最后形成一道“丑陋的风景”吗?

  邵道生:你说的一点都不错。从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中国的腐败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即已经由“单个性权力腐败”发展成“集团性权力腐败”,因而以“第一把手”为首的“串案”、“窝案”成为反腐败斗争中最主要的特点。因为从那时起,中国的腐败已经从“商品流量性腐败”向“资本存量性腐败”转变,仔细观察一下从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后所揭露出来的腐败大案、要案,都是与以下几个领域中的腐败有关:(1)“农村圈地运动”中的腐败;(2)国有企业所谓“改制”中的腐败;(3)城市拆迁中的腐败;(4)大型工程中的腐败;(5)城市开发区中的腐败;(6)位高权重的卖官买官腐败等等。

  根据笔者的研究:这些腐败案(除了第六种之外)离开了以下条件是无论如何不行的:(1)只靠一个人的腐败无论如何不行的;(2)没有位高权重的“第一把手”参与是无论如何不行的,(3)没有几个“关键部门”的“大联合”是无论如何不行的,(4)没有“大资金”输入的“权钱交易”是无论如何不行的。这几个特点一“结合”,就有了社会转型时期出现的“权力资本腐败”现象。它的出现,将中国的腐败推到了一个新的台阶、新的水平。

  这种腐败形态必然会出现你所说的“非法集团利益”,也就是我过去文章中反复强调的“腐败利益集团”,也就会产生你所说的一道“贪贪相护”的“丑陋的风景”。

  在当代的中国,在我们努力发展经济的初级阶段,难道这样的“非法集团利益”犯罪真是难以避免的吗?你的这个问题问得好,我的看法是:在“经济发展的初级阶段”与“腐败利益集团”之间只存在“可能性”的关系,并无必然联系,然而当权力失控、权力失去监督、权力发生膨胀并绝对化的情况下将这种“可能性”转化成了“现实性”。上世纪90年代之后,很多地方和单位在经济大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权力绝对化倾向,因而有一些地方、领域、部门“腐败利益集团”就形成了,发展了。

  记者:商务部一份调查报告显示,外逃官员多达数千人,携走资金也有数百亿美元。而我们能够将其捕获、引渡的人数,屈指可数。如是巨大的数字反差在告诫我们,应该使用什么样的方法和努力,在最大程度上将这些已经被察觉到问题的腐败官员,坚决而且成功地“堵截”在国内,争取在国内就“解决”问题?

  邵道生:一般来说,所公布的数字都要小于实际发生数,但是,即便如此,在外逃的和被抓捕、引渡之间的落差是巨大的。为什么会发生这样的现象,我想大致有以下这些原因:(1)这些外逃的贪官一般都是“高智商”的,他们巧妙安排的外逃时间一般准备至少要用一年以上的时间,对此,我们是缺乏各种准备的;(2)贪官们选择逃往目的地的一个“基本标准”:即他们的出逃地是一些没有和中国签订引渡条约的国家,对此,真让我们有点不怎么好办;(3)腐败官员在外逃之前已经做了各种准备:“假的真护照”和大量的腐败金子,使他们有条件在非移民国家(甚至在深山老林)藏匿起来;(4)国家国情不一样,腐败分子利用当地的国情来与我们的国情展开“合法的斗争”,赖昌星腐败案即是如此;(5)我们国家的法律制度还没有能适应新的情况进行“审时度势的修改”,如国际通行的“死刑不引渡”原则和“双重归罪”原则,我们就带有明显的滞后性;(6)国内现行制度中特别是金融制度中还存在大量的漏洞,因而腐败官员能轻而易举携带巨额金钱出逃。

  所以,我非常同意我们的一些学者提出的:与其“亡羊补牢”倒不如“瓮中捉鳖”。不过,这个“瓮中捉鳖”尽管只有四个字,却是涵盖着整整一个反腐败复杂工程的实施,其难度、其复杂性非同一般。对此,针对贪官外逃的“聚敛财产、海外安家、资产转移、择机出逃”等几个基本程式,认为可以采取以下几条措施:(1)不让权势官员“插手”大型工程领域,这样做的目的是让他们远离“金钱源”;(2)狠抓金融系统的反腐败斗争和金融制度建设,做到像联合国的高官一样,权很大,却是一分钱都拿不到;(3)“注意”、“留神”问题型高级领导干部的“海外子女”和“海外夫人”的动向(如子女留学、亲属移民、开办海外公司等等),尤其是“注意”、“留神”问题型高级领导干部的出国护照的管理问题;(4)尽快地、再次地将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列入法制建设范畴;(5)尽快制订《反洗钱法》,当前要狠狠打击“地下钱庄”;(6)加快与他国的引渡问题的双边谈判;(7)如何使国内法律与《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兼容匹配,如何弥补刑法与该公约的距离,亦是我们社会必须加快建设、考虑的重要内容。

  记者:腐败外逃官员,引动和“造就”了中国互联网使用历史上的一个发明,就是当地群众在网络上建立了“民间研究腐败官员外逃现象专题网站”,在浙江,就有一个被誉为“中国第一个为外逃官员设立的网站”。这个现象,是中国老百姓强烈义愤情绪与现代高科技技术相结合的产物。

  这个“为在逃贪官”建立的网站,也是具有符号意义的。在中国的反腐败斗争当中,除去表达民众情绪,互联网还具有什么样的实际作用?

  邵道生:“民间研究腐败官员外逃现象专题网站”的出现时间尚短,没有作专门的研究,是不是具有“符号意义”,还不能确定,但是,它的出现至少说明以下几点:(1)在当地民间对这样的腐败官员外逃事件具有极大的仇恨,即你所说的“强烈义愤情绪”,“专题网站”因而能“闻”之而动;(2)对当地官场的反腐败决心和作为至少存在某种“不信任”,想从民间找到更多的、更有力的反腐败线索;(3)民间肯定相信,这样的外逃官员的腐败案远远没有完,,腐败官员被缉拿回国,整个腐败案将被揭示的“好戏”还在后头等着,当地人民以“民间网站”形式等着腐败官员的“归来”。所以,从目前看来“民间研究腐败官员外逃现象专题网站”的出现是很有积极意义的。

  关于“互联网”在中国的反腐败斗争当中具有什么样的实际作用?我想,“互联网”肯定不仅仅是“表达民众情绪”的作用?根据笔者对它的研究,“互联网”在中国的反腐败斗争至少还具有以下几个功能:(1)能打破“地方腐败保护主义”的封锁,一个地方行政长官可以用权力封锁当地的震惊全国的腐败案件,然而它封锁不了超越时空的“互联网”对腐败的揭露功能、批判功能,从这一意义上看,“互联网”弥补了当今体制中的一些缺陷和不足;(2)民间中存在的一种潜伏着的、天然的、巨大的反腐败能量会因某件腐败案件的揭发而激发出来,因而在短时期内能迅速形成一股反腐败的气势和力量,迅速形成一股为腐败分子恐惧的威慑力量;(3)“互联网”缩短了普通老百姓与最高层之间的距离,中央领导能从“互联网”迅速了解到广大人民对反腐败的看法、意见,是另一种形式的“大参考”;(4)能为千万个像我这样关心反腐败斗争的“业余反腐败理论爱好者”提供一块舆论平台,将自己的聪明才智贡献给中国的反腐败事业;(5)专门的反腐败机构可以从千万公民在“互联网”表达的反腐败声音中,集思广益,充分吸收全民的反腐败智慧,及时地调整反腐败政策。总之,“互联网”在中国的反腐败斗争中是可以大有作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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