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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资料:台湾7次“修宪”记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5日14:35 青年参考

  台湾解除戒严令后的“修宪”,从1990年6月起到2005年6月止,共进行了7次。

  NO.1:1991年4月22日,以资深“国大代表”为主体的第一届“国民大会”在“宪法”本文不动的前提下,通过10条“宪法”增修条文(第一至第十条)。此次“修宪”的重点,主要是赋予第二届“中央民代”产生与行使职权的法源,以解决“万年国会”,让“国会”全面改选。

  NO.2:1991年12月11日举行第二届“国大代表”选举,1992年3月20日第二届“国民大会”集会,通过8条“宪法”增修条文(第十一至第十八条),重点为扩大“国民大会”职权,“国大代表”任期从第3届起,由6年缩短为4年。另外,“总统”、“副总统”从第9任起,由人民直接选举,任期由6年调整为4年。

  NO.3:1994年4月29日,第二届“国民大会”召开临时会,通过修正前两次增修的第一至第十八条条文,并缩减为10条。主要内容有赋予“总统”民选的法源,缩减“行政院长”的副署权。“国民大会”自第三届起设“议长”、 “副议长”。

  NO.4:1996年第9任“总统”、“副总统”由人民直接选出,第三届“国大代表”也随之产生,1997年 7月18日第三届“国民大会”,将第三次修宪通过的10条增修条文,重新修订为11条条文。主要内容为“行政院长”由 “总统”直接任命,无须经“立法院”通过。“立法院”对“行政院长”行使不信任投票。

  NO.5:1999年6月8日第三届“国民大会”集会,重点为第四届“国大代表”名额定为300人,并以“立法委员”选举各政党所推荐及独立参选人得票数的比例分配当选名额,第五届“国大代表”起名额减少为150人。第四届“ 立法委员”任期延至2002年6月30日,第三届“国大代表”比照办理。另,第五届起“立法委员”任期调整为4年,与 “总统”、“副总统”任期一致。

  不过,由于此次“修宪”将“国大代表”任期延长,引发政治风暴,“司法院大法官会议”作出解释“违宪”,“修宪”内容不被承认。

  NO.6:2000年4月8日第三届“国民大会”集会,对“宪法”增修条文11条条文进行修订,主要内容是“ 国民大会”无形化,职权转移到“立法院”。“国民大会”转变为任务型机关。

  NO.7:2005年6月7日任务型“国民大会”复决通过“立法院”所提的“修宪案”,重点为自第七届“立法院”起改为单一选区两票制、“立法委员”席次减为113席、“国民大会”废除、改由公民复决“修宪案”、“总统、副总统弹核案”改由“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林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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