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离任特首须接受三年规管安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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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0日09:09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社香港六月九日电(记者文青)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报酬及离职后安排独立委员会主席黄保欣九日表示,在前任行政长官离职后就业和从事商业活动方面,委员会建议前任行政长官须接受一个三年的规管安排。 黄保欣表示在离职后的第一年内,前任行政长官不得从事任何工作或参与业务。
而在往后的两年之内,他须在就业或重投商业及专业活动之前事先征询一个咨询委员会的意见。 在三年的规管期间,他接受中央或特区政府、学术、慈善或其他非牟利组织或非商业性质的地区及国际组织的委任可一概得到豁免。 黄保欣说,委员会建议的离职后就业规则比现时适用于问责制主要官员和高级公务员的安排更为严格,管制的严谨程度也胜过很多其他香港以外为离职的政府首长订下类似规则的国家及地区。 对于已离任的董建华是否受有关规则限制,黄保欣表示,由于董建华离职时,没有这些规则,如果要他遵守这些规定,政府则要获得董建华的书面同意,而董建华亦已承诺不会从事商业活动。完 相关专题:香港特区行政长官补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